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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音整理稿)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跟各位同仁一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大的专题,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骨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用的通说标准也都不同。一、因果关系概述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两个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案例1.张三杀死李四。这个有行为有结果,行为-结果两个因素,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案例2.甲在海边持刀把乙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如果没有甲的行为,甲没有把乙砍成重伤,乙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这里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海潮,即自然力。案例3.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同样,没有甲的行为,乙很可能会好好走路,不至于摔死。这个案件中的介入因素则是乙自身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身行为。案例4.甲持刀追杀乙,丙和乙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乙。如果没有甲的追杀,乙就不会跑,如果乙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会被撞死。这里介入了丙的行为,即第三人的行为。通过这几个典型案例,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两个因素的案件:行为-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介入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力、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三种情形。二、两个因素的案件(一)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因果流程两个因素行为结果三个因素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刑法上有一句格言叫“无行为则无犯罪”,即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一个行为侵害了法益,被认定为犯罪,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行为引起了结果。比如张三持刀杀死李四,没有张三的杀人行为,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条件公式:无A则无B,A即是B的原因。没有张三的行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所以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个公式在应用时也有问题,比如张三他妈生张三,没有张三他妈就没有张三,也就不会出现李四的死亡,无A则无B,那么张三他妈也就成为李四死亡的原因。这就会导致条件会无限的回溯,并进而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条件公式进行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进行刑法的评价,也并非所有的结果都具有刑法意义。具体方式在行为上砍一刀,在结果上连砍三刀。1.行为上砍一刀。案例5.侄子想继承叔叔的财产,设计杀死叔叔,希望叔叔坐飞机失事而死,于是给叔叔买了一张飞机票,结果飞机真的出事,叔叔死亡。行为上砍一刀,是为了进行条件限定,只评价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即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这一刀就需要将对法益没有侵害的生活行为给切掉。侄子的行为与叔叔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买票让人做飞机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案例6.昨天有个学生问了我个问题,她说她跟男朋友说了好多次分手,男朋友都不肯,并一直强调,你要是敢跟我分手我就跳楼。学生的问题是,如果她执意分手男孩真的跳楼了跟她有没有关系。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咱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真跳了,跟女孩提分手有没有因果关系。女孩的行为是生活行为还是危害行为,行为本身能不能创设危险侵害法益,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被切掉。2.结果限定需要切三刀。第一刀,切掉危险结果,因果关系讨论的是因与果,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没有“果”,就没有讨论因果关系的必要性。第二刀,切掉假设结果。案例7.甲想杀死乙,在乙准备徒步穿行沙漠的前夜,悄悄向乙的水壶投放了毒药。没有想到的是,丙也想杀死乙,于是在乙临行前偷偷把乙的水壶钻了一个洞,注意甲、丙之间无通谋。乙启程后第二天发现水壶里根本没有水,乙渴死。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当然我们可以设想,就算丙给乙的水壶钻孔,乙也会死亡,然而这只是假设,根本就没有发生。这一刀就需要切掉这个假设的结果,甲投毒的行为和乙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甲投毒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已经给乙的死亡创设了现实的危险,涉嫌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三刀,切掉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案例8.甲开车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重重的撞在了一个电线杆上。这突如其来的一撞,把一路过的老太太吓得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如果按照无A则无B的条件公式来套,没有甲的撞击老太太就不会被吓死,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设立交通肇事罪这种罪刑规范,是为了防止违章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行为被吓死这种结果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这一刀就要切掉此类结果,甲的撞击行为与老太太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案例9.甲这次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昏迷,甲逃逸,乙路过偷偷拿走了老太太的包,里面有5万人民币。老太太的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能将老太太被盗5万元的结果归属到甲的行为上。(二)两个因素案件的特殊类型1.重叠的因果关系案例10.甲乙之间没有意思联络,都想杀死丙,甲先投了50%左右的毒药,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50%,最后丙死亡。条件1对结果有50%左右的作用,条件2对结果有50%的作用,经查明,不论是条件1还是条件2,都不能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又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来50%不会致死,但两个人加起来量上够了,虽然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择一的因果关系案例11.比如甲乙无联络,同时开枪杀丙,且都打中了心脏。