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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平衡报价在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分析摘要:本文站在投资方和建设者的角度,以市政工程为例,分析介绍了招投标过程中不平衡报价对工程总造价控制带来的深层次的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防范对策和控制措施。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市政工程;招投标;控制措施1不平衡报价产生的背景分析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一种交易行为,其特点是由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优胜者。2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引进工程招投标制,在这种机制下,承包人在投标时能否中标及将来中标后能否盈利单纯依靠关系照顾或依靠低标价是不够的,必须讲究一定的投标策略。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设计图纸等都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承包人就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法就是投标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有效的报价策略,在使用过程中也是屡收实效。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2不平衡报价的常用策略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早收钱”,一个是“多收钱”。2.1“早收钱”“早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BillofQuantities以下简称B.Q.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帐收款项目的报价,市政工程中如:大型临时设施、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如:路面工程、防护工程、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期项目可能导致亏损,但由于前期项目早已增收了工程价款,因此从项目的整体来看,仍可增加盈利。国外将这类不平衡报价称作前重后轻法(FrontLoading),其核心就是力争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顺差”状态下,工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的防范能力。对承包商来说,其应回避和应追求的验工计价收入——工期时间曲线示意图分别如图1和图2。42.2“多收钱”“多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由于B.Q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它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量之间多少会产生差异,有时甚至相差很大。因此,承包商可参照各报价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通过调整各项目的单价来实现“多收钱”。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中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明显不合理或将会发生某些变化,这就是盈利的机会。承包商要善于把握住这种机会,适当提高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的单价,同时降低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减少或完不成的项目的单价,并保持工程总价不变。如果工程实际发生的状况与承包商预期的相同,承包商就会在结算时增加额外收入。下面列出在工程实践中常遇的情况及为了达到“多收钱”目的采用的相应单价调整办法:1)若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大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应降低其报价单价,以利其他单价的调整。2)根据现场踏勘的地形、地貌资料,结合招标文件5的计量原则,若在实际施工中地质发生了变化(土变石,水上、水下基础开挖土石方变化、地基处理、桩基等),现场踏勘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3)在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使其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多时,可以提高其报价单价。4)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在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时,可提高其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数量,但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不允许支付的项目,可降低其报价单价。5)若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经批准的优化设计或变更设计,从而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则降低其报价单价。6)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可减低其报价。63不平衡报价对工程投资控制的影响及对其采取的相应控制对策对招标者和投资方来说,不平衡报价由于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间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赔”现象的发生,也是造成工程“三超”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尚未进行有效限制,而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中只有关于“变更工程价款超过15%的调整方法”的条款可以对不平衡报价起到约束作用。采用合理的报价评价方法及相应的控制对策,可以平衡招标双方的利益,对工程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此,笔者通过前面对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分析,追根溯源,提出相应的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对策,希望能对在工程中进行投资控制发挥一定的指导意义。3.1针对“早收钱”的不平衡报价可采取两种对策71)比较不平衡报价与常规报价,计算报价差值折现值,纳入投标总价,以弥补不平衡报价造成的损失。假设工程第j项分项工程量为θj(j=1,2,3…m),于第Tj个月月末开工,预定nj个月内均匀完成,单价之差为△Pj,工程款当月月末支付,月折现率为i,不平衡报价与常规单价的折算现值之差为△PVj,则总的现值之差:式中:(P/F,i,Tj=1/(1+i)Tj,Tj为一次性支付现值系数;(P/A,i,nj)=[(1+i)nj-1]/(1+i)Tj,为等额支付现值系数。此差额可以计入其总报价中作为总的报价,这样可使项目减少支出,为业主节约1%~2%的资金。因为不平衡报价现象普遍存在,可直接计算汇总项目报价的折现值,以此衡量承包商报价的高低。假设条件同上,第j项分项项目的报价的折算现值为PVj,则该工程的全部付款的现值为,8参考此现值大小来决定投标单位中标。3.2针对“多收钱”不平衡报价,可将其归类,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从源头上进行控制。