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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一、招标投标责任制审计•(一)招投标的类型•1、按照招标内容分,有全过程招标和部分项目招标两种类型;•2、按照招标方式分,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类型。•(二)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准备阶段•2、招标阶段•3、投标阶段•4、定标阶段•(三)审计要点•1、审计招标投标条件是否具备•2、审计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3、审计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4、审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5、审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四)审计时间的合理选择•当前,在建设项目审计领域,尚不存在对于招标投标审计时间和方法的明确规定,我国外部审计机构一般在招标投标工作完成之后进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开标时介入以实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事中介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改正,二是此时承包合同尚未签订,审计建议能够有效地得以执行,相对于签订合同而言,这时的审计工作相当于事前审计,它减少了事后审计的被动性。审计应采用跟踪审计的方法。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审计人员注重审计合同的执行情况。•二、项目监理责任制审计•(一)项目监理概述•建设监理是以某项条例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具体行为进行监理、督察、控制和评价。建设监理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参照国际惯例组织工程建设需要,而在我国建设领域推广的一项科学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所有的项目建设都应该实施建设监理责任制,建设监理分为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理;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国内涉外工程项目均应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二)审计内容•1、审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2、审计工程监理工作情况。•3、审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收费情况。•三、项目法人责任制审计•(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介绍•国家计委于1996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该文件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是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二是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三是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四是提出项目开工报告;五是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是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是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八是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二)审计要点•1、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是否组建了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2、对项目法人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项目法人是否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3、审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是否报经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5、审查项目总经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6、审查是否有国家公务人员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7、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和实施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按规定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8、实行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9、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投资包干节余。•四、对资本金责任制的审计•(一)概述•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审计要点•1、审查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是否真正落实了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通过向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外部证据,证实是否存在虚假注册资本的问题。•2、审查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认缴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可以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3、审查投资项目资本金货币出资额的真实性;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且其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审查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4、审查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的比例认购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5、审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是否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五、对合同管理责任制的审计•(一)合同管理责任制概述•1、合同类型•2、合同文件内容•3、合同签订方式与签订程序•(二)合同管理责任制审计要点•1、审计合同签订方式是否恰当•2、审计合同内容是否完整•3、审计合同条款是否合规•4、审计合同签订程序是否规范•5、审计合同签订依据是否充分•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一)定义•1、组织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一个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为了对以下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1)财务报告的可靠性;(2)经营的效率和效果;(3)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2、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定义•(1)控制主体•(2)控制边界•(3)控制内容•(4)控制目标•(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内容•1、质量控制•2、工期控制•3、投资控制•4、程序控制•5、管理控制•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一)进度控制审计•1、审计进度计划是否科学•2、审计实际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相一致•(二)质量控制审计•1、审计质量确定依据是否充分•2、审计质量管理是否到位•3、审计质量本身是否达到了预期标准•(三)投资控制审计•1、审计建设成本的经济性•2、审计建设费用的恰当性•3、审计投资效益的时现程度•(四)建设项目组织控制审计•1、审计组织模式的选择是否恰当•2、审计组织内部协调合授权是否合理•3、审计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4、审计组织效率是否最优•(五)建设项目计划控制审计•1、审计计划过程是否科学、合理•2、审计计划方式是否恰当•3、审计预算确定是否正确•(六)建设程序控制审计•1、审计建设程序是否规范•2、审计相关工作是否合理•3、审计程序管理制度是否恰当•三、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介绍•1、财政部的文件规定•2、现状分析•3、急待解决的问题•一、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内容•(一)现场布局管理•1、施工现场平面布局•2、施工机械进出场管理•3、材料保管•4、安全管理•(二)作业管理•1、施工日志管理•2、施工签证管理•3、设计变更管理•4、授权管理•5、现场协调管理•6、验收管理•二、现场管理审计内容•1、审计现场管理信息是否真实•2、审计现场管理程序是否规范•3、审计现场管理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4、审计现场管理授权是否明确和恰当
本文标题: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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