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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574—1999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抽样规则代替JB4072.4—8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汽车零件和总成、整车清洁度的抽样规则。1抽样方法1.1测定零件清洁度1.1.1在零件机械加工生产线末端最终清洗之后,装配之前随机抽取。1.1.2也可在装配线上清洗之后,装配之前随机抽取。1.2测定总成、整车清洁度1.2.1也可在总成整车装配线末端,总成、整车入库前随机抽取。1.2.2也可在储存量和销售单位中(不受抽样基数的限制)随机抽样。注:如抽取的样品已经磨合并更换润滑油或工作液,其清洁度的复测应以不同的清洁度限值来考核。2抽样基数2.1抽样基数应超过当月产量的10%,最少不得少于20台件。2.2大量流水生产的零件、总成及整车可不受抽样基数的限制。3抽样数量一般均不应少于2台件。4测定周期4.1零件每周一次,总成每月一次,整车按需要。4.2抽查性测定,不受测定周期限制。5抽样要求5.1被测件应是按规定程序批准之产品图样,以经过验证的合理工艺进行生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5.2总成和整车应按下列工况先注入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洁净的润滑油或工作液,再进行磨合。5.2.1总成可按有关总成试验方法的磨合工况进行磨合,磨合后不允许更换润滑油或工作液。5.2.2整车可按GB1333—77《汽车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规程》的磨合行驶工况,进行热运转30分钟,待发动机机油温达到65℃时进行测定。磨合后不允许更换润滑油或工作液。6确定取样部位的原则6.1总的要求6.1.1以零件特定部位,特定表面的清洁度表征零件的清洁度。6.1.2以总成、整车的特定零件、特定部位、特定表面或润滑油、燃油、工作介质的清洁度表征总成、整车的清洁度。6.2确定取样部位的条件6.2.1有润滑油、燃油、工作介质的部分内表面。6.2.2传递动力、滑动或滚动摩擦付的部分摩擦面。6.3非取样部位的条件6.3.1压配件、粘接件或不易拆卸的连接件内表面。6.3.2暴露在外的摩擦付、传力付和其它所有部位。6.3.3摩擦付、传力付的磨损、损伤不危及产品的可靠性和寿命的部位。6.3.4润滑系统中的毛毡油封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天津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维川。
本文标题:QC T 574-1999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 抽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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