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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深圳主要内容公司治理概述三会运作及案例分析《规范运作指引》对三会要求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与公司治理一、公司治理概述(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则体系(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则体系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交易所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等(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国有控股公司中容易出现一股独大,可能因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民营控股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家族管理色彩较浓,可能引发公司不独立等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制衡机制较弱,董事会独立性不强,更多维护控股股东利益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无权任免董事、高管,无权参与、否决董事会、管理层的经营决策。监事人选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且来自公司内部,执行监督职能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在欠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很高,控制权市场不发达,来自并购市场的压力较小性问内控问明度问关系问运作问约束问三会激励投资(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共有1475家上市公司参加)的调查显示,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中,三会运作问题和内控问题最为突出。15.00%10.00%5.00%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独立透者题题题题题题占比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及案例分析(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二)股东大会运作案例分析(三)董事会规范运作(四)董事会运作案例分析(五)监事会规范运作(六)监事会规范运作及案例分析事董门经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及案例分析在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三会运作”方面问题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等规范运作问题尤为突出10.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0%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会独立事专委员会理层其他(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1、股东的权利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查阅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2、股东大会权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如特定交易事项的审批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等(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3、股东大会召开及召集主体召开期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如有下列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集主体:董事会召集(通常情形)监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召集(董事会及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监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证监局、交易所提交相应材料。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载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4、股东大会提案及通知股东大会提案来源:董事会提案监事会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临时提案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事项: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所有议案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通知发出后不得随意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提案或增减提案;审议中不得随意对提案进行修改;通知后股东大会非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5、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议案类别:普通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议案类别: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1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股权激励、其他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情形。回避表决制度: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累计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注意明确累计投票制度的适用情形以及授权委托书的格式。逐项表决制度:除累计投票情形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分类表决制度: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利益,鼓励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特定事项时,不仅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一)股东大会规范运作6、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征集投票权: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类别: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1、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第20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问题: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仅注明“全权行使表决权”,缺乏对所审议每一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明确指示,未按章程指引及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X公司案例:2009年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向X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该公司2004、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有授权委托书和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部分授权委托书缺少对所审议议案明确的授权指示;2008年以前大部分的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权委托权应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2、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问题《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权人只能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等不具有此项权利。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事前审查董事会无权对临时提案内容进行事前审查,仅从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合法合规性予以把握,提交大会(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3、股东大会的延期或取消问题《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案例:某股份公司原定于2007年X月X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于该公司主管部门与某合作方就特定事项暂未能达成一致,该主管部门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2007年3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FG案例2008年8月11日,FG收到XX证监局《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指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长、副董事长、部分监事未出席股东大会,部分高管人员未列席股东大会,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6条的规定,责令整改。(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4、董事、监事未出席和高管人员未列席股东大会问题HNHK案例2008年12月30日,HNHK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后,参会小股东王X以该次股东大会程序违规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2009年3月12日,XX市XX区法院受理此案。股东在起诉状中提出了HNHK股东大会的三处违规:(1)会议出席人员不全。海航只有董事长和二名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均未出席或者列席;(2)表决前的宣布程序违规,主持人没有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8名其他股东名单。(3)公告中所称的“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属实,施念清律师根本没有参会。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由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和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大会审批,使股东大会的最高决策权流于形式。X电子公司案例2008年9月5日,X电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二)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案例分析5、部分重大事项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问题部分上市公司董监事薪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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