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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B23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966—2017地理标志产品明光绿豆Geographicalindicationproductsmingguangmungbean文稿版次选择2017-09-15发布2017-10-1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966—2017I前 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明光市明光绿豆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明光市明光绿豆协会、明光市土肥站、明光市植保站、明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本标准起草人:胡业功、刘成江、刘廷府、周福红、胡业军、程茂松、缪志新、吴炳青、李守北、张丽亚、周斌、杨勇。DB34/T2966—20171地理标志产品明光绿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明光绿豆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保护范围、分类、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明光绿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5519谷物与豆类千粒重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462-2008绿豆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DB34/T2170绿豆高产栽培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10462-2008的第3章3.1~3.2条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明光绿豆mingguangmungbean在明光市适宜种植范围内,种植的明系一号或源于明系一号的优良明光绿豆品种,产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区域内,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明光绿豆。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和自然条件4.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DB34/T2966—20172明光绿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为1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总面积30万亩。见附录A。4.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自然条件4.2.1日照全年日照时数2200h。4.2.2气温年均气温15℃,≥0℃的年活动积温5470℃,≥10℃活动积温4700~4850℃,年平均无霜期219d。4.2.3降水降水集中的7~9月份月平均降水量220mm,年均降水量为934mm。4.2.4土壤土壤类型为黄棕壤、黄褐土,透气、爽水,土壤pH值为5.5~7.0,有机质含量≥1%,含盐量≤0.2%。4.2.5水源以境内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为主,地下水为辅,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要求。5栽培技术及采收要求栽培技术及采收应符合DB34/T2170的要求。6产品要求6.1感观特色外观颜色碧绿,无蜡质,有光泽;皮薄,煮熟时皮肉不完全分离,豆脐与肉粘连,裂开为梅花状;汤清;口感香、豆味浓、爽口,略带甜味。6.2质量分级及理化指标见表1。表1地理标志产品明光绿豆质量分级及理化指标等级项目纯粮率%千粒重g杂质%水分%蛋白质g/100g脂肪g/100g总量其中:矿物质特级≥9860≤1≤0.5≤13.5≥18≤0.81级≥97552级≥9445DB34/T2966—201736.3卫生与安全要求6.3.1卫生指标符合GB2715的规定。6.3.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6.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7检测方法7.1感观指标7.1.1籽粒颜色每批取籽粒样品100粒,放入洁净平盘中,在自然光照下观察其籽粒颜色。7.1.2煮汤状态每批取籽粒样品100粒,洗净放入500克清水中煮沸25~30分钟。汤清,绿豆皮肉不完全分离,脐部与肉粘连,裂开为梅花状。7.1.3口感品尝煮熟豆粒,口感香、豆味浓、爽口,略带甜味,汤豆味香浓。7.2理化指标7.2.1纯粮率、杂质的测定按GB/T5494的规定执行。7.2.2水分的测定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7.2.3蛋白质的测定按GB5009.5的规定执行。7.2.4脂肪的测定按GB5009.6的规定执行。7.2.5千粒重的测定按GB/T5519的规定执行。7.3质量安全指标7.3.1污染物限量的测定按GB2762的规定执行。7.3.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2763的规定执行。DB34/T2966—201748检验规则8.1抽样抽样检验应在产品包装前检验,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日期为一批次。大批(大于500kg)按5‰取样,小批(小于500kg)按8‰取样品。样品的50%用于感官、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余50%留样备用。8.2判定规则8.2.1当感观、理化、质量安全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8.2.2当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出现不合格时,可从同一检验批次抽检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8.2.3质量安全指标中如有一项不合格,不得复检,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9.1标志产品标志符合GB/T17924的规定。9.2包装产品包装符合GB7718的规定。9.3储存9.3.1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使用低温低湿库,合理调控库内温度。9.3.2使用机械恒温库,合理调控恒温库内温度在10℃以下,相对湿度在50%以内。9.3.3贮存时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运输产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DB34/T2966—20175A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明光绿豆的保护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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