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项项目目招招标标投投标标的的基基础础理理论论及及其其应应用用一、招标投标的机制设计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配置与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重要且普遍使用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也是项目采购中最具有公平性和竞争性特点的采购方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揭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使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交易达到帕累托效率1;投标人为提高中标率总是依据自己的生产成本制定最有竞争力的标价,竞争越激烈,投标人之间的博弈越有利于招标方。另外,市场交易一般是在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完成的,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市场制度必须同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2和参与约束3,而招标投标制度完全能够满足这两大约束的决策前提。本节专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分析招标投标的机制问题。1、招标与拍卖的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招标与拍卖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auction,但我国习惯把销售商品的auction叫做拍卖,把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auction称为招标。大体上说,拍卖是以商品兑钱,招标是花钱购买服务。拍卖和招标不仅在形式和操作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而且在经济学意义上也有许多共同的规律。清楚了拍卖规律,招标规律也就迎刃而解,反之亦然。麦克阿斐(McAfeeP)曾给拍卖下过如下定义: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它在市场参与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市场参与者包括拥有资源的招标商和希望获取资源的投标商;招标商与投标商共同参与才形成完整的拍卖。招标、投标与拍卖三者之间相关相连的关系如图1所示。麦克阿斐是将拍卖定义为一种市场状态进而揭示了招标、投标与拍卖之间的内在关系。不妨将此理解为广义的拍卖,在此招标、投标是拍卖市场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与拍卖密不可分。而威廉·维克利(WilliamSpencerVickrey)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为四种类型(Vickey,1961):英国式拍卖(EnglishAuction)、荷兰式拍卖(HollandAuction)、第一价格拍卖(First-priceAuction)和第二价格拍卖(Second-priceAuction)。维克利对拍卖的这种分类逐渐成为标准的拍卖分类方式。按维克利的分类,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是拍卖的一种类型,即第一价格拍卖(又称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或暗标拍卖)。1当资源配置使一些人的条件有所改善的同时,没有使任何一个人的条件变得更差,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叫帕累托效率。2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简称IC。指招标人不能事先观察到投标人对标的物的估价及其具体报价,而投标人在任何激励合同下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报价,因此招标人希望的任何报价都只能通过投标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报价来实现。具体说,当投标人积极贡献私人真实信息对自己和招标人都有利时,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要求。3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简称IR。指投标人从参加投标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参加投标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换言之,投标人只有在参加投标的获利比不参加投标高时才会决定参加投标。投标商需决策的问题2图1招标、投标、拍卖之间的关系招标投标主要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即通常说的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拍卖或竞买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方式不同。一般商品拍卖中,竞买人公开报价常用口头表示,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投标人则以书面形式“封闭”地提出报价,其价格信息是“私有”而非共享。二是程序规定不同。一般商品拍卖的竞买人不论其报价高低均有再次报价的机会,而参加合同采购项目招标的投标人通常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三是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角度看,商品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竞买人提供价格信息,但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人的意思表示除特别约定外均具承诺效力;从法律约束力看,在卖出商品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报价在其他竞买人有比他高的报价后,即失去约束力,拍卖以报价高者为胜;但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投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不论报价高低和先后,经综合评标后都有可能中标。四是交易价值和难度不同。与任何拍卖商品相比,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合同项目所涉金额巨大,即中标投标商完成合同的成本比较大,如三峡工程一个土建施工合同往往是数亿元人民币,一套工艺设备的采购合同,通常超过数百万元人民币;合同履行时间长,往往是数年至十几年;一般完成合同的技术难度也很大。这些特点导致招投双方非常重视双方的履约能力。五是面临的风险不同。在商品拍卖中人们对“已经存在的”拍卖品的信息是比较完全的,而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人们对“末来完成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信息,是不完全和无法完全的。换言说,由于“末投标多少?投标?投标商投标商串谋?第三方代理商拍卖招标商有否不法行为?邀请哪些投标商?何种标价可以接受?选取何种拍卖规则?拍卖全部进行下去?