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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网通)的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网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项目,由市公司采购与物流中心组织招标采购:(一)通信建设工程类1、省公司与省邮电工程公司(包括青岛分公司)签订的关联协议及额度以外的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2、省公司与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包括青岛分院)签订的关联协议及额度以外的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3、建设施工发包、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通信设备与材料类省公司统一招标采购之外的由市公司负责采购的所有通信设备、材料和仪器、仪表年采购10万元以上的。(三)软件应用、信源购买类1、省公司统一招标采购外的系统集成项目,服务合同和信源购买估算价5万元以上或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2、省公司统一招标采购外的各类管理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等软件投入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四)业务、宣传类年采购费用10万元以上或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1、宣传册、宣传页、宣传袋等宣传品、各类业务单式、电话号簿印制等项目;2、业务宣传广告设计、发布代理费用;3、电信卡、电信卡折印制费用;4、公话牌等标牌、各类宣传纪念品制作费用。(五)综合办公、劳保福利类年采购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单次采购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1、营业、办公用房装饰装潢、房屋大修理、日常维修等;2、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等3、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4、劳保、福利用品;(六)审计、评估、咨询类审计、评估、咨询等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七)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六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五条所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土建工程的招投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按国家规定。需要纳入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需求主管部门向采购与物流中心提交“采购需求表”及第十七条要求具备的文件,经采购与物流中心审核后提交市公司采购需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备案,并通知监督小组和采购需求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通体规定组织招标,形成的招标结果报采购与物流中心,采购与物流中心填写“采购审批表”经采购需求主管部门领导和采购与物流中心领导审核后,提交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采购与物流中心根据市公司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组织合同的签订。第七条对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招标项目,如每年度就同类设备/物品签订若干合同的,采购需求部门应提出招标频次要求,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每季度/半年/年进行一次招标。招标采购时,应当按照季度/半年/年使用量作为招标采购项目数量,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人后,可与中标人在相应期限内签订若干合同。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市公司采购需求部门的职责是:(一)定义:采购的实际需求部门和最初发起部门。为市公司各单位和各市区分公司;(二)负责采购需求的发起;(三)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范书或需求文件、招标文件;(四)负责项目价格的市场调查;(五)负责提出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和招标时限要求;第九条市公司采购需求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定义:市公司各职能部室。(企业发展部、网络运维部、市场经营部、综合部、后勤服务中心、安保部、人力资源部等)(二)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范书或需求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核;(三)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四)负责对提出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和招标时限要求的审核;(五)负责评标前对产品样品进行技术鉴定;(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第十条市公司采购与物流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招标立项审查;(二)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发出与接收;(三)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上报评标结果;(四)负责各类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五)负责其他有关招投标的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市公司设立由监察室、审计部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履行招标活动监督职能,有权要求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二条市公司综合部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第十三条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第四章招标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六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七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有技术规范书或需求文件;(二)有批复的预算;(三)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设计审批;(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八条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交《采购需求表》(见附件1)。第十九条采购需求部门推荐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四)所供产品或服务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条《采购需求表》应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经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需求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提交采购与物流中心。第二十一条采购与物流中心收到《采购需求表》后,确定是否需要招标采购。确需招标采购的,由采购与物流中心将《采购需求表》报公司采购需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采购与物流中心应通知监督小组,同时通知潜在投标人提交资质文件,汇总后提交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查。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查后将结果通知采购与物流中心。第二十二条对因资质不符而使投标人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增加拟邀请的投标人,并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填写《招标文件》(见附件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部门是各项评标要素标准的主要制定部门,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经采购需求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连同《采购需求表》上报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评标办法及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可以确定采取下列评标方法之一:(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组审定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二)综合评定法: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服务、商务等内容以所占权重综合评定,如评委意见一致则选出中标候选人,如评委意见不一致则由评委记名投票,根据过半数票数的多少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三)最接近标底评分法: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经评审的投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标。第二十六条如采用综合评定法,应同时确定评标要素的权重设置:工程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原则上分为技术、价格、商务、工程服务和售后支撑五个评标要素;工程服务招标采购原则上分为技术、价格、商务和工程服务四个评标要素。第二十七条各评标要素和权重分配建议:(一)设备及材料招标:序号项目类别评标要素和权重(%)备注技术价格商务工程服务售后支撑1技术相对成熟的线缆类30±535±55~1015±515±5光、电缆,配线架等2技术相对成熟的设备类35±530±55~1015±515±5传输、交换、ATM、IP等设备3其他设备类45±530±55~1010±510±5支撑网等4新技术、新业务类55±520±55~1010±510±5IPTV、IPV6、3G、NGN、OSS、BSS、MSS、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等(二)工程服务招标序号工程服务类别要素和权重(%)技术价格商务工程服务1工程设计50±530±55~1015±52工程施工35±535±55~1025±53工程监理35±535±55~1025±5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由采购与物流中心向资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见附件3)、《投标人承诺函》(见附件7)及《招标文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采购与物流中心,采购与物流中心组织对问题的澄清,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材料装袋密封并加盖骑缝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应当拒收。根据项目特点要求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未按时提交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监督小组、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与物流中心以及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开标。第三十四条开标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购与物流中心宣布工作程序;(二)监督小组宣布评标纪律;(三)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四)采购需求部门介绍项目要求,样品技术鉴定情况,投标人从业经验及信誉等情况;(五)监督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对价格、质量等内容未作出响应或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二)经审查超出经营范围或未取得许可证等不具备承担项目资质条件的,或采用挂靠有资质单位形式参加招标的;(三)授权委托书未提供原件或无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四)通信设备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六)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八)无《投标人承诺函》的;(九)其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十)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组。评标组成员构成为七人以上单数,评标组设组长一人(采购与物流中心或需求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评标人员原则上由需求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和评标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多于非专家人数。项目需求部门应派员参加。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由人力资源部、监督小组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共同在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一般抽取2组专家,第一组为评标组成员,第二组为候补专家,如第一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时,则由第二组顺序在前的专家替补进入。评标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第三十八条评标组负责对评标细则中评审要素的内容及权重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评委同意,方可进行调整,但不得对技术、商务、价格、工程服务、售后支撑等的总体权重设置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评标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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