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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464—2013代替SN/T0464—2003进出口纺织品 纤维定量分析氨纶混纺产品犜犲狓狋犻犾犲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犕犲狋犺狅犱犳狅狉狇狌犪狀狋犻狋犪狋犻狏犲犪狀犪犾狔狊犻狊狅犳犳犻犫犲狉—犘狅犾狔狌狉犲狋犺犪狀犲犳犻犫犲狉犿犻狓狋狌狉犲狋犲狓狋犻犾犲狊20130301发布201309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0464—2003《纺织品中氨纶含量的测试方法》。本标准与SN/T046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硫酸(质量分数为75%)法适用范围增加了聚乳酸纤维;———盐酸(质量分数为20%)法增加了醋酯纤维和聚乳酸纤维的修正系数;———甲酸(质量分数为75%)法增加了聚酯纤维和聚乳酸纤维的修正系数;———硫氰酸钠(质量分数为50%)法增加了聚乳酸纤维的修正系数;———增加了甲酸(质量分数为80%)对莱赛尔纤维的修正系数;———用二甲基乙酰胺溶解法替代了二甲基甲酰胺溶解法;———增加了次氯酸钠溶解法;———将抽样修改为实验室取样;———修改了试样预处理方法;———试样的烘干、称重法中增加了卤素干燥法;———修改了附录A。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莉纯、刘彩明、李燕华、褚乃清、周静珠、李丽霞、高山。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464—1995、SN/T0464—2003。Ⅰ犛犖/犜0464—2013进出口纺织品 纤维定量分析氨纶混纺产品 警告:使用本文件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手工分离法和溶解法测定纺织品中氨纶的定量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含氨纶的二组分、三组分纺织产品的含量分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10.1—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部分:试验通则GB/T2910.2—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部分:三组分纤维混合物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0629 纺织品 用于化学试验的实验室样品和试样的准备3 原理3.1 手工分离法纺织品的纤维组分经定性鉴别后,采用手工分离法分解织物或纱线中不同种类纤维,烘干、称重,计算出各组分纤维的百分含量。3.2 溶解法纺织品的纤维组分经定性鉴别后,根据试样纤维组成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化学试剂及溶解条件,把产品中某一个或两个组分纤维溶解,将残留物烘干称重,根据需要修正质量,从溶解失重或未溶解的质量计算出各组分纤维的百分含量。4 试验通则4.1 取样按GB/T10629规定取实验室样品,使其具有代表性,并足以提供全部所需试样,每个试样至少1g。织物样品中可能包括不同组分的纱,在取样时需考虑到这一点。4.2 试样预处理根据GB/T2910.1—2009中附录A,选用适当方法去除非纤维物质,并且要求纤维组分无实质性1犛犖/犜0464—2013改变。4.3 试验步骤4.3.1 烘干4.3.1.1 预处理后样品的烘干将试样放入烘箱内,在105℃±3℃温度下烘4h~12h,如烘干时间小于6h,则需烘至恒重(连续两次间隔30min以上称得试样质量的差异不超过0.1%)。4.3.1.2 试样的烘干、称重4.3.1.2.1 方法1———烘箱干燥法4.3.1.2.1.1 烘干将每个试样分别放入已知质量的称量瓶内,连同瓶盖一起放入烘箱中,瓶盖放在旁边,在105℃±3℃的条件下烘干至恒重。烘干后盖上瓶盖迅速移入干燥器中。