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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中国道路及其历史影响作者:王旭摘要:“五四宪法”最重要的历史功绩在于初步开创了一条在中国共产党政治哲学影响下构建新中国宪法秩序的道路。这条中国道路将国家的正当性建立在一种非契约论的基础上,赋予了宪法特定的伦理内涵;这条道路还回答了新中国从何处而来,向何处而去的问题;并为远景目标设定了具体阶段的历史任务,进而为完成历史任务而开创了一条弹性的权威主义治理格局。这些建构中国自身宪法秩序的努力不仅贡献了不同于西方的立宪主义模式,也深刻影响了今天八二宪法的内在逻辑。关键词:社会契约;国家任务;国家治理;宪法权威引言“五四宪法”为什么重要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实施六十周年。纪念这部宪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温习条文中的字句或钩沉制宪的历史,而且应该有助于加深对现行宪法及其实施状态的理解:“五四宪法”构成了现行宪法的精神源头,现行宪法深层次的结构和逻辑必须通过理解“五四宪法”才能清晰呈现。按照美国宪法学者阿玛(A.Amar)观点,宪法文本的含义及渊源最终要追溯到文本之外的实践及其意义空间,从而将文本孤立起来理解宪法往往并不真切[1]。“五四宪法”正是这样一种“八二宪法”的实践与意义渊源,它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并不完全具有社会主义属性[2],但现行宪法以此为修改基础,在指导思想、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体系结构与内容四个方面都具有继承性[3]。更重要的是,在以上四个方面背后“五四宪法”所开创和奠定的中国道路,后面的几部宪法在某种意义上都是这种中国道路的“变体”,没有偏离“五四宪法”开创的中国道路的根本方向。简要说来,“五四宪法”开创的既是建构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道路,也是为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提供根本框架的道路,这条道路实现了中国宪法对国家主权和治权的双重规范。最后,这还是一条中国重构对于世界图景和人类历史一般想象的道路。这是自1840年“天下体系”崩溃以来,中国第一次真正在政治和思想上回到“世界”,找到文明的自主性,超越了简单的民族国家建构。具体而言,这条中国道路由四个观念支撑:(1)国家正义观,“五四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正义性提供了一套不同于西方主流宪法文明所理解的互惠正义的思想[4],完成了新中国合法性的独特证明;(2)国家历史观,“五四宪法”进一步回答了新中国是如何来的,它如何处理与过去的“中国”的关系。“五四宪法”提供了一套特定的中国整体历史观来缝合革命建国造成的政体转型与断裂,论证了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是整体中国文明的一个历史环节,从而保持了文明的连续性;(3)国家任务观,国家不但要面对过去,还要面向未来,在宪法学上这体现对国家任务、目的或方针的论证,例如西方社会契约论背景下的宪法观无不将保障个体权利作为国家任务,“五四宪法”提供了一种中国的国家进步主义叙事,这种叙事将个体权利保障作为重要任务,但又作出了提升共同体整体文明质量的深刻承诺;(4)国家治理观,为了完成主权国家的任务,“五四宪法”还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初步确立了一套对当代中国宪法秩序及实施影响深远的“弹性-权威主义”治理体制[5],既坚持原则,又充满灵活,表现出高超的实践理性。一、“五四宪法”的国家正义观任何一部宪法首先都要解决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问题,然后再对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做出宪法上的制度安排。西方自15世纪以来将这个问题转化为主权者的正当性构建[6],并通过以“同意”为核心的契约论学理解决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正义关系,这种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罗尔斯所概括的“互惠正义”,它或者是个体让渡自然状态下的权利给某一个集体主权者,或者是个体彼此让渡权利给对方[7],从而取得主权者对个体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而主权者则解决统治的正义性,自然状态由此进入政治社会(国家)。[8]互惠正义要回答政治社会如何可能,回答的本质是完成“领袖”与“追随者”的哲学证明,通过平等协商、相互承认和最终合意等一系列哲学推导,主权者成为“领袖”,基于同意而获得追随者,只要追随者不撕毁契约,政治社会就不会解体。然而,“五四宪法”的正义观完全迥异于此种互惠正义:第一,“五四宪法”并不解决建国(组构政治社会)的问题,它的使命在于从“革命建国”(共同纲领)走向“立宪护国”,“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9],它的本质使命是要将一种建立在政治精英内部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要让“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成为宪法的核心灵魂守护新的政治国家。无论后面的宪法秩序如何变迁,这种依靠人民民主立宪护国的根本思路没有改变。[10]第二,“五四宪法”完成“立宪护国”的根本方法是将“领袖-追随者”的关系转化为“楷模-群众”的关系,超越了互惠正义所预设的去道德化的主权者。这是共产党作为制宪主导力量,其政治哲学对“五四宪法”正义观塑造的结果,并最终带来一种迥异于互惠正义的理解。“五四宪法”的制定与西方诸多立宪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由一个有鲜明的政治理想和观念支配的政党独立主导制定的[11],因此这种主导力量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在政治哲学上不可能是去道德化或价值中立的,而必然有该政党的政治道德判断。更进一步说,国家的正义性不仅仅是因为它保护原子式的个人,国家的存在不是因为个体出于维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最大化的考虑,以此为动力创造一个本身无道德诉求的、机械化的主权者[12],相反,鲜明的政治理想和观念必然会影响“五四宪法”对领导力量的规定,将政党道德注入到宪法政治之中,那就是将“领袖”转化为“楷模”,将“互相给予恩惠”作为同意的前提,转化为以“牺牲和服务的个人伦理”为基础的宪法政治道德,从而实现了一种“楷模-群众”的王道正义叙事。“领袖/楷模”二分是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思.舍勒重要的思想。