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LOGO2021/3/18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务与展望中价协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律师吴雨冰开展行业调解的意义和作用01建设工程领域行业调解的现状02行业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03中价协调解中心下一步工作展望04目录CONTENTS2021/3/182021/3/18一、开展行业调解的意义和作用“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2021/3/18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行业调解发展2004年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2009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2011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提出要加强与社会团体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2014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5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2016年最高法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加强与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行业调解组织,在房地产、工程承包等领域提供行业调解服务。2021/3/18建设工程纠纷数量多年高位运行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约3222宗,其中建设工程案件为781宗,占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总量的24%。2016年该比例为21.7%,说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数量持续保持在高位运行。以仲裁案件为例,2017年,全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处理案件239360件,依此是房地产35427件(标的额408亿),金融25677件(标的额1558亿),交通事故赔偿23696件(标的额13亿),买卖16350件(标的额462亿),建设工程类案件9412件(标的额762亿)。这说明建设工程类案件基数较大,涉案金额较高。2021/3/18工程造价纠纷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纠纷,核心问题是工程造价的确定,即使是工期、质量等纠纷最终也将归结为价款的补偿问题。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工程计量争议工程价格认定工程质量争议工期确定争议工程结算争议索赔签证争议工程变更争议工程造价纠纷的表现形式仲裁调解诉讼协商2021/3/18客观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工程复杂性增加,施工难度增加,工程变更普遍,行业规范性不强,人员素质不高。主观方面: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合同约定的条款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识。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按时拨付工程款。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甚至为躲避有关规定,不经设计单位出图,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签证混乱。施工期间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关系融洽,口头协商君子协定为主,随意超合同施工、更改材料和施工标准,不确定价格。引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2021/3/18目前造价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外,虽然调解方式有所应用,但多以造价管理机构为调解主体,本质上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与国外的非诉讼调解还存在很大差距。当诉讼总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昭示于社会的时候,表象上是法律意识提高,然而背后的问题却容易被忽略。诉讼量的激增和积案问题,法院压力加大,不断增加法官人数,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在下降。诉讼费用的昂贵,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诉讼的迟延。程序的复杂性。法院解决专业案件的局限性。专业知识不熟悉,往往把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在鉴定报告基础上作出裁判。过多的诉讼还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失落贬值。2021/3/18二、建设工程领域行业调解的现状在建立和完善造价行业调解制度方面,中价协之前已经提前做了很多制度安排。2013年12月通过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住建部第一个,至今也是唯一个提出建立行业调解制度的规章,具有前瞻性,为成立调解中心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近期,中价协调解中心走访了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调解中心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调解中心,与有关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场观摩了案件调解。2021/3/18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主要负责调解员培训和认证、行业自律管理。目前有87家会员,有一半系协会、学会、商会等成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其余的为北京有关律师事务所内设调解组织。任务主要是对接北京各基层法院,将法院委托过来的调解案件向会员单位进行分派。促进会下设示范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退休法官担任。2021/3/18中房协调解中心中房协调解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与中房协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首批调解员有78名,目前调解员队伍已发展壮大到100余名,其中有40名调解员取得了促进会颁发的调解员证书。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中房协调解中心调解案件130余件,调解成功率约50%,全年调解费收入有望达到100万元。案件主要源于法院诉前委托,也有一些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中房协调解中心将案件调解费的30%分配给调解员,如不足1500元的,则按照1500元/件向调解员支付调解报酬。2021/3/18中建协调解中心中建协调解中心成立于2016年6月,参照协会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调解员共150余名调解员,其中30名左右取得了促进会颁发的调解员证书。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受理调解案件30件左右,调解成功率不到20%。案件主要源于法院诉前委托,当事人主动上门申请调解仅有2件。目前调解中心尚无调解费收入,收入主要源于培训办班,暂时未向调解员支付任何报酬。