4.3.1.2.1.2 冷却将称量瓶盖好后移入干燥器中,放置至完全冷却,冷却时间以试样冷至室温为限(一般不能少于30min)。4.3.1.2.1.3 称重称量精确至0.0002g,得出试样的干燥质量。注:在烘干、冷却、称重操作中,不能用手直接接触玻璃砂芯坩埚、试样、称量瓶等。4.3.1.2.2 方法2———红外、卤素干燥法4.3.1.2.2.1 设置红外、卤素干燥仪的工作参数:标准干燥程序,干燥温度105℃,缓升时间大于等于3min,单位时间失重关机模式,Δ狋大于等于30s,单位时间内失重小于等于1mg。4.3.1.2.2.2 将试样小心平铺于托盘中,起动干燥程序。4.3.1.2.2.3 干燥程序结束后,记录干燥质量,精确至0.001g。注:仲裁试验时应选用方法1。4.3.2 各组分纤维的分离详细的试验步骤根据产品的纤维组成按第5章执行。4.4 结果的计算详细计算方法按第5章执行。4.5 精确度对于混纺均匀的纺织品,本标准所述方法的置信度为95%,置信界限不超过±1%。4.6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采用本标准方法;2犛犖/犜0464—2013b)试样名称、编号;c)如采用特殊处理去除浆料或整理剂则要说明;d)试样各组成纤维的百分含量;e)注明上述结果是基于: ———净干重量百分率; ———结合公定回潮率的百分率; ———包括公定回潮率和预处理中纤维损失率的百分率; ———包括公定回潮率和非纤维物质除去率的百分率。f)试验结果的精确度或不确定度(需要时);g)其他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相关说明。5 定量分析方法5.1 手工分离法5.1.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通过手工分离方法可以分解不同种类纤维的各种纺织品。5.1.2 仪器5.1.2.1 干燥烘箱:保持温度为(105±3)℃。5.1.2.2 干燥器:装有变色硅胶。5.1.2.3 分析天平:精确度为0.0002g或以上。5.1.3 操作步骤5.1.3.1 纱线的分析取预处理后的试样不少于1g。对于比较细的线,取最小长度为30m。将线剪成合适的长度,用挑针分解纤维,将分解后的纤维烘干称重,见4.3。5.1.3.2 织物的分析远离布边(距离布边10cm以上),取预处理后的试样不少于1g。对于机织物,小心修剪试样边缘,防止散开,平行地沿经纱或纬纱裁剪;对于针织布,修整至完整的毛圈。分解不同组分的纤维,烘干称重,见4.3。5.1.4 结果的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数,按GB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数。5.1.4.1 净干重量百分率的计算:a) 二组分纤维混用时按式(1)和式(2)计算:犘A=犿A犿A+犿B×100…………………………(1)犘B=100-犘A…………………………(2) 式中:犘A———纤维A的净干重量百分率,%;犘B———纤维B的净干重量百分率,%;3犛犖/犜0464—2013犿A———纤维A的净干质量,单位为克(g);犿B———纤维B的净干质量,单位为克(g)。b)三组分纤维混用时按式(3)、式(4)和式(5)计算:犘A=犿A犿A+犿B+犿C×100…………………………(3)犘B=犿B犿A+犿B+犿C×100…………………………(4)犘C=100-(犘A+犘B)…………………………(5) 式中:犘C———纤维C的净干重量百分率,%;犿C———纤维C的净干质量,单位为克(g)。5.1.4.2 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百分率的计算:a) 二组分纤维混纺时按式(6)和式(7)计算:犘A=犿A1+犚A()100犿A1+犚A()100+犿B1+犚B()100×100…………………………(6)犘B=100-犘A…………………………(7) 式中:犚A———纤维A的公定回潮率,%;犚B———纤维B的公定回潮率,%。b)三组分纤维混纺时按式(8)、式(9)和式(10)计算:犘A=犿A1+犚A()100犿A1+犚A()100+犿B1+犚B()100+犿C1+犚C()100×100………………(8)犘B=犿B1+犚B()100犿A1+犚犃()100+犿B1+犚B()100+犿C1+犚C()100×100………………(9)犘C=100-(犘A+犘B)…………………………(10) 式中:犚C———纤维C的公定回潮率,%。