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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狀況及運作模式陸宛蘋海棠文教基金會執行長實踐大學社會工作系講師2008.10.25.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2從社會工作到非營利組織管理澳門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博士政治大學EMBA非營利事業組碩士美國MADONNAUniversityMSA實踐大學社會工作科畢(第一屆)新竹、台北縣社會工作員及督導員聲寶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創會秘書長亞洲協會「台灣非營利部門發展」專案負責人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3台灣非營利部門的發展情形歷經長期地由傳統的鄉紳家族各別,或由寺廟出面結合資源,來解決地方上困境的慈善濟貧模式一直到戰後1950年代起接受聯合國援助,一些國際性組織開始在台設立基金會分會的國際援助,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一直進行的非常緩慢到經濟成長迅速的1970年代,蕭新煌(1991)稱之為「萌芽年代」才開始較快發展自1987年解嚴後則進入「發展年代」非營利組織的形成和台灣的民主發展及人民權力爭取息息相關,代表社會力的民間組織自此蓬勃展開。然而到目前為止,台灣的非營利部門到底是已進入制度建立模式?還是形成競爭市場?抑或仍只是各自活潑地朝各個方向,在各個角落獨自發展?尚待有系統地作整體評估。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4根據2003年統計年報顯示,全台灣共登計有3,014家財團法人基金會和29,496個社團法人組織,其中65%均於1987年之後成立。組織的規模與宗旨各異其趣,以2001年的統計為例,登記有案的3,014家基金會中,多數屬文化教育類和社會福利類。至於為數達29,496的社團法人(即協會)中,以2002年的統計數據來看,30.6%(9,040個)為職業團體,其餘的69.4%(20,456個)則為社會福利團體。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5台灣非營利組織分類及其相關法源基礎台灣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法源是民法,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非營利組織」,或「基金會」等名詞,「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見諸「民法」裡面對「法人」的規範。自法人之組織內容觀察,有以社員的集合為中心者稱為「社團」,有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者稱為「財團」。基金會則是屬「財團法人」之一。無論社會團體或是財團法人組織都需依法取得主管單位的立案許可,再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以取得法人地位。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6台灣非營利組織法源基礎公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法)法人民法社團中間社團法人((如同學會)公益社團法人(如社會團體)非私法人營一律為公益性(如基金會、利教堂與寺廟、私立學校、法財團私立醫院、社會救助設施、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職工福利委員會等)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特殊法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7台灣非營利組織的分類社團法人之主管為社會主管部門,財團法人則向目的事業所屬之主管單位立案,因此分類係依主管單位之主管業務來分。•社會福利慈善(社會司、科、局)•教育事務(教育部、廳、局)•文化藝術(文建會)•環境保護(環保署)•衛生醫療(衛生署)•工商發展(經濟部)•新聞傳播(新聞局、處)•財政金融(財政部)•交通觀光(交通部)•兩岸事務(陸委會)•勞工服務(勞委會)•青少年服務(青輔會)•外交事務(外交部)•農業事務(農委會)等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8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人:有社員財產:無社員設立方式兩個以此之自然人或法人的共同發起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或依遺囑,即可捐助一筆財產而設立種類與性質營利---依特別法(公司法)公益---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向法院登證為法人公益---主管關許可設立後得向法院登記為法人內部組織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但平日會務則由會員推選出來的代理機關(理事會)代為處理由管理人依捐助章程做管理財產之決策與執行組織及章程之變更均由社員大會決議捐助設立者訂定捐助章程,若有不週時,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解散事由共同事由:1.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主管機關撤銷之2.破產(董事向法院聲請之)3.其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面宣告解散得由社員決議隨時解散;或社團事務未依章程進行,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而宣告解散因情勢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共目的、組織,或解散之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9台灣非營利組織免稅法規編號法規稅目1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公益團體所得稅4營業稅法營業稅5印花稅法印花稅6娛樂稅法娛樂稅7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贈與稅8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9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地價稅、田賦、增值稅10平均地權條例11房屋稅法房屋稅12關稅法關稅13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14商港建設費收繳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商港建設費15契稅條例契稅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0捐募法規「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是1943年公佈,1953年修正公佈的,該法主旨是在規範「凡為提倡國防建設、慰勞國軍,舉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業發起捐募運動者」,亦即是以規範勞軍捐募的方式,和勞軍捐募所得的收支處理情形。