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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10A00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189—201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Graderestrictionsandadjustlevelsofenterprisequalitycreditrating文稿版次选择2014-09-23发布2014-10-23实施安徽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189—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文跃、冯燕宁、李婷婷、戚正珏、汪代俊。DB34/T2189—20141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限制性条款及调级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质量信用等级的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4/T2140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DB34/T218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DB34/T218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限制性要求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限制性规定,归档为某一级别。3.2调级性要求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调级性规定,从下一级别上调至上一级别,或从上一级别下调至下一级别。4限制性条款4.1A等限制——企业开业不满2年,最高等级不宜超过A等。——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审计、证明,最高级不宜超过A等;4.2B等限制——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DB34/T2189—20142——财税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在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按B等评定;——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被评企业隐瞒其他领域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按B等评定。4.3C等限制——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等。5调级性要求5.1下调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以下调。——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下调1~2级;——企业拒绝提供质量信用评价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必要工作的,视情况下调1~2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下调1~2级;——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视情况下调1~2级;——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视情况下调1~2级;5.2上调被评对象存有质量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A等,视情况上调1~2级;——银行、招投标局、其他第三方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视情况上调1~2级;——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视情况下调1~2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DB34T 2189-2014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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