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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ofportablegeneralpurposeluminairesforexportSN/T1066—2002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SN/T0002—1999《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3036—1991《可移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GB/T14437—199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和GB/T15482—1995《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结合出口可移式灯具检验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检验规程。本标准规定了检验程序、抽样方案以及检验项目、方法与判定规则。其特点是:简捷实用、便于操作。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文、宋珂、王鸿志。 本标准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作为光源,其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036—1991可移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GB/T14437—199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 GB/T15482—1995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监督抽样检验 由第三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3.2检验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3.3监督质量水平 被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总体中允许的不合格品率的上限值。3.4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根据单位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性或质量特性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可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3.5A类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3.6B类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4抽样4.1抽样条件 提交抽样的检验批应经检验合格并包装入库。4.2抽样方法4.2.1监督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案4.2.1.1监督总体量较大的情形(一般大于250且总体量与样本量之比大于10) 包装、外观、标志、泄漏电流、常态绝缘电阻、常态介电强度和通电试验检验的样本量应根据GB/T14437—1997表1中的监督质量水平与检验水平确定。监督质量水平P0规定为4.0%,检验水平的确定将根据样本量大小而适当选定。如其中:P0=4.0%,检验水平=Ⅱ,由表1查得的样本量n=8。4.2.1.2监督总体量10≤N≤250的情形 包装、外观、标志、泄漏电流、常态绝缘电阻、常态介电强度和通电试验检验的样本量根据GB/T15482—1995表1和表2按照不同的监督检验等级和监督质量水平D0确定。4.2.2例行试验的抽样方法按GB/T13036—1991中6.3.2.2规定执行。4.3抽样方法4.3.1监督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 由4.2.1确定的样本均在灯具成品中随机抽取。4.3.2例行试验的抽样方法 例行试验的抽样方法按GB/T13036—1991中6.3.2.4规定执行。5检验5.1检验分类5.1.1灯具的检验分为监督抽样检验与例行试验。5.1.2对于提交独立批的灯具应按批进行监督抽样检验。5.1.3灯具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试验: a)当试制的新产品首次出口时; b)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参数、工艺、原材料或主要部件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d)非连续生产、停产时间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5.2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5.2.1监督抽样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详见表1。表1检验内容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包装箱内实物与箱上标记相符视检A包装箱(盒)无破损、受潮B包装箱(盒)麦头、文字、标记无印刷错误B灯具被移动或调节灯具,其软缆和软线的绝缘部分不应损坏A导线可能与金属部件发生摩擦之处,应采用绝缘材料的载线座、线夹或类似装置,将5.2.2例行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按GB/T13036—1991中6.3.2规定的内容进行。5.3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定义5.3.1不合格品分类5.3.1.1A类不合格品 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也可能同时还有B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5.3.1.2B类不合格品 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不合格,但不包含A类不合格的单位产品。5.3.2检验单位的确定 包装检验以一个包装箱(或盒)为一个检验单位,产品检验以一个灯具为一个检验单位。5.3.3监督抽样检验结果的判定5.3.3.1监督总体量较大的情形(一般大于250且总体量与样本量之比大于10) a)监督质量水平P0的确定: A类不合格品:P0=0.65%; B类不合格品:P0=4.0%。 b)不通过判定数Re的确定: 根据4.2.1.1确定的样本量和5.3.3.1确定的各类监督质量水平P0,用GB/T14437—1997中的式(1)和表1确定出各相应的不通过判定数Re。 对4.2.1.1的各检验项目: A类不合格品:Re=1; B类不合格品:Re=2。5.3.3.2监督总体量10≤N≤250的情形 a)监督质量水平D0的确定: N<100时:各类不合格品D0=1; N≥100时:各类不合格品D=2。外观视检导线固定A漆膜表面外观应良好,无明显变化和缺陷B电镀化学覆盖层应平整、光洁,无鼓包、针孔、裂纹以及漏镀区之类的明显缺陷B标志灯具标志内容应符合标准或合同规定视检A泄漏电流0类,Ⅱ类灯具≤0.5mAⅠ类灯具≤1mAGB/T13036—1991中4.12Z常态绝缘电阻基本绝缘≥2MΩGB/T13036—1991中4.12Z补充绝缘≥2MΩⅡ类灯具带电部件与壳体间≥4MΩⅠ类灯具带电部件与壳体间≥2MΩ常态介电强度频率为50Hz基本正弦波GB/T13036—1991中5.9Z试验电压V:灯具的额定电压Ue试验电压500V,1min42<Ue<250V试验电压2Ue+1000V,1min通电试验灯具在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后,随即在额定电压下通电,应能正常工作GB/T13036—1991中5.10A附件齐全完整视检A注:Z—表示致命缺陷。0b)选用第一监督检验等级的抽样方案(Re=1)。5.3.3.3检验结果的判定 当监督抽样检验的样本中任一类别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通过判定数Re,则判定该批产品监督抽样检验不通过;只有当所有类别的不合格品数小于各相应的不通过判定数Re时才可判定该批产品监督抽样检验通过。5.3.4例行试验结果的判定 按GB/T13036—1991中6.3.2.4规定执行。6不合格的处置 监督抽样检验未通过允许返工整理,剔除或修复不合格品并附返工整理记录后,允许再提交检验一次。经再次检验仍未通过时,该交验批产品不准出口。7检验有效期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且未发现产品质量有异常情况时,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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