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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张中学学生志愿者服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志愿服务是指在学校的倡导和扶持下从学校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师生群众为主体的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校园问题、倡导师生互助,共同推动学校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学校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学校志愿者各学校志愿者组织。。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学校志愿者服务站由学校志愿者组成,开展各项工作。第四条学校志愿者服务站在《学生志愿者》课程组织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结合社会和学校实际确立服务项目开展服务。第五条鉴于学校志愿者服务站日益壮大的实际和服务项目的需求,在本学校可注册多个志愿者服务站,但各服务站应有相对稳定的志愿者者、服务对象及相对稳定的服务基地项目基地。各志愿服务站可自行设计“学校志愿服务站”标志。第三章招募与注册第六条学校服务站有义务和职责向校内师生招募学校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申请。第七条申请加入服务站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学校志愿者服务章程;2.自愿加入学校志愿者服务站;3.志愿从事校园公益与校园服务事业。第四章学校志愿者权利及义务第八条学校志愿者和志愿者站享有以下权利:1.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2.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站伍的帮助解决;3.志愿者服务站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4.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服务中心服务。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2.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3.完成志愿者站伍安排的服务工作等;4.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站伍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5.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条件可能);6.向学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第十条学校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学校服务、环境保护、学校文化、学校教育。学校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校内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学校成员,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学校志愿者服务站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站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重点开展以下服务:1.组织志愿者定期进行校容监督、卫生清洁等服务;2.本着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为特困服务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第六章保障及服务要求第十一条学校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服务工作场所、人员和必备的办公设施。第十二条学校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各类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执行,接受学校党支部、团委及志愿者监督。第十三条学校各类志愿者服务站、组织统一纳入学校志愿者服务协调管理。第十四条参加活动的学校志愿者应准时到达集中地点,如确有问题需延时到达,必须提前联系活动负责人。第十五条服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注意环保,尽可能地减少对居民群众的滋扰。第十六条学校志愿者在活动过程中对活动有任何意见,应即时直接向服务负责人提出,并由其负责解决。第七章奖劢与处罚第十七条为激励学校志愿者服务热情,暂以累计服务时间为标准,设立星级学校志愿者,在每年3月5日前后表扬本学校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评定标准(暂定):1.志愿服务时间满10小时的评为一星(★)志愿者;2.志愿服务时间满20小时的评为二星(★★)志愿者;3.志愿服务时间满30小时的评为三星(★★★)志愿者;4.志愿者服务站时间按注册人数(参加活动人数)平均到人进行站伍表彰;5.对在物质、奖金帮扶大及个人表现突出的个人可单独进行星级表彰。第十八条对学校志愿者负责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以下错误者,按情节严重程序给予相应批评处理:1.在组织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误的将提出自我检讨;2.在活动中造成服务整体分裂倾向、背离服务发展宗旨、屡次延误服务工作等情况下,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出服务站伍;第十九条凡有损学校志愿者站伍形象声誉的活动、行为的志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自我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第二十条已报名注册的学校志愿者,三月无故不参加学校志愿者服务站活动则视其为自动退出本服务中心。第二十一条学校志愿者退出志愿者服务站,应书面或电话之所在服务站。第二十二条学校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学校组织机构表决通过,可直接予以除名。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及志愿者站伍活动必须与国家宪法、法律为根本,在学校居委会的组织下开展各项活动,当活动有异议时需向相关部门请示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个人行为,与服务站伍与学校无关。第二十四条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站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服务站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志愿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受害者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志愿服务站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六条冒用本学校志愿服务站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学校志愿服务站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志愿服务站成员表决通过、注册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由义亭中学负责。
本文标题:志愿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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