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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476—2010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规程犙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狉狌犾犲狊狅犳犻犿狆狅狉狋犲犱狆犾犪狀狋狆狉狅狆犪犵犪狋犻狅狀犿犪狋犲狉犻犪犾20100110发布201007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枝楠、胡献星、郑耘、仲建忠、邓琼、顾光昊。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476—2010食品伙伴网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1619 植物隔离检疫圃分级标准SN/T2122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抽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植物繁殖材料 狆犪犾狀狋狆狉狅狆犪犵犪狋犻狅狀犿犪狋犲狉犻犪犾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总称,包括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3.2 处理 狋狉犲犪狋犿犲狀狋官方许可的旨在杀灭、灭活或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丧失活力的程序。4 检疫依据4.1 中国与贸易国政府间签定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或备忘录。4.2 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0号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令);———《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第862号公告)。4.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风险警示通报。4.4 贸易双方合同或信用证等中约定的植物检疫要求。5 受理报检受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报检时,应审核下列单证: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针对苗木携带的栽培介质、禁止进境特许审批的繁殖材料或因科学研究需要特许审批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情况);1犛犖/犜2476—2010食品伙伴网b) 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c) 原产地国家或地区植物保护机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转口国家或地区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转口植物检疫证书》;d)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e) 同意调入函(适用于调离或隔离检疫场所在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进境繁殖材料);f) 其他证明文件,如发票、海运提单或装箱单等。6 现场检疫6.1 核对品名、品种、批号、数量、唛头等是否与申报相符:a) 与申报品名、品种、批号不符的,不符部分退运或销毁处理;b) 实际数量超过申报的,超过部分作退运或销毁。实际数量少于申报的,查明原因;c) 货证相符的,进入以下查验程序。6.2 检查包装、铺垫材料、集装箱有无粘附土壤、害虫及杂草籽等。6.3 植物繁殖材料检查:a) 以批次为检疫单位;b) 重点检查植物繁殖材料是否携带土壤、害虫、菌瘿、杂草籽等,其表面是否有明显病症。情况严重的,进行拍照或录像;c) 带有栽培介质的,检查是否带有土壤、害虫、植物残体等。6.4 现场抽查与抽样:a) 出口国和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按双边协定的要求抽查和抽样;b) 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按SN/T2122要求抽查和抽样;c) 填写《现场检疫记录》和《抽样凭证》。6.5 检疫性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和双边议定书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在送样单中注明检疫项目。必要时,注明检疫鉴定标准。6.6 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时,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保障样品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对于现场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要做好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要求对样品进行标识。7 实验室检验7.1 国家有检验鉴定标准的,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鉴定。7.2 国家无具体检验鉴定标准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地区的标准实施检验鉴定。7.3 没有检验鉴定标准的,可根据目标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参考以下方法进行检疫鉴定:a) 真菌:症状诊断、吸水纸培养法、分离培养法、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等;b) 原核生物:生化反应法、分离培养法、过敏性反应、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检验方法等;c) 病毒及类病毒:生物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免疫电镜、分子生物学等检验方法;d) 线虫:直接观察分离法、染色法、漂浮法、混合器贝曼漏斗法等;e) 昆虫、螨类:直接镜检法,也可以辅以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f) 软体动物:直接镜检法;g) 杂草:过筛镜检、洗涤镜检、直接镜检,也可以辅以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7.4 出具《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报告》。8 隔离检疫8.1 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犛犖/犜2476—2010食品伙伴网检疫审批单》的规定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行隔离检疫,根据SN/T1619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核定相应的隔离场所,确定隔离检疫时间和措施。特许审批入境繁殖材料需根据特许审批单的隔离要求调入植物检疫隔离三级圃(PEQS3)实施检疫与监管。8.2 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种植期间,按照《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8.3 隔离检疫完成后,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9 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9.1 现场检疫发现带有土壤的植物繁殖材料,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9.2 经现场检疫、实验室检验和隔离检疫合格,未发现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合同约定的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的植物繁殖材料,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9.3 经现场检疫、实验室检验和(或)隔离检疫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a) 有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b) 没有检疫处理方法的或无法检疫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作退货或销毁处理。9.4 经现场检疫、实验室检验或隔离检疫,发现带有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a)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准予进境;b)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已有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没有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作退货或销毁处理。9.5 发现合同约定禁止携带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出具相关《植物检疫证书》。10 信息上报植物繁殖材料在进境检疫、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禁止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等重大疫情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11 样品保存和文案归档11.1 样品保存经实验室检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样品至少保存6个月,以备复查、谈判和仲裁,保存期满后,应经无害化处理。对图片、影像等资料和有害生物标本妥善保存。11.2 文案归档检验检疫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和装箱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出口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报检单、通关单、场查验记录、出具的证书证单、检验检疫鉴定结果报告单等有关单证进行归档。犛犖/犜2476—2010食品伙伴网书书书0102—6742犜/犖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规程SN/T2476—2010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7千字2010年4月第一版 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0709 定价14.00元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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