在舍勒看来,领袖正是建立在相互性关系上,它必须取得追随者的现实认可,对追随者施以好处换取追随,同时“领袖”是价值中立的,只要有领导的意愿和追随者就可以成为领袖,从而是一种事实上的概念;但“楷模”不同,它建立在崇高政治、文化、审美道德精神之上,可以超越现实时空,即便不在其位的楷模,也可以获得追随者的尊崇,获得一种可普遍化的正当性,因此它必须对于追随者而言具有某种道德感召力,而不仅仅是现实恩惠激励。[13]“五四宪法”的正义观正是要建立“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的楷模地位,这既有现实的考量,也体现共产党政治哲学的教义。从现实来看,《共同纲领》在本质上只是一个现实力量对比关系的产物,按照斯大林的说法,制宪的必要就是要证明新生的国家并非依靠军事力量获得正当性[14],革命建国必须要建立在某种可普遍化的政治道德之上才能弥合革命事实与应然正当之间的逻辑裂缝。从共产党自身的教义来看,它的政治理念恰好不是单纯的对原子式个人利益的维护,而有着与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学说中修身正己、关怀天下的普遍主义一脉相承的地方,早在刘少奇1939年《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就完成了这种“儒家化的马克思主义”(金观涛语):“我们的道德之所以伟大,正因为它是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不是建筑在保护个人和少数剥削者的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的基础上,建筑在最后解放全人类、拯救世界脱离资本主义灾难、建设幸福美丽的共产主义世界的利益的基础上”。[15]从而,这种王道正义观必然强调“改造”、“服务”乃至“牺牲”:只有进行道德改造才能成为楷模,而不仅仅是事实上的领袖[16],而楷模必须将“服务”和“牺牲”作为最高的政治道德,而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也不能将“服务”和“牺牲”作为获得统治的互惠。在“五四宪法”里,这种“舍生取义”、“正人先正己”的政治道德就进一步转化为共产党自身的宪法义务,根本上解决了党与宪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绝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17]“五四宪法”奠定的王道正义观直到今天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宪法秩序,例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宪法第24条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条款都是这种正义观的延续和深化。二、五四宪法的国家历史观“五四宪法”解决了新中国的正义基础,它进一步还必须回答这个“新中国”究竟是从哪来的,它如何面对过去,它与过去的“中国”究竟是什么关系。这里,“五四宪法”建构了特定的中国整体历史观,也对今天的宪法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历史观反对虚无主义,强调历史和文明的连续性,它完全不同于互惠正义契约论哲学的叙事。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契约论只是一种哲学方法,并非是对历史真实情景的描摹[18]。因此,虽然契约论者都会有现实考量,但具体论证的时候无论是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人/理性人,还是政治社会中的主权者,都是没有具体历史情景、基于抽象人性预设或人类普遍生存状态而进行的哲学努力[19],然而,五四宪法开创了中国宪法基于特定历史事件和具体社会情景来连缀文明整体的“写法”,这典型体现在刘少奇在宪法草案说明中对于五四宪法历史方位的经典说明:“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应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制定的宪法。”[20]可以说,五四宪法的正当性正是通过这种历史的反复确证和比较而部分得以说明,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同样明确了这样一种文明连续性的论证思路。根据学者的研究,五四宪法采用序言的宪法结构主要是受到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1918年苏俄宪法序言的启发[21],但中国宪法却没有照搬仅仅宣示权利的写法,也没有如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或美国独立宣言一样,去建构一个无语境的、去时空的“人及其权利”作为宪法序言,而是采取一种历史叙述的方式,这既是制宪者反复强调的“宪法是对中国革命与建国后建设经验的总结”,也在根本上表达了一种实践的哲学,具有了规范性:作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其楷模的地位是在实践中,包括革命、斗争与自我改造中取得的,从而实现了普遍的共产主义政治道德与具体肉身的结合,并指向一个不断进步的空间。这样一种历史主义与正义论的结合是“五四宪法”对于中国道路理解的一个创举,它对于今天中国宪法秩序的一个重要启发意义就是,序言的历史性叙述并非仅仅是对过去事实的确认,也是在一个实践的空间里对整体历史任务的揭示,以及对未来要求的明确,宪法是以有限的空间、局部的历史片段去承载、揭示、明确某种天命。五四宪法的历史观还表现在它努力连缀中国的文明整体性:一方面,它通过陈述连续的、无断层的历史说明了中国只有政体的转移而没有根本的文明断裂,自晚清以来,中国的制宪权主体发生了转移,但作为一种文明形态、而非政治形态的“中国”却从来没有发生根本解体,因此我们才能理解现行宪法起笔即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的自信[22]。这种历史主义的智慧有助于我们利用时间来理解空间,实现国家整合与国家认同。例如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有人大代表提出为了明确台湾属于祖国一部分,宪法应该有关于疆域的规定,但最终宪法草案认为“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是从来不发生疑问的。宪法可以不为此而增加新的条文”[23],这就是利用一种文明连续性的眼光去回应制宪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五四宪法也为现行宪法“守先待后”、“继往开来”的写法埋下了伏笔。五四宪法明确自己是共同纲领的继承,从而为保留大量共同纲领的规定,尤其是国家的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基础,防止完全另起炉灶,否定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另一方面,五四宪法也明确自己的过渡阶段属性,
本文标题:“五四宪法”的中国道路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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