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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第一篇范文: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终身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面向全社会成员的教育,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公益性事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履行终身教育的义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民教育外、包括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整合终身教育资源,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科技、水利、林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扶贫、老龄工作部门及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终身教育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前款规定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在职及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购买终身教育服务等。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60%。第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捐资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捐助终身教育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工作。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终身教育职责:(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二)农业行政部门、扶贫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工作;(三)农业、科技、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农村科技、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培训工作;(四)民政、教育、文化行政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培训工作;(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六)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科协等组织协助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校(院)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社区学校(院)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第十五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村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村教育网络,统筹协调职业院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成人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第十七条鼓励专家、学者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终身教育工作。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务评聘、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应当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第十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工作提供师资信息服务。第十九条办好云南开放大学。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设社区学习中心,形成校内校外相互补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良好氛围。第二十条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应当整合现有教育资源,依托本省开放大学,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干部在线学习、企业职工在线培训、老年网络大学等,形成本省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展终身教育理论研究。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站,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提供远程教育服务。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应当开设终身教育节目,促进受众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每天安排一定时间用于播放终身教育节目。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重视公民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开展生命、生存和生活教育。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免费服务。政府兴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终身教育活动实行免费。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发的教育培训资源用于终身教育。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成绩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所发证书信息应当进入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第二十六条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普通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终身教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终身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开展终身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进行问责。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提取和依法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篇范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能:一、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二、负责区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三、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承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四、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助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区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五、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六、负责为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七、负责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八、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九、承接区政府便民电话,办理相关事宜。十、负责机要交换工作。十一、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能:东城区街道工作办公室设在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工作办公室是主管街道行政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政府有关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我区街道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二)督办区政府为街道制定的“折子工程”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三)协调街道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方面的工作。(四)负责承办街道系统的有关会议,催办和落实决定事项。(五)收集和综合街道工作的信息,及时掌握街道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六)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的关系及有关事宜。(七)负责街道系统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八)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北京市东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能:一、研究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二、做好本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促进本区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三、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本区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分析和对策研究;参与研究本区财政政策;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各综合经济部门的工作。四、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五、参与研究提出本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六、负责本区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七、研究制定本区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和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建议和措施;协调税源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领导服务经济中心的工作;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北京市东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区信息化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年度计划。2、审核本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本区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3、研究提出本区有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负责组织本区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技术论证、评估验收工作。4、负责本区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5、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执法监督;组织建
本文标题: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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