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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尚艇交通部财务司2006年6月•第一部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第二部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第三部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对定额项目等进行调整•二、增加有关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内容•三、强调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接•四、为强调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新办法单设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五、为了规范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原办法中“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称“中央部门”,并在第二条增加对中央部门的解释内容。内容提要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对定额项目等进行调整•2007年全面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对原办法有关内容相应进行了修改,包括:•(一)考虑到新的收支分类中,在大部分支出功能分类中,已单独设立了“行政运行”和“事业运行”、“机构运行”等科目,用来反映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因此将原办法第二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改为“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办法第三条)。•(二)对原办法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中的定额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进行调整。将原办法第八条(三)中的“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改为“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改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新办法第九条)。•另外,按照新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设置情况,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定额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二、增加有关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内容•为规范结余资金管理,2006年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因此,此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中,按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一)将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的(三)“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改为“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办法第六条)。•(二)将原办法第十一条改为“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新办法第十二条)。•(三)增加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三、强调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接•一个完整的预算定额标准,应该包括与部门履行职责相匹配的人员消耗和实物消耗两部分。从以人员定额为主向以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转变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方向。因此,此次办法修订中强调了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实物费用定额的衔接。•(一)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中第(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改为“定额管理的原则”,明确“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情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新办法第六条)。•(二)原办法第六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改为“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在此条中增加资产的定义,即“资产,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新办法第七条)。•(三)原办法第八条(四)中,增加“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新办法第九条)。•(四)为体现预算管理与部门实物资产的衔接,在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中增加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四、为强调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新办法单设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五、为了规范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原办法中“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称“中央部门”,并在第二条增加对中央部门的解释内容。•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情况,删除有关项目类型划分内容•二、增加有关资产购置管理的内容•三、调整有关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内容•四、增加有关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的内容•五、增加有关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的内容•六、修改有关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内容•七、增加机动经费管理内容•八、其他修订内容内容提要•根据近几年深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包括进行项目清理、开展项目绩效考评、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试点工作、加强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等,并结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情况,删除有关项目类型划分内容•原办法将项目划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三种类型,主要是从经费开支渠道来确定的,即基本建设类项目是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是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其他类项目是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已经不适合再按照科目即经费来源来划分项目类型,因此删除了原办法第五条中有关项目类型划分的内容。同时,为了对项目支出做出准确定义,在办法第四条中增加对项目支出预算的解释内容。即“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原办法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中的(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进行申报”和(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合并改为(一)“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新办法第十八条)。将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改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新办法第四十六条)。二、增加有关资产购置管理的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7月颁布实施。以上两个办法对行政和事业单位购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及列入部门预算问题,都作了原则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内容,新办法第三章增加了第二十条:“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原办法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的内容”增加了(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新办法第二十一条)。三、调整有关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内容•对原办法第七章有关内容作了充实,增加了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中央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同时,对原办法中有关项目批复、清理、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等内容按程序作了顺序调整。•另外,为了便于进行项目清理时的实际操作,在新办法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等四种类别项目的解释内容。四、增加有关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的内容•原办法第六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的(一)中增加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即“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新办法第五条)。•原办法第二十四条增加“…结合中央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内容(新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即“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新办法第三十条)。五、增加有关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的内容•增加第十四条:“按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的试点部门,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考虑到今后将按照项目经济分类研究制订的项目支出标准,对原办法第十九条项目审核内容部分增加了(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符合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一条)。六、修改有关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有关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规范称谓,原办法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改为“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将原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改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七、增加机动经费管理内容•目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定员定额试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安排了机动经费。随着机动经费规模的扩大,急需建全相关管理制度,为此,此次修订时增加了机动经费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机动经费设立的目的、预算管理方式、使用范围、安排支出时应遵循的顺序和动用的程序等。八、其他修订内容,包括:•强调部门对项目的审核职责,增加第十三条“中央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修改项目申报文本,原办法附件一“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和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内容重复,在新办法中将附件一删除。另外,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其他资金”下增加一行“其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用于填报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一、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的必要性•二、《办法》修订的目的和原则•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合理配置和优化财政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近几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实际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
本文标题: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结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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