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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的概念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解释,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种来源形式,一种是“点源”;另一种是“面源”。损害人体的健康1破坏生态环境2水质恶化、影响有效利用3水污染的危害一、损害身体健康1、对人的危害:如日本水俣病。汞引起的胎儿性水俣病患者水俣病肢端感觉麻木(左)和中心性视野缩小(右)胎儿性水俣病发笑症(3岁开始)水污染背景下的—人性的缺失日前,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大块乡东风造纸厂污水引入麦田灌溉一事遭曝光。当地村民称,水井抽不出水,只能用废水浇田。前去采访的记者问村民,“这水浇出的麦子你们敢吃?”村民坦诚地回答,“都卖给你们了。”记者又问,“你们自己不吃呀?”村民答:“自己不吃!”这一段视频被网友截图发上微博后,很快引起网友关注,有人戏言这些村民是“中国式的以毒攻毒”。据悉,目前,东风造纸厂已被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二、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无锡停水无锡市将在两年内关闭规模以下化工企业772家太湖蓝藻暴发三、破坏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对吉林石化分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黄河水污染事故塞上明珠——乌梁素海塞上明珠——乌梁素海乌梁素海的排污口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黄河2004年6月26日,由于乌梁素海总排干排入黄河的水污染超标严重,对黄河造成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污染事故。这就是当时从乌拉特前旗流进包头的黄河水,红的、黑的、黄的,河面上漂着死鱼,而更多的死鱼则被冲到了岸上,这次黄河水污染事故使80%黄河野生鱼类死亡,虾类基本全部死亡。大量鱼虾的死亡固然令人痛心,包头200万市民停水7天。直接经济损失一亿三千九百元。2005年7月2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诉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及总排干管理局连带赔偿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88.75万元。概述2008年6月1日起《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一、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制度一、水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水体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四、排污许可和收费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六、环境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八、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九、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区划定分级管理饮用水水源的分区: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定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水污染具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等等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城镇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html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案情简介]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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