两个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在甲、乙无联络的情形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甲乙无联络,同时开枪杀丙,且都打中了心脏。没有甲的行为丙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这就不符合无A则无B的条件公式。50%的量有因果关系,100%的量更有因果关系,但择一的因果关系要考虑两个行为发挥作用的先后顺序,如果一个行为已经导致了丙死亡,就不能把结果归属到另一个行为上。案例12.绝情谷主给杨过吃了绝情丹,让杨过去杀掉郭靖黄蓉,否则七日之内必会毒发身亡,完成任务即可换取解药。杨过路上碰见尹志平,尹志平给杨过下毒,杨过当场死亡。择一的因果条件下,需要判断哪一个行为先发生作用。尹志平虽然比绝情谷主晚投放毒药,但尹志平毒药先发挥作用导致杨过死亡,这时候就要把杨过的死亡归属到尹志平的行为上,绝情谷主只能是未遂。如果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则都有因果关系。3.合义务的行为案例13.德国19世纪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个工厂生产毛笔,在中国进口来了羊毛,按照当地的法律和生产规定,工厂需要对羊毛进行消毒,但是工厂负责人没有给消毒,导致几个女工感染了羊毛上的一种病菌死亡。后来经检验证实,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即便工厂给羊毛消毒,也不能杀死这种病菌。在这个案例中,即便行为人遵守了这个义务,行为符合这个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根本不存在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就是不管你做与不做,结果都会发生,这时候就不当将死亡结果归属到行为人身上。案例14.再比如护士没有遵守做皮试的规定,直接给病人打青霉素,病人过敏体质,导致死亡。事后查明,即便护士做了皮试,现有的皮试根本无法查出病人的这种过敏性。也就是说,即便护士遵守了这个规定,病人还是会死,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不能将病人的死亡结果护士归属于护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4.特异体质案例15.张三讨厌李四,故意打了李四一个耳光,李四嘴角流血,由于李四患有罕见的血友病,流血不止死亡。如果没有张三的行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符合无A则无B的条件公式,我们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必须要注意,有因果关系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有因果关系只是归因的问题,也就是在客观层面符合了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主观层面是否知道李四患有血友病。可能是故意,可能是故事,也可能是意外事件。三、三个因素的案件案例4.甲追杀乙,丙开车路过,丙和乙有仇,丙猛踩油门将乙撞死。传统观点认为,甲追杀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撞死了丙,甲和丙的因果关系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常有孩子跟父母吵架,孩子埋怨父母时,父母会回应说,你还好意思说我,没有我哪里会有你。因为有父母,所以有孩子,因果关系既然已经成立,怎么可能会中断,这是自相矛盾的一种提法。既然因果关系不会中断,那么该如何解决三个因素的案件呢?这个案例中,甲追杀乙,丙把乙撞死,没有甲的追杀,乙不可能被丙撞死,所以必须承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刚才也说了,有因果关系不代表就一定就是犯罪,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三个因素的案件,应当在确定存在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判断结果的归属问题,即结果能不能归属给先前的行为,丙撞死乙,乙的死亡结果能不能归属给甲。判断结果归属,需要借助介入因素三标准。三个因素的案件的行为模式:先前行为-介入因素-结果。这里我们要判断的是,结果的发生能不能归属到先前行为上。第一个标准要考查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小,如果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则可以进行结果归属,可以把结果归属到甲的行为;如果先前行为作用小,则不能对先前行为进行结果归属。比如一般认为重伤对死亡作用大,轻伤对死亡作用小。第二个标准,要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异常,不能将结果归属给先前行为;介入因素不异常,属于常态符合一般的社会规则,则能将结果归属给先前行为。第三个标准,要判断介入因素的作用。介入因素作用大,不能将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介入因素作用小,可以归属给先前行为。这三个标准,有的可以归属,有的不可以归属,少数服从多数。说着比较抽象,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演示。第一部分已经讲过,介入因素有三种类型,介入自然力,介入被害人的自身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一)介入自然力我们先看第一种情形,介入自然力。案例2.甲在海边把乙打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乙死亡。问乙死亡的结果能不能归属到甲的行为上?第一步我们要判断先前行为的作用,甲把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作用大,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甲得一票。第二步,判断海潮来临是否异常。案件都要具体化,在这个案件里,给定的条件是甲在海边把乙打成重伤,海边海潮来临并非异常,介入因素不异常,可以将结果归属给甲,甲2票,三局两胜,第三步不用判断,可以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给甲的行为。案例16.甲交通事故把乙撞成重伤,乙被送往医院后,发生地震,医院倒塌,乙被砸死。第一步,甲致乙重伤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可以进行结果归属,甲1票;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地震很异常,不能将结果归属给甲的行为;第三步,判断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小,地震对死亡作用大,不能归属。甲总共1票。结论: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给甲。(二)介入被害人的行为案例3.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重伤昏迷,乙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第一步,甲的行为对乙的结果作用大,可以归属;甲得1票。第二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发生在山崖边,乙又被打成重伤,不异常可以归属;甲2票。第三步不用判断,可以将乙的摔死结果归属给甲的行为。案例17.张三给了李四一瓶有毒的可乐,希望李四毒死,结果李四呛死。如果张三给了李四一瓶正常的可乐,李四给呛死了,这就变成了生活行为,直接应该被切掉,不用判断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这个案例中,张三是要毒死李四,给了他一瓶有毒的可乐。第一步,先前行为作用大,可以进行结果归属,张三1票;第二步,介入了李四的自身行为,吃东西呛死很很异常,不能归属,张三不得票;第三步,介入因素直接导致李四的死亡,介入因素作用大,张三不得票。因此,李四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给张三的下毒行为。当然孙悟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例18.甲趁妇女喝醉,将其强奸,父母羞愤自杀。甲强奸妇女,对妇女的死亡结果作用小。不能归属;妇女自杀异常不异常,还不能算异常,不可否认妇女因此受到重大伤害,但至少在当前的社会伦理下,被强奸必须自杀还不是常态,因此本案妇女自杀异常,不能归属于甲;前两步都不能归属,第三步不用再判断。案例19.甲点燃乙的衣服,欲烧死乙。乙情急之下跳入湖中,淹死。第一步,甲的行为作用大,1票;第二步,介入因素不异常
本文标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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