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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SN 2112.5-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 动植物及其产品
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12.5—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犈狓犻狋犲狀狋狉狔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犮狅犱犲犳狅狉犽犲狔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犲狏犲狀狋狊—犘犪狉狋5:犃狀犻犿犪犾狊,狆犾犪狀狋狊犪狀犱狋犺犲犻狉狆狉狅犱狌犮狋狊20080724发布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第4部分:设备、器材;———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第6部分:特殊物品;———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5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种焱、赵汗青、张瑞宏、苏世敏、李东燕、黄庆林、王中宽、顾光昊。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12.5—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1 范围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验放工作程序。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期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20478 植物检疫术语SN/T1078 进出境藤、柳、草制品检疫规程SN/T1104 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SN/T1123 溴甲烷、硫酰氟帐幕熏蒸处理规程SN/T1156 进出境瓜果检疫规程SN/T1157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SN/T1386 进出境切花检疫规程SN/T1587 林木蛀干害虫真空熏蒸处理规程SN/T1670 进境大中家畜隔离检疫及监管规程SN/T1809 进出境植物种子检疫规程SN/T2112.1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SN/T2112.1、GB2047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112的本部分。3.1动物 犪狀犻犿犪犾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3.2动物产品 犪狀犻犿犪犾狆狉狅犱狌犮狋狊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3.3导盲犬 犱犻狊犪犫犻犾犻狋狔犪狊狊犻狊狋犪狀犮犲犱狅犵用来辅助视力和听力有障碍人行走的犬。1犛犖/犜2112.5—20083.4伴侣动物 狆犲狋特指用于旅客娱乐、消遣或陪伴的进境犬或猫。3.5指定隔离场所 犪狆狆狉狅狏犲犱犻狊狅犾犪狋犻狅狀狆犾犪犮犲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由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规定,用于隔离检疫动植物的场、库或圃。4 检疫监管对象4.1 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人员以携带、托运、邮寄等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4.2 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由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人员携带进境的使用完毕应出境的动植物及剩余动植物产品。5 行政许可5.1 办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重大国际活动进境动植物及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审批工作;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国际活动进境动植物及产品的初审及许可证签发工作;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境动植物及产品加工、存放场地的考核工作。5.2 申请和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或指导申请单位相关业务咨询。5.3 初审5.3.1 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重大国际活动参加人员驻地、媒体驻地及其他相关场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加工、存放场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工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凡考核不合格的,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导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复审不合格的,该加工、存放场地不得存放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5.3.2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半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信函等方式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审。5.3.3 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半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5.4 终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终审。5.5 出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出证的指令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交给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予行政许可的指令后,主管处室负责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交给申请单位。2犛犖/犜2112.5—20086 导盲犬6.1 口岸查验对参加重大国际活动进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应检查进境人员提供的导盲犬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官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对导盲犬健康状况进行临床检查。6.2 监督管理口岸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并发放《重大国际活动动物检疫联系卡》(参见附录A)。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可做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或上报重大国际活动组织委员会处理。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的导盲犬将暂存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境导盲犬进行监管,并确保导盲犬随携带人出境。7 伴侣动物7.1 口岸查验参加重大国际活动人员和进境游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应检查进境人员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官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并对伴侣动物健康状况进行临床检查。7.2 隔离检疫口岸查验合格的,发放《重大国际活动进境动物检疫联系卡》,实施隔离检疫;参加重大国际活动人员,隔离检疫可在其居住地进行。对于其他进境人员携带伴侣动物的隔离检疫,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7.3 监督管理7.3.1 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境伴侣动物进行监管。7.3.2 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可做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7.3.3 进境检疫或隔离检疫时发现伴侣动物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动物作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按照GB16548进行),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7.3.4 对限期退回的伴侣动物,其限期退回期限不超过7d。检验检疫机构应对限期退回的伴侣动物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限期退回或需扑杀处理的伴侣动物,暂存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局指定隔离场所。7.3.5 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并确保伴侣动物随携带人出境。8 其他进境动物(导盲犬、伴侣动物除外)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执行。9 动物产品9.1 口岸查验对直接进入重大国际活动参加人员驻地、媒体中心及其他相关场所的进境动物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证明文件、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兽医检疫/卫生证书和进境动植物检疫3犛犖/犜2112.5—2008许可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办理检验检疫放行手续。9.2 查验时限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实验室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9.3 监督管理9.3.1 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境动物产品的使用情况、残留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剩余动物产品在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的销毁或出境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9.3.2 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举办重大国际活动所需的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地点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指定存放地点兽医卫生条件以及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情况;指定存放地点按照我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工艺流程对有关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的情况;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消毒处理情况;加工、存放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相关加工、使用、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卫生证书》,并予以放行。9.3.3 经检验检疫,发现进境动物产品中存在动物疫病、致病性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或)《兽医卫生证书》,并对相关产品做检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后放行。9.3.4 若发现进境动物产品携带动物疫病、致病性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而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动物产品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GB16548进行),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10 植物及其产品10.1 口岸查验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办理检疫审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办理相应检疫审批。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进境植物或植物产品受理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单据、数量、外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查验,植物在当日调离至指定隔离场所,植物产品在当日完成查验,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实验室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按照SN/T1156、SN/T1104、SN/T1386、SN/T1078进行)。10.2 监督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产品经检验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等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的(按照SN/T1156、SN/T1104、SN/T1386、SN/T1078进行),以及对在指定隔离场所经检验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等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的进境植物(按照SN/T1157、SN/T1809进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给予放行。口岸查验或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植物产品以及检验检疫中发现植物携带有害生物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携带禁止进境物的,进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SN/T1157、SN/T1809、SN/T1123、SN/T1587进行),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直接进入重大国际活动参加人员驻地、媒体中心及其他相关场所的进境植物及其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应办理检疫审批的植物)办理放行手续,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对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使用情况、残留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剩余植物及植物产品在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的销毁或出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犛犖/犜2112.5—200811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执行。12 监管出境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人员应将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及剩余动植物产品携带出境,不得留存或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销售、赠送、转让。对于被代表团放弃的剩余动植物及其产品,由重大国际活动举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销毁。1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在重大国际活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验放工作中遇到
本文标题:SN 2112.5-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 动植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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