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民法(教案)[教学目标]知识方面: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种类。能力方面:培养民警运用民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觉悟方面: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使民警能自觉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教学重点]民事责任[教学难点]民事法律关系[教学对象]新录用干警[教具准备]多媒体[教学方法]实例法、提问法、讲授法[课时安排]4课时2[教学过程]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方针,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1、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四)诉讼时效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但《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3、诉讼时效的计算(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6、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已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适当延长的制度。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规范所调整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反映国家和平等主体的双重意志。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必须4具备的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公民、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规范所能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经济利益的物质财富。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是法律关系成立后民事主体所为;②必须是为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为;③必须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民事义务的直接体现。(四)公民(自然人)1、公平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①平等性;②内容广泛性;③真实性。(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未来公民的利益,5《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和条件根据:公民有无认识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辩认自己的行为,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条件:①达到法定年龄;②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3)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6②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③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4、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的法律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①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②下落不明的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③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④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7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③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5、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具备法定条件的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人身方面:配偶再婚的维护现有婚姻,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子女被他人收养的,维持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财产方面: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的,可不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成立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种类8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人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3)是一种合法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益(4)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9(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主要有几下以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2、效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2、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在理解上有重大错误,从而作出与自己的真实意识不相符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四、代理(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0(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四)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了一定民事行为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民事行为。(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串通代理。(六)代理中应负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况:1、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一)财产所有权1、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11益和处分的权利。2、财产所有权特征:(1)所有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2)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3)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4)所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存时,还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3、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4、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而形成的一种财产共有关系;(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本文标题:民法(教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8151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