是以多年來實是以行政裁量運作方式,來管理民間的活動申請案。歷經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時出現的大量捐募,和隨後而來的諸多水災、颱風,乃至南亞海嘯事件引發的社會捐募,都曾促使社會大眾關心捐募規範的議題。公益勸募條例於2006年4月25日通過,5月公佈實施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1台灣各類向政府立案登記的NPO一覽NPO類別立案登記機關NPO數量社會團體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27,144各縣市社區發展協會6402財團法人基金會各政府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4,000(估計數)工會、商會、職業公會內政部、勞委會、縣市政府5,093寺廟與教堂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14,627合計57,266資料來源: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頁,2006/12/02。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2表:台灣地區社會團體之類型與數量社會團體類型19892005(6月)地方性數量台灣全區數量地方性數量﹟台灣全區數量學術文化團體56223825931488醫療衛生團體69114255551宗教團體(含哲理研究)7323538545體育團體606872205585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211411566071292國際團體7531122071148經濟業務團體44622814721260聯誼性質及其他*1144352566378小計5767952183076247合計6,71924,554註*:聯誼性質及其他團體為宗親、同鄉、校友會、婦女及其他團體﹟:地方性社會團體的數量為2004年12月底的統計數字。資料來源:台灣內政部網站,200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3以下分析的相關數據是根據兩個調查委託研究:(1)2004-2005年國科會委託研究計畫--「台灣地區民間社會團體的調查研究:組織特質、自主性、社會參與及影響力」;(2)2005年內政部社會司委託研究計畫—「台灣地區社會團體年度活動電子資訊資料庫建制」。-----官有垣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4PartI:社會團體的組織特質一、成立時間與會員規模(一)成立時間1.僅有不到二成的組織(16.3%)是成立於1980年代之前;1981-1990年成立的組織數則有一成四(14.8%);1991-2000年成立的組織即躍升至四成(40.2%);2001-2005年則有二成八的組織(28.7%)成立。2.顯示有近六成九(68.9%)的社會團體是1991年之後才成立的,表示1987年戒嚴法的解除,對於台灣民間社會結社的活力有催化作用。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5地理區域分布在台灣,總計約有近四成五的福利服務組織分布於台北、台中、高雄三大都會中。除了都會區人口密度的確較高之外,在國家政府的支持下,北、高兩院轄市所擁有的資源與經費也多半比其他地區來得豐沛。此呼應了NPO的發展與都會地區有密切相關的理論觀點(Corbin,1999;GrØnbjerg,2001)。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6(二)個人會員數1.有將近六成三的機構(63.5%),其會員人數是在200人以內。2.僅有二成機構(20.6%)的會員人數是在201人至500人之間,以及不到一成機構(9.5%)的會員數是在501人至1000人之間;至於人數超過1000人的機構只有6.5%。3.此意謂台灣的社會團體大都屬於小至中型規模,超過千人的大規模機構並不多,惟仍有九家受調查的組織會員人數破萬。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7(三)團體會員數1.有將近五成九機構(58.9%)的團體會員數是在10個以下,其中有高達三成八機構(243家,38.0%)表示並沒有任何團體會員。2.顯示台灣民間社會團體在團體會員的吸納上並不熱絡,各類型組織以團體名義加入社會組織的風氣亦不盛。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8近十年來會員成長的趨勢民間社會團體會員人數的成長趨勢年度個人會員數團體會員數會員總數個人會員平均數團體會員平均數199231077818039831881793791019933721398123445384484340914199441368081455764282384414151995416855417291343414673801619995200758159947536070534010資料來源: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9年之「台閩地區各級人民團體活動概況調查報告」。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19二、治理結構(一)理、監事的組成特質1.理事人數之中位數與眾數都是15,而監事人數的中位數以及平均數都在5左右,顯示出台灣社會團體在理監事的組成規模約在20人左右。2.在性別比例上,理事的男女比例是13.6:4.3(約7:3),監事的男女比例是4.2:1.7。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20(二)理、監事會的年度會議次數1.理、監事會年度平均開會次數是3.68次,細看之,以一年開會四次比例最高(42.6%);2.若拿2001年調查的台灣基金會的董事會年度開會次數做比較,顯然社會團體的表現比基金會為佳,前者是3.68次,後者只有2.62次。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21(三)理事長與行政主管特質的比較1.理事長的男女性別比例約為5:1;而理事長的教育程度,主要為大學與研究所畢業(59.8%)。2.理事長的年齡分佈方面,以46~60歲年齡層的比例最高(50.3%),其次為61歲以上(34.2%);理事長的平均歲數為57歲。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223.行政主管的男女性別比例約為2.4:1;在教育程度上,有六成機構(60.5%)的行政主管,其學歷為大學及研究所。4.行政主管在年齡的分佈上,以46~60歲者居多(47.3%),其次為45歲以下者(33.24%);行政主管的平均歲數為51。20081025海峽兩岸非營利組織發展與合作論壇福州會議235.理事長及行政主管特質之比較:⊙女性出任行政主管的比例(2.4:1)高於出任理事長的比例(5:1)。⊙在教育程度的分佈上,理事長與秘書長兩者皆以大學與研究所畢業者居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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