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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运作——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监事会运作主要内容监事会理论概述及研究一国外监事会运行模式二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三中石油案例陈述四一、理论概述概念表述监事会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原因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立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为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为此,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1、国内研究现状大鹏证券设计了有所有权结构及影响、股东权利、财务透明性、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运作4个方面的评价体系,其中未涉及到监事会。海通证券设计了包含股权结构、股东权利、财务及治理信息披露、治理结构和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5个方面大类指标、68个问题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仅仅考虑了监事薪酬问题。吴淑琨和李有根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特点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从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信息披露、治理结构以及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5个方面提出了一个治理评价系统,也仅仅涉及到监事的薪酬问题。赖磊和张婕建立了一个由股权结构、股东权利、财务透明性与信息披露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构成及运作等4个子体系组成的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体系中只涉及到监事会运作评价。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经过多年的取证、调查、研究,推出了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涉及80多个方面的评价内容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对于监事会治理的评价以有效监督为目标,按照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性、独立性、完备性与客观性的原则,从公司治理中监事能力保证性和监事会运行有效性两方面,设计了获得独立董事制度补充后的监事会的评价指标体系。1、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起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年代伴随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起步晚发展慢。一方面,法律制度建设侧重于公司外部设置制衡力量而忽视内部监督机制致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式化。另一方面,在相关研究中,重视董事会研究忽视甚至轻视监事会研究。已有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主要集中在股东会治理评价研究、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以及信息披露状况评价等方面,而对监事会治理的评价研究相对比较少。1、国内研究现状2、国外研究现状监事会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中,并伴随着后者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处于不同的法系,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因监事会设置的不同而分为“双层制”与“单层制”。故国外有关监事会制度的思想和理论也是围绕这两个不同模式而开展。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两种模式的历史渊源及演变;②不同模式中监事会制度和同一模式中不同监事会制度的比较分析;③各国监事会制度缺陷与完善;④两种模式的趋同化;⑤监事会的权限与监事会独立性。二、国外监事会运行模式公司法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也大致分为两种模式,单层制与双层制。单层制即一元制模式,以英美为代表,公司只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集执行与监督职能于一身,监控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中下设相关委员会和其中的外部独立董事以及外部市场来实现的。双层制即二元制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股东大会下,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监事会,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前者实行执行职能,后者负责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制约作用。■单层制模式■双层制模式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决策监督经营管理股东会执行职能监督职能董事会无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通过在董事会内部引入与之相近的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监事会地位高于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决策与监督职能。董事会执行监事会决议,向监事会报告,向股东披露有关信息。■日本公司内部监察制度最初参照德国双层制模式,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监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级,董事会与美国相似,基本是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因此日本监事制度兼具德美模式,形成独特的日本特色。股东会执行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充分借鉴了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监督经验,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大量公司治理事件发生,追根溯源,还是监事会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其间最关键的是监事会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在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会的权力既不象德国监事会,也无法象英美独立董事那样拥有接近公司的优势条件。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公司法》表述的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成员一般包括:出资者代表或股东代表、有关方面专家、职工代表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表述的监事会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监事会监督的特点明确监督与管理的分界线,监事会在工作中不能受董事会影响,但也不能与董事会工作相对立。监事会监督贯穿于企业运作的全过程,既有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也有资本运作的监督,而不仅仅是事后监督。有效性是监事会工作的关键,是否有效应该看监督工作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出资人利益。独立性过程性有效性15重大事项监督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监事会监督的方式日常监督日常运行监督指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查阅董事会报送的材料,包括工作类材料、决策类材料、财务类材料及统计类材料等,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公司日常运作行为进行监督。一般指对一些异常情况的监督,即各类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公司违规、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产生时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议,必要时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工作原则维护出资者权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股东会或出资方报告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愈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同董事的任职资格相同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监事会的职权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形式上属于董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是为了监督公司管理层正确决策和执行公务,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经营而设立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独立董事VS监事会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存。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使其与监事会制度共同存在,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使两者共同发挥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颁布前后,国内学术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褒贬不一,从而引发对我国“二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的颇多争议,这主要围绕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展开讨论,主要观点有“互补说”和“不容说”。独立董事VS监事会地位不同职权范围不同任职资格要求不同监督的侧重点不同独立董事无论独立性多高,仍属于董事会,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独立董事来源于外聘专家,强调独立性,又具备专业知识,监事无要求,可实现专业知识的互补。互补关系体现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意见等,监事会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独立董事直接参与董事会会议,针对董事会的决议有投票权的,故监督更侧重于事前、事中监督;监事会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侧重事后监督。因此可实现监督全过程的互补。独立董事VS监事会不容说●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分别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的资本市场流通性很强,股权结构和金融体制都高度分散化,公司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也比较发达,加之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强,因而认为董事会即可实现对经理层的管理和控制,无需另设专门的监督机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和大股东易操纵董事会,需单设监事会以弥补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不足。●我国把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到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必然会造成该制度对环境的不适应,从而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与原有制度即监事会制度的冲突。●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制度构成上是不容的,在功能上是重叠的,把两者强行安排在一起必然会造成两者的重叠和冲突,由于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的扯皮、推诿很可能将仅有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独立董事VS监事会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通过分析,有一点毋庸置疑,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理论界认为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上存在的冲突,实质上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审计委员会作为隶属于董事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初衷是在董事会中寻找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来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来主导的审计工作。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存在明显照搬英美模式的倾向,并且功能出现相似甚至重叠,比如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然而,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监督实质上应该是不同的。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而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我国监事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监事缺乏独立性,依附性较强监事会制度法律保障缺失监督方式单一、落后监事部分职能与独立董事、内部审计职能重叠,增加监督成本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分析完善监事会的几点建议强化职权以保障监事会监督权力的落实强化监事的个人责任及过错责任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严格挑选监事,保证独立性,并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把内部审计纳入监事会管理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要有制度保障引入独立监事,保障独立监事的工作时间和利益完善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手段•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案例介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监事会运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是根据国务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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