代理商面临的问题监督监督委托(参加投标)(拍卖品招标)招标商需决策的问题3来”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招投双方履约的不确定性),合同采购项目招投双方都面临巨大风险:投标商有可能完成合同所用成本高于投标价而导致亏损甚至破产;而一旦投标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完全,招标人则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一般商品拍卖在拍卖结束后风险即转移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说这是合同采购项目招标和商品拍卖的本质区别。另外,从中标形式上讲,一般商品拍卖与合同采购招标也是不同的。拍卖一般商品时,拍卖人把拍卖品卖给报价最高的投标商;而合同采购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则把采购合同卖给报价最低4的投标商。但是从中标本质上讲,商品的高价中标和合同的低价中标是一致的。假设第一价格拍卖中某一特定投标商对拍卖商品的估值是v,并且投标价为b(b≤v),如果其投标价最高,则其收益为(v-b),若有其他(k-1)人亦投标至b,则他获得收益(v-b)/k。如果是合同采购招标,投标商完成这合同的成本为c,投标价为p,若有k人同时投标报价为p,则其收益为(p-c)∕k。令v=-c,b=-p,则v-b=-c-(-p)=p-c,即投标一拍卖物品的最高价中标和投标一项合同的最低价中标是等价的。实际上,如果假定招标人通过拍卖从投标商获得的收益为正,而支付给投标商为负,则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时,最低价p中标亦就是最高价(-p)中标。2、招投标机制的基本理论⑴投标竞争的纳什均衡解。在合同采购招标中,投标人必须在赢得交易的可能性和投标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而找出一个最优的报价。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占优策略,因为一个参与人的报价选择是否最优要取决于其他参与人报价的情况,但完全能够通过理论分析寻找出招投标博弈的非占优策略均衡5的纳什均衡。假设:有两个风险中性的投标人,分别为博弈方A和博弈方B;其对拍卖品(合同)的估值为Vi(i=1,2),用报价bi拍得拍卖品的得益为Vi–bi;博弈方的估值Vi是相互独立的(在此,博弈方的估值Vi就是其类型,博弈论中的类型是指:相应的博弈方自己清楚而他人无法肯定的私人内部信息以及有关情况或数据等),都是在[0,1]上的均匀分布(指对方的估值独立地取[0,1]中任何数值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即各博弈方知道自己的估值和另一方估值的概率分布是[0,1]上的均匀分布6;上述情况和各假设两博弈方都清楚。可得最优报价为:bi=Vi∕2这就意味着,参与人应把报价定在等于其对拍卖品估值的一半水平上,就能使期望收益达到最大。即:给定其他参与人的报价策略,每个参与人都按其对拍卖品估值的一半报价,这是参与人各自的最优策略和相互之间的最优反应。所有参与人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了投标博弈的纳什均衡7。4这里的“报价最低”是与一般商品拍卖以报价高者获得拍卖品的规则相对应的概念,并非完全指绝对的“低价中标”。在实际的合同采购招标中,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是“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前述“报价最低”包括这两种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5占优策略均衡(dominant–strategyequilibrium)是指:如果某一策略对所有的博弈参与人都是占优策略,那么这个由所有参与人的策略组成的策略组合称为占优策略均衡。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博弈里,如果所有参与人都有占优策略存在,那么占优策略均衡是可以预测到的唯一的均衡;占优策略均衡只要求每个参与人是理性的,而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知道其他参与人是理性的,因为占优策略总是一个理性参与人的最优选择;每一个占优策略均衡一定是纳什均衡,但并非每一个纳什均衡都是占优策略均衡。6当然也可以假设投标人的估值符合0到100或1000的均匀分布,这无所谓不影响分析。7需要强调的是:卖主事前承诺一定会出售拍卖品的假设,其实是纳什均衡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例如在本例中,如果拍卖人非常精明没有作出这样的承诺的话,当所有参与人按“半价”报价后,他可以因价格低而不卖拍卖品,以期有机会要求更高的报价。而参与人如果料到拍卖人可能这样做,也会采取不同的策略。这样一来,上述讨论出来的均衡就不复存在了。4当有N个投标人参与时,第i个买主的最优报价策略是:bi=[(N-1)∕N]Vi显然,参与人报价与其对拍卖品估值之间的差距(交易剩余)随参与人数的增长而递减(张维迎,1996)。即:bi随着N的增加而增加,特别是当N→∞时,bi→Vi。就是说,投标人越多,卖者能得到的价格就越高;当投标人趋于无穷时,卖者几乎得到买者估值的全部。因此,让更多的人加入竞标是招标方的利益所在。从上述分析还可得出以下结论:①最高的报价总是在对拍卖品估值最高的参与人那里出现。从上式可看出:Vi越高bi越大,但其他因子不变;成交的价格是最高的报价8,即[(N-1)∕N]VH(VH表示对拍卖品的最高估值)。所以合同采购招标(即密封第一价格拍卖,下同)产生的资源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最优的。②上述结果是实施“最优反应”而不是占优策略所产生的结果。即它是由相对占优策略组成的纳什均衡,而不是由绝对占优策略组成的纳什均衡。事实已如前述,合同采购招标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值得注意的是,“最优反应”原则上需要精明的计算,但在实际的合同采购招标中任何投标人都不可避免地会错误估计其竞争对手的策略选择,这使准确计算出投标人自己的最优反应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有理由推测,上述理论结果与英国式拍卖和密封第二价格拍卖的理论结果相比,显得更加脆弱。③所有参与人为风险中性的假设是上述结果成立的基础。如果估值最高的参与人与其竞争对手相比不那么风险规避的话,参与人的最优报价策略很可能导致估值最高参与人的一个对手最终获得拍卖品。因为如果赢得拍卖品的买主是个风险规避的人,那么他将偏好于保证在有利可图的范围内尽快赢得这次交易(志在必得),所以报价必然高于其是风险中性时的报价。这样就很难说最终谁将获得拍卖品。简而言之,如果参与人的风险态度不同,将可能导致密封第一价格拍卖(和荷兰式拍卖)出现低效率的结果。④只要N是一个有限的数,任何投标人的报价总是低于其对拍卖品的实际估值的。这种投标报价机制实际上反映了博弈方面临投标时的一个基本矛盾:即报价越高中标的机会越大,但中标的得益就越小;而报价越低中标的机会越小,但一旦中标得益就越大。一般来说,采用兼顾中标机会和得益大小的折衷办法是理性和最佳的选择。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低价中标的均衡推导:高价中标的均衡公式是:bi=Vi∕2;bi=[(N-1)∕N]Vi。设:b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V为投标人的报价,则(V–b)是投标人的得益,这与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得益公式是一样的。这样由高价中标的均衡公式可直接得到合同招标低价中标的均衡公式:Vi=2bi;Vi=[N∕(N-1)]bi⑵招标收益的帕累托效率。前面是从潜在投标人的立场出发给出了合同采购项目招标的最优投标报价均衡模型,现在反过来从招标人的角度说明其招标的期望收益和效率。说明这个问题的是著名的“拍卖收入等同定理”。拍卖及招标投标理论定量描述经济环境的最基本的假设是所谓独立
本文标题:招投标理论与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61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