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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我要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申请登记。(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第六条保证金退还程序:(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信息时间:2010-8-31阅读次数:31】【我要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四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第五条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经市招管办确认,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一)出具保函的银行;(二)受益人;(三)缴纳额度和方式;(四)缴纳和返还的时间期限;(五)返还的方式;(六)没收担保的情形以及没收的具体额度;(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重复缴纳,就高不就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七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第八条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管办督查处。市招管办督查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第十条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和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市招管办督查处接到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第十三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保函;(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返还手续;(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信息时间:2009-10-21阅读次数:570】【我要打印】【关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三)阶段性目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
本文标题: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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