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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讲教师法律问题)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职业制度四、教师权益保障教师法律问题•一、学习目标:•1.理解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以及有关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的相关规定。•2.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能熟练运用本章理论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国外对教师身份的定位1.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如德国、法国、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由政府任用,公立学校的教师具有公务员地位,一般享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只在教师身份特殊,公务法不适用之处,再由教育法补充,如教师的学术自由、休假制度等。2.雇员(私立学校教师)如德国、美国、日本学校由私人团体或个人举办,教师由校长聘用,校长与教师之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或雇用关系),由私法调整。但教师又不同与一般企业职工,其权利要受到一定保护,所以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如英国、美国。双重身份决定了双重法律关系一是雇佣关系,教师与雇佣机关签订契约。二是公务员关系,教师在法律上仍为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基于雇佣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基于公务员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律的各项规定。(二)国内对教师身份的定位•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雇员地位,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1994-2007)•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劳凯声,2003年;陈鹏,2006)我国学校教师的现实法律地位•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法律关系特征•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具有不对称性教师与政府•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教师与学校•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教师与学生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专业权利义务1、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但是,基于教师的特殊身份有些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集会权、集社权、罢工权等。•当然,教师公民权利限制比公务员宽松,如兼职、经商、炒股等。典型案例•1968年皮克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pickeringv.Boardofeducation),皮克林给当地报纸写了一封信,批评教育委员会的财政政策,特别是教育与体育项目之间的资金分配。教育委员会解雇了皮克林,称信中有损害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学区管理人员名誉的虚假陈诉。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教师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就公众关心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案例]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2001年6月,尹出版个人文集《人世老枪》并向学生推销,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任何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同年8月株洲市教育局下发通报(株教通字[2001]60号)同意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并要求市内所有中学不得聘用尹建庭。尹建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销“限聘”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允许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但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对尹建庭市内中学限聘的处理意见。典型案例•个人仪表。在70年代,规范教师仪表的企图引发了许多诉讼。教师认为这损害了他们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一些法院宣称公职人员有基本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来管理他们的仪表,除非他们的选择扰乱了教育活动,否则该权利不能被侵害。70年代中期开始,大多数法院支持学校对教师衣着加以合理的限制。如,第2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康州教育委员会要求所有男教师必须打领带,认为这是提倡对权威、传统价值、以及学校纪律的尊重的合理的方式。2.作为教师的特殊权利•《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案例1]•肖兵,江西南昌人,中学政治教师,个性率直。1990年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教育专业,1997年调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2003年因带领高中生公开反对学校官员以补课之名行收费之实,一度成为颇有争议的“反补课英雄”。•之后肖兵遭遇学校打击报复,2004年7月初,肖兵在学校的年度考核中被学校评为该校唯一一名不称职的老师,8月底的重评中再次“不称职”;2004年9月,肖兵因未参加学校的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而被宣布待岗,并被暂发工资。•佛山市两级法院和教育主管单位均出面以司法判决或行政命令形式支持肖兵,但该校领导仍采取敌视乃至抵制的态度。•2、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许崇德认为,这一条款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学术自由。也是我国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宪法渊源。•《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是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肯定。1)学术自由权(1)学术自由的涵义•学术自由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的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美国法官道格拉斯的经典论述:“在这项法律下发生的情况便是警察国家中的典型情况。教师时时刻刻处于监督之下,对他们的过去梳来蓖去以寻找不忠诚的蛛丝马迹,对他们的言论密切监视以寻找危险思想的线索。教师被罩上了一层阴云。在充满怀疑气氛,学者出于职业之忧而循规蹈矩的环境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不可能有智能的自由发挥。”(2)学术自由的内容•学术自由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团体。对于教师来说,学术自由主要包括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研究自由包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内容及方法的选择,以及研究成果的发表。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是指将研究所得的知识予以传授的自由,其方式包括演讲、上课、实习、讨论,并包括考试中担任评审。(3)问题:中小学教师是否有学术自由?•美国:所有教师,无论是大学教师,还中小学教师,都有学术自由,但受保障的程度有所不同。•德国:《德国基本法》中的学术自由仅以大学教师为适用对象,不包括中小学教师。理由:A)中小学教师不以学术研究为主要目的,仅负单纯的传递知识之责;B)中小学为国家举办,故应服从教育主管机关的指令。•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所有教育阶段和领域的教师和学生,都应赋予学术自由。(4)学术自由的限度•学术自由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国《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我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法律赋予的学术自由权•案例一:中国政法大学“杨帆门”•案例二:北大博导抄袭事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铭铭1998年出版的著作《想象的异邦》共32万多字,却有10万字左右来自他自己所翻译的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王铭铭曾留学英国8年,近年来“著述甚丰”,曾在13个月内出版了11本书。此事发生后,北大迅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最后决定免去他担任的所有职务。王铭铭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也“感到深深的痛悔”。思考:中国高校的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政协委员谈学术腐败3、指导、管理学生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4、物质保障权《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案例: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第5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案例:•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199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一天,校长项某突然对他说:“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不用你,这事我跟县教委说过几次了,你去教委吧!”高老师问项某为什么要解聘他,项某不耐烦地说:“没啥说的。”当天,高老师到县教委,县教委说:“一中是校长负责制,不用你,我们也没办法。”接着,高老师带着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诉。县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后来,调查组形成初步意见:高老师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须“对过去有一个认识,对将来的工作有一个态度”。后一个由县纪委、县教委和该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及高老师参加的特殊会议在一中举行。会议结束两天后,高老师回到一中找副校长说:“我来要工作了。”副校长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对他说:“项校长说你没有向他做检讨。”思考:•校长解聘高老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5条、《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如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有的程序可以使教师免于成为武断行为的受害者。学校在解聘教师之前,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解聘前的书面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应被解聘教师要求组织听证,确保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国外十分重视教师解聘前的通知和听证程序,而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在教师聘用中尚未采用通知和听证制度,从而导致许多类似本案中高老师未经提前通知和申辩就被解聘的事情发生。因此应尽快建立并完善通知和听证制度,给予拟被解聘的教师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从而更好地保证解聘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保障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6、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七条第6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案例]刘某,1998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A校工作,签订协议服务5年。2000年9月考入硕士,2003年7月毕业,学
本文标题:(第三讲教师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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