5.1.5 结果的表示试验结果以2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表示,若2次试验测得的结果绝对差值大于1%时,应进行第3个试样试验,试验结果以3次试验的平均值表示。试验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进行。5.2 溶解法5.2.1 通则5.2.1.1 试剂所用的全部试剂为分析纯,实验室用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专用试剂则在5.2.2~5.2.7中说明。4犛犖/犜0464—20135.2.1.2 仪器5.2.1.2.1 250mL和300mL三角烧瓶。5.2.1.2.2 玻璃砂芯坩埚:容量为30mL~40mL,微孔直径为90μm~150μm的烧结式圆形过滤坩埚。坩埚应带有一个磨砂玻璃瓶塞或表面玻璃。注:也可用其他能获得相同结果的仪器代替玻璃坩埚。5.2.1.2.3 抽滤装置。5.2.1.2.4 干燥器:装有变色硅胶。5.2.1.2.5 干燥烘箱:能保持温度为(105±3)℃。5.2.1.2.6 恒温水浴振荡器。5.2.1.2.7 显微镜。5.2.1.3 试样的制备应尽可能将试样拆成纱线或剪成小块,每个样品至少2份(每份应包含组成织物的各种纤维),每份试样至少1g。5.2.1.4 玻璃砂芯坩埚与不溶纤维的烘干玻璃砂芯坩埚连同盖子(放在边上),放入烘箱内烘干后,盖上盖子迅速移入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直至恒重。5.2.1.5 结果的计算5.2.1.5.1 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净干重量百分率和公定回潮率下的百分率按5.1.4计算,其他按GB/T2910.1—2009计算。5.2.1.5.2 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净干重量百分率和公定回潮率下的百分率按5.1.4计算,其他按GB/T2910.2—2009计算。5.2.2 硫酸(质量分数为75%)法5.2.2.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聚酯纤维、聚乳酸纤维与氨纶的二组分混纺产品。5.2.2.2 原理用75%的硫酸将氨纶从已知干重的试样中溶解,把不溶纤维清洗、烘干、称重,计算出各组分含量百分率。5.2.2.3 试剂5.2.2.3.1 硫酸(质量分数为75%)1000mL浓硫酸(密度1.84g/mL)慢慢加入到570mL水中。硫酸浓度在73%~77%(质量分数)之间。注:向浓硫酸中加水危险,应向水中加浓硫酸,且边加边搅拌。5犛犖/犜0464—20135.2.2.3.2 稀氨溶液80mL浓氨水(密度0.880g/mL)用水稀释至1L。5.2.2.4 仪器5.2.2.4.1 有塞三角烧瓶,容量不小于250mL。5.2.2.4.2 振荡器,能保持振幅不小于±5cm,振荡速度不小于200次/min。5.2.2.5 试验步骤按4.1~4.3所述进行,然后把试样放入250mL三角烧瓶中,按1g试样∶100mL的比例加入75%硫酸溶液,盖紧瓶塞,摇动烧瓶使试样浸湿,室温下在振荡器中振荡15min。用已知重量的玻璃砂芯坩埚过滤,把不溶纤维移入三角烧瓶中,再加入75%硫酸溶液清洗不溶纤维至粉红色退去,把不溶纤维移入玻璃砂芯坩埚中,用少量硫酸溶液洗涤烧瓶。真空抽吸排液,再用硫酸倒满玻璃砂芯坩埚,放置1min后用真空抽吸排液,再用冷水连续洗数次,用稀氨水洗两次,然后用冷水充分洗涤,每次洗涤先靠重力排液,再用真空抽吸排液,最后将玻璃砂芯坩埚及残留物烘干、冷却、称重。注:对某些类型的氨纶,不适用于用此种溶解方法,因此,应结合显微镜观察溶解后的状况来确认是否可行。5.2.2.6 结果的计算按5.2.1.5所述计算,聚酯纤维的修正系数犱值为1.00,聚乳酸纤维的修正系数犱值为1.01。5.2.3 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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