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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省纪委《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纪发【2010】41号印发)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核准手续,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中:需要履行可研审批程序的,由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核准;不需履行可研报告审批程序的,由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核准。勘察设计业务交易应推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如不实行招标的,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之前,到项目审批或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核准事宜。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同一年度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年度实施项目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治理堤防建设等项目应按便于施工组织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堤垸或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同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尽可能划分1个或几个标段。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实行打捆招标,原则上小Ⅰ型水库项目不少于3座、小Ⅱ型水库项目不少于5座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至少应按1个集中供水工程为1个标段发包,鼓励同一县级行政区内多个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打捆为1个标段发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测和其他工程管理信息化等专业性特别强、一般施工企业难以承担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发包。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补充、修改的内容应用斜体加粗字体予以醒目表示,并作出相应的说明。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按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发售。四、实行法人实名投标制度,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时,应委托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未响应招标人此项要求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的同一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和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缴存或退付。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1、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等项目,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并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见附件1)组织招投标。2、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3、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报告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六、推行交易中心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辖区内已有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应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督权限分别进入同级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特殊情况下不能进入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在交易中心以外能满足开标、评标条件的场所进行。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开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平台,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前2个工作日,将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与诚信体系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通知等文件有重大意见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终止招标活动。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中标价格、工期以及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处理后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将不良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未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不得参加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模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建立稳定和专业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劳务作业分包,严厉查处以劳务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和责任进行规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和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二: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开标评标。第四条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同一县级行政区内上述同一类别、同一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标。对同一批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第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某类标段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近2年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投标人,可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可以重复增加。第七条投标报名截止后,按照平均分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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