2021/3/18中价协调解中心的设立2017年7月28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北京召开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大会。调解中心成立以后,发展首批调解员160名。2021/3/18中价协调解员的构成造价咨询112人律师19人行业协会9人高校科研7人主管部门6人施工单位6人建设单位1人合计1602021/3/18中价协调解的优势最权威的调解员。160名调解员由业内资深的造价工程师、法律专家,专业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教授学者等组成,调解员都是层层推荐并经过中价协反复遴选,百里挑一,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最高的技术水准。中价协负责研究起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规范执业行为,技术水平上有保障。最中立的立场。中价协是全国性社团,不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当事人更统一产生信任。合理规避工程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避免了法院诉讼;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合理规避了工程专属管辖。简便快捷,费用低廉。与诉讼或仲裁相比,当事人及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氛围更加宽松;代理人数及身份没有限定;解决争议周期更加缩短。调解费大致按照诉讼费的50%计取。握调解结果走向。通过调解员专业分析,能够更好地预测纠纷结果走向,为当事人理智选择握手言和,或者选择诉讼/仲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2021/3/18三、行业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从调解情况来看,目前行业调解大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无论是调解组织自身建设,还是案件办理都在探索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需要继续给予扶持和支持,不断培育发展和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2021/3/18(一)配套政策不健全虽然中央和有关部门的文件都明确了行业调解的地位和意义,为行业调解发展指明了方向,但目前调解组织性质、调解范围、调解收费标准、对应的税务发票、调解费开支科目、调解员资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强制履行等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仅靠行业调解组织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和制约了行业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2021/3/18虽然行业调解可以高效地解决分歧和矛盾,但行业调解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对行业调解的认可度普遍不高,还没有形成通过行业调解解决争议的习惯。调解组织自身宣传推广也不够,相比于法院、仲裁机构声音比较弱,需要行业协会通过多种手段不断引导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在行业中间逐步树立“有争议先调解”的理念。(二)社会认可度有待不高2021/3/18(三)初期案源比较依赖北京法院系统从中房协、中建协来看,绝大部分调解案件来源自北京法院系统的诉调对接平台,但法院委派的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小,有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仅有几千元,但当事人的矛盾却较为尖锐,调解成功率较低。同时也受制于调解组织和法院对接机制的成熟程度,北京以外的法院还不认可行业调解制度,更不会主动向行业调解组织委派案件。行业调解起步需要借力法院,但同时也不能过分依赖于法院,法院委派的调解案件只能作为调解中心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行业口碑、做大案件基数的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手段。长远来看还需要调解组织主动开拓和争取案源。2021/3/18调解成功是收费的前提,但调解能否成功受制约多方因素,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不因成功与否有明显差异,即使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却无法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于没有收费的约束手段,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交调解费,法院不可能将诉讼费转退调解组织,更不可能为当事人垫付调解费,因此即使调解成功,调解组织也不一定能够收到调解费。现在中建协调解中心的主要经费还是来源于培训收入,还没有任何调解费收入。短期内调解中心无法依靠调解收费实现“自给自足”(四)行业调解组织难以自给自足2021/3/18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是调解组织的整体素质,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就是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因此必须重视调解员的队伍建设。调解员报酬保障问题,调解中心的收入要向调解员倾斜,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解员以造价工程师为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但缺少必要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的训练,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调解成功率。调解员的地域分布与案源分布还不够匹配,根据案件地区分布情况调整调解员的地区分布,提高调解效率。(五)调解员队伍建设还需加强2021/3/18四、中价协调解中心工作展望行业调解不但为解决会员单位实际问题、密切协会与会员联系搭建了平台,还为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相比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工程造价行业直接关联主体经济利益,合同的缺陷、认知的偏差、外界的影响、信息的不对称和沟通的障碍等,不可避免形成造价的纠纷,更迫切需要行业调解的深度介入和支撑。2019年是调解中心正式工作的起步年,调解中心要立足于行业发展和行业服务,以“宣传培训提高认识,实现突破找准路径”为工作思路,抓好工程造价纠纷行业调解的开局、布局工作。2021/3/18(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规调解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造价行业调解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为行业调解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简化程序、灵活便捷、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尽快完善和发布行业调解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其他行业调解组织和省市造价管理协会的交流互动。以法院委托、委派案件为起点,以当事人申请案件为重点,办理调解案件,组织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配合当事人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
本文标题:造价纠纷调解实务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8178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