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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一、前言水运工程建设工作包括:项目预可编制及审批、项目工可编制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项目施工图编制及审批、开工备案、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审计和项目后评估。依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政府投资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拟建项目建设内容,提交相应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1.项目预可编制及审批建设业主招标或委托设计单位(相关招标或委托管理工作第三章详细介绍)开展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港口规划,符合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后,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省发改委审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立项。2.项目工可编制及审批建设业主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即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同时进行相关的专项研究,包括环评、防洪、水土保持方案、压矿、地址灾害、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安全预评价、规划选址意见,港口建设需获得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行政许可,相关专题报告需要同时获得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港航、海事部门、安监等部门批复,贷款项目需获得贷款银行承贷意见。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作为附件纳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后,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省发改委审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完成审批。3.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业主获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组织水运工程设计招投标或委托工作,中标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依规定需委托二院制审查、完成审查报告后,备齐相关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依二院制审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后,报二院制单位、专家复核签字确认后,相关设计文件及请示批复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4、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批建设业主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在其基础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依上述规定委托二院制审查、完成审查报告后,备齐相关资料报送省航务管理局及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初审合格后,省局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相关管理部门等,召集业主、设计、二院制审查单位,共同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专家审查。会后,设计单位依二院制审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后,报二院制单位、专家复核签字确认后,报省局。省航务管理局代厅草拟施工图批复,加项目所在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向厅请示批复文和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施工图批复。5、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前需获得施工图设计批文,并完成质量监督申报工作,在成立项目公司、完成征地拆迁、落实建设资金后,市州交通主管部门需将有关申报文件和材料报省航务管理局登记,航务局初核资料及审查意见后转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1)质量监督申报程序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及省水运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省水运站负责500吨及以上港口工程、300吨及以上的内河整治航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申报程序:质量安全申报(业主)→下达受理文(质安机构)→下达质安计划→各阶段专项、综合检查及检查通报→施工全过程的抽检(试验检测中心)→完工时的交工验收检测及检测报告(独立第三方检测)→下达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文件(交工验收阶段)→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阶段)。(2)质量监督依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湖南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湘交计基字[1995]第048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湘交质监[2007]234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湘交质[2008]127号)。(3)安全监督依据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厅质安字[2007]55号);《湖南省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湘水运质安字〔2006〕1号)。6、工程变更在依据国家、部、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操作遵照《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执行。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或交通运输部立项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省、市(州)政府立项的水运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凡涉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修造船设施等主体工程的变更,均属重要变更。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工程变更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事先应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同时具有工程变更资料,并详细申述变更理由。水运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局审批的,其工程变更仍由市(州)交局审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程序如下:⑴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相关表格填报其变更内容,分月份报送省航局和市(州)交局备案。⑵重要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原设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后,出具设计变更资料。水运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省航局审批实施。⑶重大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体会同监理、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州)交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州)交局初审核后专题报厅并抄送省航局,厅委托省航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进行技术评审,经厅批准后实施。7、交竣工验收⑴、主要依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第2号)、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第1号)⑵、工作流程: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部竣工验收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预备验收合格后将申报文及相关材料报省航务管理局登记并初核资料完整性。8、工程审计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需对水运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工程审计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建设业主应委托审计单位完成项目工程审计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的投资情况、工程决算报表编制情况。9、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依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1、造价定额管理⑴工作依据①《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②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③《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⑵造价管理工作程序初步设计、施工图二院制审查和专家评审完成并修改完善后,省厅基建处依相关规定委托厅造价站,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造价审核报告文件(厅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的依据)。2、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管理⑴工作依据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②《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③《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招标及委托办法(试行)》。⑵工作程序技术服务包括交通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科研、软件服务、咨询、试验检测、监理、审计等。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按《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中施工项目招标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招标。可研、科研、软件服务、咨询、试验检测、审计等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可研等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规章,可采取招标或委托的形式确定技术服务单位。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可研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纪律监督部门随机确定标段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20(一般项目)或28天(重点项目)递交投标文件行政纪律监督部门,摇号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家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标发布招标流程图按照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招标。(2)可研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万元)的,由委托人在相关技术服务备选单位名录内选取单位委托开展。
本文标题:水运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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