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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婚姻的效力》PPT课件
婚姻的效力主要内容一、婚姻效力概述二、夫妻人身关系三、夫妻财产关系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的含义本节仅指狭义,即婚姻的直接效力,也就是说,婚姻一旦缔结,在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就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的规定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阶段“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妇人从人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2、夫妻地位在法律上渐趋平等阶段资本主义早期3、从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阶段在当代,由于个人主义和女权运动的发展,事实上的平等已经明显。但完全的平等,道路“既阻且长”。西方国家从立法主义上看夫妻关系:1、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同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共同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实质是妻子的人格为丈夫吸收,是夫权主义的别称。古代和中世纪。2、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的权利义务。近现代。我国古代“夫妇,一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配偶权的含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狭义的配偶权,仅指配偶之间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狭义的配偶权,等同于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的法律特征:1、配偶权具有特定的主体;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所赋予的特定权利与义务;3、配偶权的内容是夫妻共同生活。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义务主体是双方和任何他人。(配偶权损失之诉)客体的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少。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抚养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继承权8项。关于配偶权的学术争议较大,有很多的反对声音。确立配偶权制度可能有哪些问题?1、配偶权概念本身表述不清;2、配偶权与人格独立相冲突,有损基本人权之一的性权利;3、配偶权主张混淆了婚姻关系上的道德与法律界线;4、确立配偶权未必能解决婚外性行为问题;5、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婚内强奸合法化;6、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施情况看,配偶权的适用范围正在缩小,有的国家已经放弃。关于配偶权的学术争议——反对的理由有:一、夫妻姓名权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明其所属亲属团体,名是个人的标志性符号。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对夫妻而言,婚后是否变更姓氏,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属关系。古今中外,妻从夫姓都是通例。瑞士、意大利的民法至今仍然如此。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同居义务1、同居的含义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夫妻性生活精神生活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同居义务的规定,是将人的本能需求合理地置于婚姻制度的保护之下,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巩固。但法律也赋予配偶同居义务的抗辩权,即同居以配偶一方的正当、合理要求为限。一般下列情形可免除同居义务:1、因公务或私事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在外;2、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疗或其他情形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3、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分居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同居义务。同居义务不可能强制履行。但无故拒绝履行义务的,为婚姻中之过错,在离婚时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从该法第3、4条、第32、46条可以推论出此义务。三、忠实义务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得为婚姻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还包含有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有密切联系,但不能等同。“同居”是讲夫妻内部关系,“忠实”是讲夫或妻对外的关系。忠实义务的规定1、有助于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落实;2、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3、是子女血缘清白和人类血缘等级序列的保证。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必然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配偶一方的不忠,是对婚姻的最大伤害!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也不可能强制履行。但违反忠实义务的,为婚姻中之大过错,在离婚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1、认为婚姻本身隐含着相互的忠实义务,法律不必另做规定;2、如此规定用意虽好,但事实上行不通;不如只规定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好;3、如此规定是历史倒退,因为它不能适应21世纪人类两性关系的要求。部分学者反对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四、婚姻住所商定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从妻居(母系氏族)从新居(近现代)从夫居(奴隶、封建社会)西方国家对婚姻住所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但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选择夫家或妻家为婚后生活住所的权利。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如瑞士,规定妇从夫居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如法国、日本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立法角度)如英国五、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夫权社会,妻子婚后人格减等,无对外从事行为的权利。处理日常家事也是代理丈夫行事。不方便,于是规定代理权。这是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但现在是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最高法院2001.12.17《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我国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间接的承认。1、有助于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2、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3、有利于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注意: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2、夫妻一方滥用该权利时,他方有权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离婚的男女就子女教育等特殊问题仍然有此代理权;4、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行,但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另一方仍负连带责任。1、处分夫妻一方特有的不动产;2、处分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3、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中的日常家事范围除外(理论上):六、扶养的权利义务广义的扶养:扶养、抚养、赡养狭义的扶养:同辈之间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的慰藉1、扶养的含义2、扶养的类型(国外)生活保持义务(共生义务)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无条件地供养扶助,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夫妻间、亲子间。在对方需要且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供养扶助,不需与自己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祖孙间。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1.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存在的,是婚姻的一大社会功能。注意三个方面:3.扶养是夫妻的法定义务。2.接受扶养是夫妻的法定权利。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不能仅仅按习惯,把此理解为义务,它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权。2、作为一种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相互间不能侵犯。3、在当前的中国,计划生育更是义务。注意:八、配偶继承权继承法9、10条:夫妻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16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关于第15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从理论上来讲:人身自由与一个人的婚姻的存在与否没有关系。所以它不适宜作为婚姻的效力的一个方面。但该内容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1、夫妻财产制2、夫妻扶养关系(人身性、财产性兼具)3、夫妻继承关系本节只讲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一、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在古代,一般实行吸收财产制。现在各国,对夫妻财产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有多种分类。发生依据不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内容不同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分别所有,但增值部分为共有剩余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共有动产及婚后所得共有劳动所得共有婚后所得共有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别所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分别所有,但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统一财产制妻子在婚后将自己财产转移给丈夫所有,但保留返还请求权。适用情况不同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然的非常制宣告的非常制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破产、滥用权利、分居等法定事由,不适用普通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变通规定。财产的范围不同特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法定特有财产约定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对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在中外的古代社会,还有一种嫁资制。嫁资,嫁妆,妆奁、奁产、它本是对妇女出嫁后丧失继承权的一种补偿,后来演变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有的规定妻子或妻子的血亲对夫的赠与,归夫所有。我国古代一般规定在婚姻解除时妻可取回。我国现在对嫁资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婚后所得共同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优先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个人特有财产制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一个已婚的人,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的奥运金牌属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奖金?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可以,那么如此分法是否可行?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含义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律特别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从结婚时起——婚姻终止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意共同所得劳动所得收入非劳动所得收入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接受赠与、继承等(第18条)其他:如中奖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即:夫妻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对该全部财产具有全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般奖金?个人荣誉性奖金?福利?包括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买卖股票、债券,投资分红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一)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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