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是要进入合同文件的,招标文件的错漏将造成合同文件的错漏,也必然造成合同执行时支付的错漏。事实上,招标文件范本经常被很多建设单位照搬,而很少有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技术规范及计量支付规定的,这样就在实施过程中碰到一些矛盾的问题,从而给承包商有机可乘。如某1~4m通道的数量,是按路线纵向统计的,投标报价为2.2万元/m左右,这样一个通道二十万元是合理的,但由于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办法是按横向计量的,与工程量统计办法不一致,从而导致承包人要求按纵向报价,横向计量支付。这一问题发生之后,业主和承包人甚至监理工程师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承包人未尽到按合同一般条款对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9知工程师”的一般义务。工程师也未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合同一般条款补充图纸和指令“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必须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的义务,最后经业主的努力,承包人最终有所让步,但总体上却使业主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这种类似“多收钱”中的情况(4),只要编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做到严密统一和完整,各卷之间连续一致,同时建设单位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规范清单的综合单介构成内容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这种情况便可大大减少。第二,深化设计,减少设计模糊地带。如拟建重力式毛石挡土墙,墙高为5.5m,地基垫层设计采用砂砾石进行换土处理。基底的地质情况自上而下为:①粘土,厚约0.7~1.5m,饱和,软塑;②淤泥质土,厚度约20~22m,饱和,流塑为主,局部软塑;③细砂层,厚约5~9m,含淤泥质土及有机质,饱和,销湿;④卵石层,厚度分布不均,约0~2.0m,稍密;⑤风化中砂层。其中粘土及淤泥质土承载力为70kPa,显然地基要做加固处理。然而施工编制人员认为加固固然可采用换填法,用砂砾石进行换土处理,但由于垫层的松散性,根据以往经验,用砂石垫层处理的地10基时常存在沉降大、均匀性差的特点,往往造成上部结构裂缝、不均匀沉降的现象,本工程为5.5m高的毛石挡土墙,高度大,如果出现挡土墙不均匀沉降、裂缝,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实际施工时处理方法必然要被弃用。于是投标人员减低了换填处理的单价,并相应提高了其它分项的单价。结果中标后,施工单位对原设计砂砾石进行换土处理提出质凝,建议对垫层采用土工织物加固挡土墙软土地基的办法,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则原来换填处理的低单价就可以不采用了。这种类似“多收钱”中的情况(1)(2)和(3),建议增加对因勘测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罚措施,提高勘测设计单位的风险意识,确保招标图纸达到施工阶段的深度,尽量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引起的不平衡报价。第三,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防止承包商通过设计变更消除不平衡低价,而单价偏高的子目仍在继续进行。如某市政道路边坡防护工程原设计为三级边坡防护,承包商为了中标而将基坑开挖单价报低,回填土单价报高,采取低价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面积山体滑体,11施工单位于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改为五级边坡防护,减少开挖量和增加回填量,以达到不平衡报价的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经现场勘察,发现山体滑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超挖而导致,应由其承担责任,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锚杆支护技术措施,有效地限制了不平衡报价。这种类似“多收钱”中的情况(5),要求业主在设计单位配合下,合理控制设计变更。第四,对大型分项工程单价进行审查,必要时让投标单位给出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并说明有关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等级及规格。下面这就属于“多收钱”中情况(6),如某施工单位在投标某一公路桥梁工程时,一举中标,但合同谈判时业主对分项工程“钻孔灌注桩”的单价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其原因是:承包人在投标时,认为“钻孔灌注桩”有较大可能由桩基单位完成,该款额将从其总价中扣除而支付给这家桩基单位,因此,承包商调低了“钻孔灌注桩”的单价,由原价的3800元/m,调为3000元/m,相应调高了桥面系工程项目的单价,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将“混凝土钻孔桩”单价12定为3500元/m。这里由于业主是买方,他可以采用谈判的手段让承包商妥协。而实际上,他完全可以让投标单位列出桩基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并说明主要施工机械,如钻机的规格型号等,即使投标单位能做到这一点,将报价与此一致,但必然是以减低材料等级或采用不同型号机械为代价的,实际施工时,他如果采用相应的材料、机械,不是不能保证质量,就是不能保证工期,就可以由此对承包商进行处罚。一般来说,承包人投标时,由于同一工程中往往各个项目既有先后施工顺序的不同,又有工程量的变化,不平衡报价中的两方面情况“多收钱”及“早收钱”很少独立发生,所以业主及招标单位力图对其进行控制时,以上对策要综合采用,方可起到理想的效果。4结束语综上所述,不平衡报价对施工企业有利,可对业主及招标单位而言,不平衡报价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13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引起造价严重失真,将扰乱招投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资金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它增大了项目建设的风险,对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也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通过分析不平衡报价,采用合理的报价评价方法及对策,可以平衡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对工程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1]杜葵.工程量清单报价与传统报价模式比价研究[J].建筑经济,2003,(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3]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4]邱志峰.公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研究[J].山西14建筑,2006,(32).[5]马绍聪.适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技巧[J].山西建筑,2006,(32).
本文标题:不平衡报价在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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