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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银和”理财·天天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1788)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为《招商银行同业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理财计划仅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除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购买本类理财计划的合资格投资者发售。•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内容进行操作。•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招商银行。风险揭示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理财收益率可能为零甚至为负,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管理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受技能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导致本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负。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理财计划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余额30%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招商银行系统有权拒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5.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清算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理财计划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若因投资者未及时通过前述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可能不能及时了解理财计划的盈亏状况,并可能将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6.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及本金损失。投资方向及范围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其它工具,并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交易所债券、新股申购、信贷资产和银行存款等其它工具。投资管理人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基本规定名称招商银行银和理财天天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788)理财币种人民币本金及理财收益本产品不保证本金、浮动收益。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期限1年认购起点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00万份,超出认购起点份额的部分应为50万份的整数倍。提前终止在理财计划持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工作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亿份,则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申购/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在本说明书规定的本理财计划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投资者可以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详细内容见以下“申购和赎回”。认购期2009年8月24日-2009年8月25日。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认购登记日2009年8月25日为认购登记日。成立日2009年8月26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到期日2010年8月26日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50亿元人民币。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下限:1亿元人民币。理财收益计算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5理财收益计算方式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理财收益计算单位每1份为一个理财收益计算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理财收益支付日及支付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清算期认购登记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购买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申购。节假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交易日在理财计划持续期内,除周六、周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为该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招商银行另有特别公告的以特别公告的交易日为准。交易时段本理财计划交易日招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9:00-15:10。对账单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本金及理财收益1.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不承诺理财本金保证。2.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不承诺理财收益保证。3.风险示例:本理财计划实际理财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4.当日理财收益率(年率):本理财计划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招商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招商银行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收益率(年率)(扣除银行费用后,下同)。银行费用包括:产品管理费、销售费等,按日由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理财计划余额计提,按月支付。5.本理财计划投资者总收益为:自理财计划申购日(如为理财计划认购则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计划资金每日的当日理财收益之总和。6.非该理财计划交易日的理财收益率适用前一交易日的理财收益率(例如: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及周日的理财收益率按周五(若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计算)。7.理财计划收益率的公布时间:招商银行每个交易日上午9:00前通过“一网通”公布上一交易日的理财收益率(年率)。8.理财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1)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上一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当日认购或申购本理财计划的金额-投资者当日赎回本理财计划的金额);(2)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以招商银行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余额为准;(3)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该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当日理财收益率(年率)÷365(4)投资者总收益=自理财计划申购日(如为理财计划认购则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计划资金每日的当日理财收益之总和;(5)投资者每日的理财收益不计复利;(6)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账户分别计算。9.理财收益的测算示例:(1)该投资者当日持有本理财计划5,000,000份,当日理财收益率为2.10%(年化利率),则该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为:5,000,000×2.10%÷365=287.67元。(2)投资者周一赎回理财计划,此前的周六及周日为非交易日,如果周五(若周一前一交易日为周五)的收益率为2.10%,则周六及周日的理财收益率均按2.10%计算。(3)市场波动导致资产池内债券价格下跌、或由于企业信用恶化导致信贷融资项目违约,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在赎回或者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1.本金及收益支付:(1)如投资者未赎回本理财计划,则招商银行于每月初计算上一个月的理财收益,并于每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支付上一个月的理财收益,逢节假日顺延;如投资者进行赎回,则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内容详见“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2)如果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本理财计划到期,招商银行将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已支付的理财收益除外,下同)于终止日或到期日(逢假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2.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1)全额赎回时的收益与本金的支付:投资者全额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当日将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2)部分赎回时的收益与本金的支付:投资者部分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实时将投资者当日要求赎回的理财计划对应的剩余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投资者当日部分赎回的理财资金对应的理财收益仅在理财计划支付理财收益之时(下一个月初的3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投资者当日部分赎回的理财资金对应的理财收益于赎回当日起不计利息,亦不自动续作投资。3.理财计划赎回或到期时,如因信贷融资项目违约或企业债违约导致资产池财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招商银行将尽快变现非现金类资产,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理财计划投资者支付。理财计划认购1.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人民币50亿元。2.本理财计划规模下限:人民币1亿元。3.认购期:2009年8月24日-2009年8月25日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除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购买本类理财计划的合资格投资者发售。5.认购手续:请在认购期内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6.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7.认购登记:本理财计划于2009年8月25日进行认购登记。申购和赎回1.本理财计划于交易日交易时段开放申购和赎回。2.投资者当日申购本理财计划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亿元人民币且持有本理财计划的实时余额亦不得超过5亿元人民币。对于投资者超出5亿元部分的申购申请,招商银行有权不予受理。3.受理时间: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任一本理财计划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9:00-15:10)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经招商银行确认后即时生效。4.金额要求:认购起点份额为500万份;申购额以及赎回额均需为50万份或50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500万份,对于会导致实时余额低于500万份的赎回申请,招商银行有权强制予以全部赎回。5.大额赎回: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受理时间内,招商银行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处理投资者申购与赎回申请。以招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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