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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学习目标:1.掌握项目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依据、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项目设计阶段质量控制、项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了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检查。3.了解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别,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评价。重点难点:1、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措施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评价课程内容:6.1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概述6.1.1建设项目质量概述(1)建设项目质量的概念建设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合同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它通常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方面。建设项目质量是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经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阶段而逐步形成的,而不仅仅决定于施工阶段。建设项目质量包含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建设项目质量不仅包括工程实物质量,而且也包含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项目建设参与各方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所从事技术、组织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2)建设项目质量的特点1)影响因素多2)质量波动大3)质量变异大4)质量隐蔽性5)最终检验局限大(3)影响建设项目质量的因素1)人的因素2)材料的因素3)方法的因素4)施工机械设备的因素5)环境的因素6.1.2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和基础工作(1)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概念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提高建设项目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它的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按既定的工期完成一定数量的达到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它的任务就在于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用企业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建设项目实物质量。(2)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1)“质量第一”是根本出发点2)以预防为主的思想3)为用户服务的思想4)一切用数据说话(3)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1)质量教育(2)质量管理的标准化(3)质量管理的计量工作(4)质量信息(5)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6)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6.1.3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以保证和提高建设项目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合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而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一般应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和健全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2)建立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3)实现管理业务标准化、管理流程程序化(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形式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PDCA管理循环,通过四个阶段把生产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第一阶段是计划阶段(P)。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D)。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C)。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A)。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反复按照PDCA循环不停地、周而复始地运转,每完成一次循环,解决一定质量问题,质量水平就提高一步,管理循环不停地运转,质量水平也就随之不断提高。6.1.4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监督管理部门2)监督检查内容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依据是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1)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体系是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所组成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各级检测机构的工作权限国家检测中心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7)质量认证制度所谓质量认证,是由具有一定权威,并为社会所公认的,独立于第一方(组织)和第二方(顾客)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通过科学、客观的鉴定,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的形式,来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某一组织的质量管理的能力符合特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相应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质量认证不实行终身制,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认证机构对获证的单位还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获证单位在质量管理中有较大、较严重的问题时,认证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及注销认证等处理方法,以保证质量认证的严肃性、连续性和有效性。6.2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所述。(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6.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所述。(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所述。(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所述。(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3建设项目质量控制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建设项目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参与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均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质量控制。6.3.1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措施(1)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控制的含义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的质量控制,其含义具体为:1)项目质量控制的目的是建设项目质量符合建设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2)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工作是建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系统;3)项目质量控制将以动态控制原理为指导进行质量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4)项目质量控制可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5)有必要进行计算机辅助建设项目质量控制。(2)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目标(图6.1)建设地点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功能使用者满意程度建设项目质量体形、造型与环境、毗邻建筑的协调建筑的协调环境条
本文标题:第6章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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