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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日期:二〇一三年11月8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人民币):本合同按固定综合单价法签订,在合同履行期不予整理:1、000000治理范围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范围内内排)综合单价:(大写):壹拾陆元贰角/m3,(小写):16.2元/m3;2、00000范围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大写):壹拾柒元肆角/m3,(小写):17.4元/m3;3、000000治理范围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大写):壹拾捌元肆角/m3,(小写):18.4元/m3。注:上述综合单价包括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含炸材)、机械设备、措施项目、HSE、管理、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工程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一)本合同协议书;(二)相关会议纪要及附件;(三)本合同通用条款(略);(四)本合同专用条款;(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六)设计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11月8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相关会议纪要及附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略);4、本合同专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图纸。(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空白)语言文字。(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发的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标准及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三)图纸(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双方签定合同后七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两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让、外借及扩散。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空白)。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四)工程师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业主代表。职权:作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事宜。(五)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六)发包人工作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空白);(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空白);(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已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需要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空白);(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核,经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测量基线交接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提供有关勘测资料,委托承包人做好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配合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的有关工作;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有需要,另行协商。(七)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空白);(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3日前提供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统计期间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统计期间为本月22日至下月23日);(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空白)。(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包人要求,双方协商解决;(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理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费用承担:由于承包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支付所需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处理施工期间与工程有关的地方协调工作。B、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人,并在开工前提交给发包人备案。C、如有需要,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八)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十四天内提交给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确认。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要求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九)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内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除外。四、质量与验收(十)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工程试车试车费用的承担:(空白)。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洪、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防火、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十二)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以中标综合单价包干,不作任何调整。(十三)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空白)。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空白)。(十四)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3日前提交当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告(统计期间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十五)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费用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七、材料设备供应(十六)发包人供应材料本工程无发包人供应材料。(十七)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负责保管。(2)产品经现场检验,如性能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将该材料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十八)竣工验收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三十天内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叁份。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空白)。十、违约、索赔和争议(十九)违约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工期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延期的第二天起,每天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质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二十)争论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瓮安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一、其他(二十一)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空白)。分包施工单位为:(空白)。(二十二)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相关工程通用条款执行。(二十三)保险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空白)。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空白)。(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属承包人责任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二十四)担保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空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空白)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空白)。(二十五)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发包人执五份,承包商执二份。(二十六)补充条款1.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雨天对工期造成的影响,除台风以外的天气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2.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所有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支付为准。审批期间承包人不能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停止或拖延施工,如承包人停止或拖延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与其他部分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与配合,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5.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关于生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服从发包人指挥和安排。
本文标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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