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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山楂酒QB/T1983-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楂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为原料,经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陈酿调配而成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优等品│合格品───┼──────────────┼────────────────色泽│宝石红、桔红色│浅桔红色───┼──────────────┴────────────────外观│酒质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沉淀物───┼──────────────┬────────────────气味│具有浓郁的山楂果香和酒香│具有较明显的山楂果香和酒香───┼──────────────┼────────────────滋味│味醇正,酸甜适口,稍有愉快的││收敛感,醇厚和谐,余味悠长│味较纯正,酸甜适口,酒体协调───┼──────────────┴────────────────风格│具有本产品的典型风格───┴───────────────────────────────3.2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要求─────────────┬──────────┬───────────项目│优等品│合格品─────────┬───┼──────────┴───────────│指标│≤15.0酒精度20℃(V/V)%├───┼──────────────────────│允许差│在上述指标范围内允许差为+1.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20.0─────────────┼──────────┬───────────滴定酸(以柠檬酸计)g/L│7.0~9.0│5.0~9.0─────────────┼──────────┼───────────挥发酸(以乙酸计)g/L│≤0.5│≤0.8─────────────┼──────────┼───────────干浸出物g/L│≥20.0│≥14.0─────────────┼──────────┴───────────游离二氧化硫mg/L│≤50.0─────────────┼──────────────────────总二氧化硫mg/L│≤200.0─────────────┴──────────────────────3.3卫生要求铅、细菌指标按GB2758执行。4试验方法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T15038执行;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4789.2、GB4789.3、GB5009.12执行。5检验规则5.1不合格分类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及标签标志。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净容量偏差。5.2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品。5.3抽样5.3.1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3─────────────┬───────────────批量(箱)│样本大小n(瓶)─────────────┼─────────┬─────│≤375mL/瓶│8<1500├─────────┼─────│≥500mL/瓶│6─────────────┼─────────┼─────≥1500│≤375mL/瓶│12├─────────┼─────│≥500mL/瓶│8─────────────┴─────────┴─────5.3.2抽样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5.4交收(出厂)检验5.4.1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5.4.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5.4.3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5.5型式检验5.5.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5.5.2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a.更改原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要求。5.5.3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5.5.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5.6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与判定。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标签标志按GB10344的规定执行。6.1.2包装标志按GB191的规定执行。6.2包装6.2.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6.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崐的间隔材料。6.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时为±2%;小于500mL/瓶时为±3%。6.3运输、贮存6.3.1包装的山楂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6.3.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6.3.3按以上条件贮存,其瓶装酒的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河北平泉酿酒厂、沈阳酿酒厂、辽宁省食品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珉闫增印王荣瑞王维如艾云馥。──────────────────────────────────────-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本文标题:QB-T 1983-1994 山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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