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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十章——第十九章戴宇辰2015.1CompanyLogo章节概括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第十四章论特权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第十六章论征服第十七章论篡夺第十八章论暴政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CompanyLogo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CompanyLogo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特权当中,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CompanyLogo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在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CompanyLogo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其实就是政体,指统治方式或者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简单的讲就是由谁通过什么方式为共同体作出最高决策。洛克将国家形式分为民主制、君主制、寡头制和混合制。广义的立法权洛克从社会的立法权角度重新说明了政治权力的统一属性。并依此为基础界定了不同政府权力与不同的政府机构。它将混合整体中的“民主”这一个要素作为基础,摧毁了混合整体以及其背后的阶层划分做法。洛克认为国家的是指是自然法为基础的“立法权”,而不是共同意识为基础的主权。立法权具有形式上与内容上特定的内容,所以它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避免了霍布斯的绝对主权学说的逻辑。CompanyLogo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最高性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是政治社会掌握的有暴力保障的社会的立法权。由于社会立法权的独特属性,它的落实只能产生出“政府立法权”这一种权力。社会立法权是社会且与的唯一产物,政府立法权是政治社会的社会立法权的落实。因此所有政府权力与政府-臣民之间的关系都来自于立法权,也正因为如此,这个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权的有限性洛克提出法治学说,法治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政府权力都不是无限的专断的权力,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服从法律。进而,立法权本身存在界限。社会的立法权到政府的立法权转换意味着一种人民的“委托”(trust),政府主要是接受委托的主管人,所以政府的立法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它对人民的声明财产不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权力。CompanyLogo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执行权执行权是“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由于立法机构不可常设,所以需要一个常设的执行权来执行法律。由此可见,执行权的功能是协助和补充立法权的实现。对外权关于政府机构处理战争、联盟和条约,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对外关系的权力。CompanyLogo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立法权滥用问题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而当它背离其委托目的的时候,社会就获得了一种远处的最高权力来重新组织立法权的归属。换句话说,立法权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制衡从权力序列来讲,立法权高于执行权,执行权必须严格地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是立法权对执行权的制约。议会的召开对立法权又有制约作用。国王在极少数情况下享有“最高执行权”,可自行召开与解散议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人民的福祉执行机关在实际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的时候。享有一种改变选举法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福祉。CompanyLogo第十四章论特权特权“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于有时候可以和明文规定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正当性特权的基础在于“为公众谋福利”。一个自由社会不仅需要法律内的静态秩序,也需要法律外的动态秩序。一个自由社会不仅需要所有人与所有政府机构依法办事,也需要在特殊时刻采取政治行动。必要性首先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其次特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恢复常态的法治秩序,而不是为了将国家带入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或行政权独大的专制独裁状态。CompanyLogo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不同权力的区分洛克强调需要弄清楚不同“权力彼此之间的区别”。这些不同的权力最主要的就是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洛克认为专制权力是一种对他人财产(包括人身与财物)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专制权力就是政治权力的对立面。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因此他是“野兽或毒虫”,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道路”,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CompanyLogo第十六章论征服征服的正当性征服是权力获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征服并不一定是不正当的,而且征服还可以为征服者带来某种有限的权力,或者是创造一个获得统治的机会即使正义战争的征服也“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洛克认为,征服仅仅是拆除了旧的房屋,但是为了重建新屋,建立新的国家,必须要取得人民的同意。也就是说,征服发生后,新的国家必须要基于人民的自愿选择才具有正当性。CompanyLogo第十七章论篡夺篡夺者篡夺者是非法夺取王权的人。洛克认为篡夺者是不合法的。表面上看,通过这种方式上台的统治者破坏了国家关于如何选择统治者的基本法(这种基本法规定的可能是世袭君主制,也可能是其他制度),但从根本上看,篡夺者不具有合法性是因为他没有获得人民的同意。CompanyLogo第十八章论暴政暴政洛克赋予了暴政以全新的定义。中世纪时期对暴政定义复杂多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洛克的定义非常简明:“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洛克赋予人民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权力。洛克阐述了一种自然权利学说和法治国家学说,因此他可以明确赋予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CompanyLogo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人民革命学说人民享有革命权。由于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当政府违背委托、滥用权力的时候,人民自然有权将其推翻。主要看来,其一,人民享有废除国王的权利,或者说人民拥有革命的权利。其二,人民可以重新设定国王及相关宪政制度,或者说人民拥有建国的权利。政府的解体和社会的解体人民及时而明智的反抗是防止自由政体沦为暴政、防止国家彻底解体的必要措施,政府的解体不等于社会的解体。在政府解体后,社会仍然能够做出一致的行动,重建政府。革命是人民的一种选择,但它取决于人民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能力。人民必须具备特定的品质,只有当一个国家在平时能够成功培养出这种人民的时候,这些公民才能够在危机时刻承担其民族重任。CompanyLogo全书总结全书的结构脉络大概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的问题,分别是:一、政府来源是什么二、政府的来源不是什么三、政府应该应当怎样运作洛克首先是预设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开端,然后人类总体上有个从自然状态转入政治社会的过程性论证(正是自然状态存在的几个致命缺陷,正是人类惧怕被迫无休止地出于战争状态,迫使人类必须要走向政治社会的联合),最后在政治社会形成的基础上政府与国家被组织起来。CompanyLogo全书总结洛克的观点:1.政府的唯一合法性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财产。2.政府理想的组织形式应该是三权分立式。洛克的分权在思想史的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的开端影响作用,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已经在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讨论的混合政体时若隐若现,但在洛克这里的确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无疑得益于洛克思想的影响,现行的美国联邦政体的建立(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思想核心仍然是洛克在此“明确发端”的分权思想,尽管直到孟德斯鸠才明确表达出来“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而不是考虑废止权力。CompanyLogo谢谢!
本文标题: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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