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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引言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本讲座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方法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方法第五部分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方法第六部分营业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方法第七部分正确应对税务稽查的方法第一部分稽查风险的种类及偷税的认定、证据与处罚第二部分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引言:2009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一)应当着重解决好四个突出问题一是更新稽查工作理念。树立强化稽查执法是共建和谐税收需要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主体与稽查对象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重在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理念。二是把握稽查职责定位。主要职责应包括系统审计性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三是完善稽查工作制度。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加强稽查执法的司法保障。四是推进稽查工作创新。(二)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工作重点一是严格把握稽查执法环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要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二是落实专项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今年将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为必查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为有效载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稽查的管理办法,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机制;总局稽查局要对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以及重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统一组织对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三是密切相关部门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取得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密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间的协作,在打击违法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四是推进一级稽查模式,规范稽查机构设置。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丰富一级稽查内容和形式,克服困难,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市级一级稽查模式。五是加强税务稽查宣传,震慑税收违法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宣传,通过大力宣传稽查工作成果,曝光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警示潜在不法分子,有效发挥稽查工作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强调分类管理,即分行业管理、分规模管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非居民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引言:2009年税务稽查应对的整体思路(一)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做好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二)了解税务稽查重点及各税种主要风险点,做好涉税自查与调整补税(三)熟悉税务稽查方法,做好接受汇缴检查准备工作(四)了解稽查职权和纳税人的权利,做好依法维权准备(五)熟悉涉税沟通的方法,做好涉税政策沟通、协调工作准备第一部分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及偷税的认定、证据与处罚(一)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1.偷税风险2.特别纳税调整风险3.非法虚开或代开发票风险(刑法第205条)4.将帐户借与他人使用风险(刑法第191条)5.放弃合法权益风险6.维权不当风险(二)偷税的认定、证据及处罚(一)偷税的认定(1)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问题]偷税是否必须存在主观故意?[结论](2)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第1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结论]附:欠税追缴期限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3)由于税务代理方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民法通则》第66条: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结论](4)企业逾期记收入账(跨月份不跨年度记账)是否为偷税?滞后申报是不是偷税?[法律依据及结论](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法律依据及结论](三)偷税的证据[案例]2003年1月4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称该镇陈某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却从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乔装一单位采购员到陈某处谈生意。张某与陈某谈生意时,李某偷偷地录音,录下了陈某全年的销售额及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天,税务机关再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着装到陈某处,并口头告之他们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对陈某进行询问说,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陈某便称自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底,自己在家中雇佣工人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销售额累计达32.8万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税款。[提示]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注意]1.税务稽查中证据的有效性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注意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手段合法取证期限合法取证权限合法税务机关无侦察权税务机关无搜查权税务机关不能入住宅检查税务机关无权在公路上拦车检查偷税的证据(1)纳税人伪造、变造或者与“多列、不列、少列”有关的的账簿、记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2)真实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按规定提取;(3)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在账簿上反映“多列、少列”内容的页面;会计凭证应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各种单证、证明、业务合同等;(4)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等存货购进与出售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5)购货与销售记录、账外账、笔记本、日销单等原件或复印件;(6)进帐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资金往来方面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7)当事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复印件;(8)必要时,取得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9)与此有关的其他证据,包括纳税人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四)偷税的处罚1.偷税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偷税行为中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注意]在偷税的认定上应注意分清定性和处罚的关系,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会改变对其行为的定性。3.不能给予税务处罚的偷税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草案第三条)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第二部分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及契入点(一)税务稽查常用的方法1.分析法偷税案资产负债表检查2.交谈询问法▽3.观察法4.审阅法5.账证核对法6.异常情况追踪法▽7.盘存法8.外调法9.突击检查法▼一般购销业务纳税检查思路购销合同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货运流会计信息流注意:货、票、款一致(二)税务稽查的契入点1.查控银行账户,把握资金流向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具体操作办法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帐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
本文标题:X年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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