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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招标公证第一章总则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二、招投标法适用范围三、强制招标制度四、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五、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一、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货品或服务,通过发布招标广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等方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招标人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参加投标人中确定交易对象即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对招标者招标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行为。招标人应禁止的行为:(1)无法定或约定条件而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2)招标程序开始后无正当理由而停止招标;(3)未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自行招标;(4)《招投标法》第22条的情形。二、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招投标法》第2条、67条规定。三、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招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3、4、5、6、7条《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1.0.4P3规避招标:《招投标法》第4条、第49条四、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五.招投标的行政监督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1.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与产业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进口机电设备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各类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招标一、招标人的概念二、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招标的方式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五、自行招标的相关规定六、招标程序七、招标文件的内容一、招标人的概念《招投标法》第8条二、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招投标法》第9条三、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10条、第6条、第51条公开招标:国际无限竞争性招标国内无限竞争性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1)强制性招标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2)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计委);(3)省级重点项目(省政府);邀请招标:《招投标法》第10条邀请招标的要求:《招投标法》第17条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法》第13、14、15条、第50条五、自行招标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5、6、7、8、9、10、11条自行招投标的行政核准手续:由批准可研报告的行政主体核准可否自行招标,核准后,即可自行招标,否则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六、招标程序⒈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投标法》16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6条、第16条发布方法:指定媒介《中国招标》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网址:《中国招标投标网》网址:⒉资格审查《招投标法》18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9条《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57条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出售之前完成。资格后审:招标开标后进行。⒊出售招标文件⒋现场踏勘《招投标法》21条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投标文件是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作出的”。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投标法》第23条⒍签收投标文件《招投标法》第24条、28、29条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有效期≥20日七、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投标法》19条、20条。第三章投标一、投标人的概念二、对投标人的要求三、联合投标一、投标人的概念《招投标法》25条、26条二、对投标人的要求⒈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7条)⒉投标文件须在截标前送达招标人。(28条)⒊截标前投标文件可补充、修改、撤回。(29条)⒋分包。(30条、48条、58条)⒌禁止串通投标。(32条、53条、54条)⒍禁止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3条)三、联合投标《招投标法》第3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二、评标三、定标四、招标投标备案制度五、中标无效一、开标⒈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形式《招投标法》第34条⒉开标的主持人、参加人《招投标法》第35条⒊开标基本程序《招投标法》第36条⒋违反上述程序的法律后果《招投标法》第5、7、64、65条二、评标⒈评标主体——评标委员会(技术组、商务组)《招投标法》第37条、5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7—14条、53、54条⒉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结果筛选出废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5——27条《招投标法》第38、39条。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说明。投标偏差: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废标:法定或约定的无效标书。《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0条(2)21条(3)22条(4)23条(5)25条3.详细评审《招投标法》第40、41、42、43、44条、55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8——40条(1)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评审比较。(2)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技术部分不调整,详细评审的结果为一份“标价比较表”和“书面评标报告”。(4)综合评估法对商务、技术部分均量化——折算为货币或打分,详细评审结果为一份“综合评估表”和“书面评标报告”。(5)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截标日)至定标。30个工作日。(6)招标人的违法谈判三、定标《招投标法》第45、46、47、48条、第57、59、6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1——52条、第55、56、57条1.评标报告2.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3.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依次确定中标人。4.中标通知书5.履行保证金四、招标投标备案制度《招投标法》47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10条、12条。五、中标无效中标无效:指招标人最终作出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强制招标项目须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招投标法》64条、57条、55条、52条、50条、53条、54条。第五章招标公证一、公证概念二、招标公证一、公证概念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二、招标公证招标公证的方式:一次性公证、分阶段公证招标公证一般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向招标人所在地公证处(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公证处(委托招标)提出。
本文标题:招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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