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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范文第一篇范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培训总结《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班总结通风管理科——万成矿领导:2021年7月13日至19日,中国矿业大学在山东济南举办了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班,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各矿技术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主要学习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案例说明、重点条文解读和现场交流的方式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本次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不仅了解到全国各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现状,而且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相信在今后我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现将培训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授课人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周心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煤监局专家库“一通三防”组组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经在江西乐平矿务局沿沟矿工作任通风区长和工程师,在美国密执安理工大学采矿系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从事博士后研究,后留校工作至今。二、授课要点(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重新修订的主要原因: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2、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煤炭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的进步,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指标、管理、人员、判定规则、以及鉴定过程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明确和完善。3、于2021年4月完成了《暂行办法》修订任务。(二)举例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严格贯彻落实的重要性湖北巴东辛家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该矿2021年10月,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瓦斯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0.84m3/t,鉴定结论为高瓦斯矿井。2021年12月5日19时10分,湖北巴东县辛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2021年11月19日,矿井在+617m南三石门半煤平巷掘进作业时,发生过响煤炮、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成立了防突队,配备防突队员14人,制定了+617m采煤面作业规程和防突技术措施,并配备了一台WTC瓦斯突出参数仪,用于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测定。但是,矿井没有再次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排放效果检验,防突队成员进矿后没有进行专门的防突培训,没有坚持使用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测定瓦斯(无参数测定数据记录),没有达到消突效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直接原因:辛家煤矿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位于采动应力集中区,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间接原因:辛家煤矿没有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在瓦斯、通风、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有效处置好+617m采煤工作面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三)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1、衔接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划分为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2、细化完善一是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量不少于3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了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3、规范行为在往年鉴定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隐瞒相关数据;或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或另请鉴定机构作出不合实情的鉴定。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或假冒鉴定资质,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上述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仅在规定内4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4、强化管理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实际等级不符,甚至鉴定为非突出而实际突出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机构管理以及评审等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审查、专家评审、审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取消由省级组织的鉴定报告评审规定,增加了“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低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等。强化了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四)重点条文解读《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条减少到45条,删除了3条,新增了2条,合并了2条,对原办法中的29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进行局部调整等。其中,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等以下六部分内容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点。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旧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同时不具备下列情况的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条文解读]: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提交鉴定报告时间。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主要巷道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前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因评估为有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能够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主要原因:①进入煤层前,煤层原始条件尚未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突出危险性,对于揭煤和进入煤层后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是指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或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在建井期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又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瓦斯赋存偏高,而原条款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鉴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依据瓦斯动力现象或未完全测试完全部突出指标就已判定煤层为突出煤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出具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不需要等到规定的时间提交,这有利于矿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时也不会造成监管空挡期;另由于新建矿井巷道条件有限,如果按照生产矿井4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实际难度较大,因此,规定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会对矿井生产期间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响。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本文标题: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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