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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技工职业技能考试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26讲第五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大纲要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房地产转让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抵押管理。知识点一: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三种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2001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知识点二: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知识点二:房地产转让管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其他合法方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其他转让房地产的合法方式主要有:(1)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常考点)房地产转让最主要的特征是发生权属变化,即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采取排除法规定了下列七种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产权书。(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国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所共同拥有。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某一个或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作了如下六项规定:(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明确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主要契约性文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禁止转让的规定为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形:(1)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权力受到限制期间,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知识点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常考点)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向消费者售卖的活动,它区别于其他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方式不同,商品房销售可以分为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一)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1.商品房预售的四项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产权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或者发布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产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预售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现售为规范商品房销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2001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产权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三)商品房销售原则无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2)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同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销售管理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商品房销售管理(二)商品房销售争议的解决1.面积争议按套或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2.设计变更争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3.房屋交付时间与质量争议(常考点)(1)房屋交付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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