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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促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加强本专业的校企合作建设和健康发展,提升本专业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的技能培养、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向企业输入所需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是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职业教育形式,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提升的一种创新模式,是企业参与学校合作培养、共同管理的一种新机制。(一)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二)队伍建设合作:企事业为我专业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我专业选派兼职教师;我专业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三)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为我专业反馈人才需求信息,我专业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工作组组原则上由各专业组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各组提出的专门人员和合作企业领导兼任,成员由合作企业人员和专业毕业班班主任组成。第五条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小组的章程,制定小组内部管理制度;(二)筹备、组织、召开小组工作会;(三)推选小组副组长及相关负责人,负责制订小组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四)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校企合作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五)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六)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企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七)决定小组其它事项。第三章工作小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由合作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按合作协议协调加入的办法产生。第七条小组成员权利:(一)享有信息知情权;(二)享有参加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重大活动的权利;(三)优先享有与本专业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带来的优惠和福利;(四)合作企业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专业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五)企业人员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小组成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与本专业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三)承担本专业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专业学生定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四)向本专业推荐兼职教师;(五)协助本专业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第九条小组成员退出应在1月内提出书面通知。第十条小组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经专业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须经小组会议超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校企合作专业工作小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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