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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原则(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降低企业用风险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条劳动合同时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照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合同而员工拒绝的,公司应在是个工作日内与其解除用工关系。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第五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均依本制度规定执行二、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属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时,各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的特殊管理或专业人才,如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均为六个月。二、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为3-5年。三、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复转军人除外)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三)季节性用工的;(四)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变更第十一条因生产环境和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公司一次性发给员工本人。第十四条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第十五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过裁决的争议案件,自裁决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方当事人不起诉的,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管理一、公司实行劳动合同订立审核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实行两级负责制,即各单位的审查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审核备案。订立劳动合同时,先由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主体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然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擅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及有关问题,逐级用报表的形式定期进行统计报告。劳动合同报表编报由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并及时报送。三、各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素等进行动态管理。四、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记录。劳动合同的审查、期限、内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监督、检查与奖惩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五、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劳资部门是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各单位必须有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六、各单位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二、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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