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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旅游娱乐 > 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制定本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一、报名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第三条在湖南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第四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第五条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1)考生报名时,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应届生凭市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或同等学力证明。(2)对口报考有关高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3)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和外省有关体育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含河南理工大学面向煤炭企业优秀青年招生,下同)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少年班、外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和保送的考生及我省的西藏班考生,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具有报名资格、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上述各类考生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第六条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第七条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另行规定。二、考试第八条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分别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我省统一命制,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命题依据是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全国统考(含我省自主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题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失(泄)密范围。第九条“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一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第十条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6]10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6]11号)文件执行。第十一条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从今年起,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PETS口试)替代,不再单独组织高考英语口试,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第十二条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风景园林)、室内设计技术等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第十四条考生答卷的评阅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除日语、俄语等小语种)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三、填报志愿第十五条考生应依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7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招生章程或直接与报考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本人办理志愿填报、确认等手续。第十六条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本科二批(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本科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高职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本科提前批志愿栏按军事院校和地方院校分设3个本科直接志愿、1个本科服从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栏设3个并列第一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栏设5个并列第一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栏设2个并列第一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直接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志愿栏设5个并列第一志愿;民族预科班志愿栏按第一批和第二批分别设1个直接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定向、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直接志愿。第十七条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第一志愿录退完成后,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征求上线未录取考生的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每批征求志愿栏设置3个学校并列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和“民办院校服从”)。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栏设置4个学校并列志愿,不设置学校服从志愿。第十八条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下同);(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3)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院校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院校按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主要包括: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和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表演方向])。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的专科艺术专业。第十九条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或三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填报同一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第二十条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第二十一条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按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第二十二条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本科提前批招生院校志愿6月9日至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7日至30日填报;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7月30日、高职专科批8月12日。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第二十四条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考生都应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7]3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并须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考生的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五、招生章程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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