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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956—2011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犮狅狀犳犻狉犿犻狀犵狋犺犲狆狉犲狊犮狉犻犫犲犱狏犪犾犻犱犻狋狔犻狀犲狓犻狋狆犾犪狀狋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红光、周明华、施英利、翁志平、邱亚红、朱朝阳、杨光、刘斌。Ⅰ犛犖/犜2956—2011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1104 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植物 狆犾犪狀狋狊活体植物和植物部分,包括种子和种质。3.2植物产品 狆犾犪狀狋狆狉狅犱狌犮狋狊未经加工的植物原料(包括谷物)及虽未加工但仍然存在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风险的植物加工产品。3.3木质包装 狑狅狅犱狆犪犮犽犻狀犵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不包括纸产品),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和活动木质容器等。3.4新鲜蔬菜 犳狉犲狊犺狏犲犵犲狋犪犫犾犲选用新鲜、洁净,经过一定加工或保鲜处理的蔬菜。3.5植物检疫 狆犾犪狀狋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为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确保官方控制效果,所采取的一切行动。3.6检疫有效期 狆狉犲狊犮狉犻犫犲犱狏犪犾犻犱犻狋狔狅犳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至检疫物最迟出境的有效期限。3.7除害处理 犱犻狊犻狀犳犲犮狋犻狅狀为将有害生物杀灭、灭活、除去、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失活而采取的官方程序。1犛犖/犜2956—20114 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4.1 一般原则4.1.1 检疫有效期不应超过有效时限的规定。4.1.2 检疫有效期以检疫证单为凭证。4.1.3 出境植物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检疫证单的签发日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1.4 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检疫有效期。4.1.5 实施熏蒸、热处理等除害处理的出境植物或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结束后应检查除害处理效果,经检查合格的检讫日期为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2 特殊原则4.2.1 随航熏蒸的货物,出境植物检疫证单的出证日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4.2.2 在检疫有效期内的出境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需改换包装或拼装;或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检疫有效期重新确定。4.2.3 考虑不同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特性、气候因素(包括温度、湿度、地理环境),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5 检疫有效期的规定5.1 一般规定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d。但对新鲜蔬菜、木质包装以及北方地区冬季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5.2 特殊规定5.2.1 新鲜蔬菜新鲜蔬菜的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14d,见SN/T1104。5.2.2 供港澳蔬菜供港澳蔬菜的检疫有效期,依照文件另行执行。5.2.3 木质包装5.2.3.1 采用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处理证书等证书管理的木质包装,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为21d。5.2.3.2 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识管理的木质包装经处理合格并加施IPPC标识后,至出境检疫发现不合格为止,均为检疫有效期。5.2.4 北方地区冬季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地区在每年冬季[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检2犛犖/犜2956—2011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5d。5.3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口国家或地区对从我国输出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官方协商同意),或进口国家或地区本身对出口植物检疫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要求或规定执行。犛犖/犜2956—2011
本文标题:SNT 2956-2011 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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