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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12.2—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犈狓犻狋犲狀狋狉狔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犮狅犱犲犳狅狉犽犲狔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犲狏犲狀狋狊—犘犪狉狋2:犘犲狉狊狅狀狊犪狀犱狏犲犺犻犮犾犲狊20080724发布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第4部分:设备、器材;———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第6部分:特殊物品;———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2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翮飞、卜宏磊、田晓青、霍宜亮、孙杰、于春梅、林汉廷、周俊萍。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12.2—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1 范围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人员及交通工具的检疫对象、检疫要求、检疫查验、结果判定及处置。本部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重大国际活动期间的人员及交通工具检疫查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SN/T1186 入出境列车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192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308 出入境船舶检验检疫查验规程SN/T1341 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432 入出境列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1457 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规程SN/T1480 入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553 入出境航空器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1560 入出境船舶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2112.1 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SN/T2112.1、SN/T1186、SN/T1308、SN/T1341、SN/T1432、SN/T1457、SN/T1480、SN/T1553、SN/T156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112的本部分。3.1人员 狆犲狉狊狅狀来我国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相关人员及相关交通工具员工。其范围应由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予以确认。3.2交通工具 狏犲犺犻犮犾犲重大国际活动服务的入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具有交通工具功能的军事装备。主要包括: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3禁止入境疾病 狀狅犲狀狋狉狔犱犻狊犲犪狊犲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五种禁止入境疾病。包括: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1犛犖/犜2112.2—20083.4可疑病例 狆狅狋犲狀狋犻犪犾犮犪狊犲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头痛、肌肉痛、关节痛、面色潮红、皮疹、黄疸、不正常的、淋巴结(腺)肿大等。3.5疑似病例 狊狌狊狆犲犮狋犲犱犮犪狊犲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快速检测等医学排查措施后,判定为疑似患有某种传染病,需要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诊治的人员。4 检疫对象3.1和3.2中确定的来我国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人员及交通工具。5 检疫要求5.1 通用要求按照SN/T2112.1的要求执行。5.2 人员的检疫要求5.2.1 对人员有特殊礼遇要求的重大国际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文提供礼遇待遇。5.2.2 入出境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要求主动申报,即: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携带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骸骨、放射性物质等的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要主动向检疫医师申报。5.2.3 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人员应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5.2.4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公告,实行检疫健康书面申报制度,要求出入境人员填报《出/入境人员检疫健康申明卡》:———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临时或长期建议的;———境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估属于传入高风险等级的;———境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造成国际间传播的。5.2.5 从非口岸区域入境的军事人员的健康申报和接种证书的查验由检验检疫部门和军方协商办理。5.3 交通工具的检疫要求5.3.1 飞机的检疫要求5.3.1.1 飞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提前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办理预报手续,有特殊礼遇要求的专机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文给予提供礼遇待遇。5.3.1.2 在飞行过程中如发现传染病人、可疑传染病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旅客,或是发现发热、咳嗽、呕吐、腹泻、呼吸困难的旅客时,机长应当通过机场管理部门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运载动物的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出现动物突发疾病或反常死亡的,机长应当立即报告检验检疫机构。5.3.1.3 飞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机长或代理人应提供相关单证,报告航行中发生的卫生问题或动物卫生问题。5.3.1.4 来自黄热病传染病受染地区的航空器,应当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5.3.2 船舶的检疫要求5.3.2.1 船舶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提前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预报,有特殊礼遇要求的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文给予提供礼遇待遇。5.3.2.2 船舶应持有有效的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运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持有相应的运2犛犖/犜2112.2—2008输工具检疫证书。5.3.2.3 船舶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船长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根据主办方要求,除航海健康申报书外,可免予有关单证的申报。5.3.3 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检疫要求5.3.3.1 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代理人或车站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进行预报,提供重大活动审批机构出具的礼遇要求或特殊检疫要求文件。5.3.3.2 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5.3.3.3 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负责人应申报航行中的卫生问题,提交司乘人员名单,货物清单。有双边协定的,应提交《入/出境列车除鼠证书》。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报告运输途中的动物卫生问题。6 检疫查验6.1 人员的检疫查验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6.2 交通工具的检疫查验按照附录B的要求执行。7 结果判定与处置7.1 人员检疫查验的结果判定及处置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7.2 交通工具检疫查验的结果判定及处置按照附录B的要求执行。3犛犖/犜2112.2—2008附 录 犃(规范性附录)人员的检疫查验、结果判定及处置犃.1 检疫查验犃.1.1 健康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出入境通道适合的位置设置检疫查验台,接受出入境人员的主动申报;实行书面申报时,可接受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团队进行集体申报。犃.1.2 体温监测———在检验检疫区域内适合的位置,设置红外体温检测仪,确保对所有出入境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监测大于等于37.5℃的出入境人员,检疫医师应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复测。犃.1.3 医学巡查———检疫医师在口岸检验检疫区域内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医学巡查,诊察出入境人员是否有发热、咳嗽、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体征,不能排除受染嫌疑的,应进行医学排查;———重大国际活动举办方有指定医疗机构的,由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犃.1.4 医学排查犃.1.4.1 排查对象对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出入境人员中的可疑病例进行医学排查。犃.1.4.2 排查方法犃.1.4.2.1 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的内容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初步判断。《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格式见表A.1;———不能排除传染病,需要进一步排查的,由检疫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医学检查,并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格式见表A.2。犃.1.4.2.2 样品采集———根据排查需要并征得可疑患病人员的同意,在填写《采样知情同意书》后采集有关样品。样品采集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在专用场所实施。《采样知情同意书》格式见表A.3;———适用于快速检测的样品,可在具备条件的口岸进行快速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送专业实验室检测。犃.1.4.2.3 实验室检测根据送样要求进行相关的实验室项目检测。犃.1.4.2.4 胸部犡光检查有呼吸道症状,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肺结核的,可进行X光检查。A.1.4.2.2~A.1.4.2.4所列的排查方法,如果重大国际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有专用医疗机构的或者不适于在口岸进行的,可直接移交医疗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追踪相关信息。犃.1.4.3 填写记录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归档。保存时间为3年。犃.2 结果判定与处置犃.2.1 排除传染病染疫嫌疑的处置登记可疑病例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放行。4犛犖/犜2112.2—2008犃.2.2 疑似病例的处置将疑似病例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重大国际活动设有专门医疗机构的,应移交该医疗机构处置。同时对可疑病例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等实施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转送医疗机构的疑似病例,检疫人员应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具体格式见表A.4。犃.2.3 对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发放《就诊方便卡》/《健康建议》及有关疾病的宣传资料,并收集联系信息,由重大国际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同地方卫生部门进行公共卫生观察。犃.2.4 入境人员患有禁止入境疾病的处置犃.2.4.1 现场处置对发现或申报患有禁止入境疾病的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人员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处置,其中患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发作期精神病的人员,应立即将其移送指定医院治疗,或者在确保不会造成公共健康威胁的情况下,允许其返回治疗。对主动申报的,检疫人员应填写《申报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人员登记表》,具体格式见表A.5。犃.2.4.2 信息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患有禁止入境疾病人员的有关信息,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通报患者在我国期间将停留城市所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病患的有关情况,并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入境后的监管工作。5犛犖/犜2112.2—2008表犃.1 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一、基本信息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国籍/地区: 职业: 出/入境时间:车(船)次/航班号 车厢(牌)号 座(铺)位号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现居住地:省市县(区)乡(街道)村个案发现渠道:测温发现□ 交通工具负责人申报□ 医学巡查发现□ 个人申报□ 疫情通报□二、临床表现 腋下体温测量℃ 发病时间:年月日A.畏寒 有 □ 无 □ 不详 □ B.呼吸困难 有 □ 无 □ 不详 □C.咳嗽有 □无 □不详 □D.咳血有 □无 □
本文标题:SNT 2112.2-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 人员及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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