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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招(投)标技术文件通病100例目录前言一.关于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二.幕墙材料和材料标准的选用三.幕墙物理性能四.幕墙构造设计五.幕墙结构设计六.幕墙施工组织设计七.工程验收前言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它使我国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幕墙工程很多采用招投标方法,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技术文件对招投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招标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和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不一样,在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是所有城镇建筑物的投资者或拥有者,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国家就是抽象的业主,他具有最大的决策权,招标文件只列国家对某个工程的工程量要求,主要内容均按国家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办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合同经济,除了国家技术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执行外,其余均由甲乙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依据,而招(投)文件具有合同同等效力,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对招投标有着重大影响。招标技术文件如果出现差错,将使下一步评标工作出现困难,因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价投标文件是否呼应标书(招标文件),如果标书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从呼应标书角度讲,是不合要求的(未呼应标书),但从遵守国家技术法规看它是正确的,按严格执法的要求应予以肯定。有些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具体,为以后执行合同埋下隐患,如招标文件只规定采用3mm单层铝板,不标明铝板牌号(状态),设计计算无法评价其安全可靠性(无牌号、状态就不能确定的铝板强度设计值);施工中承包商采用的3mm铝板可能是价格最低,质量最次的铝板,影响工程质量,但由于招标文件的疏漏,无法改变;同时在报价中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牌号(状态)的铝板,报价高低不一,无比较标准,就无法评估报价的合理性。有的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要求规定不合理,在执行中要作重大修改,就要重新估价(改变中标价),实质上成为双方议价,招标就形同虚设。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对投标单位更为关键,很多评标办法规定每错用一个标准扣0.5分(满分为5分),错选10项标准这项5分就扣完了,又如规定计算书每错一处扣0.5分(满分为10分),错20处这项10分就没了,要知道在其它项目胜出对手5~15分是很难的。投标文件采用已废止的标准,在执行合同时,在材料采购和使用上就会出重大失误,例如对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投标文件采用已废止的《热反射玻璃》JG693-1985,就要按JG693去订货,镀膜玻璃厂按订货合同用非汽车级浮法玻璃原片镀膜供货,但现行《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18915-1-2002)明确规定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原片要用汽车级浮法玻璃,工程验收时发现不是用汽车级浮法玻璃原片镀膜,要拆除重换,将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失。因此,正确制定招投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中最关键而重要的基础环节。笔者参加了全国各地几百个幕墙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发现招投标技术文件有不少问题,为了使各单位在制定招投标技术文件时不再出现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技术文件质量,特将招投标技术文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整理出招投标技术文件通病100例,供有关单位参考。参加本书文字整理、绘图的有邹华、周婕、章峰、张吉、路荣等。由于编者水平及收集资料范围的局限,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和专家指正。一.关于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1.对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缺少全面认识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JG、JGJ、JC、HB、YS),ASTM、AAMA、JASS、JCMA、DIN、EN、ETAG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这是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照搬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和技术原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建设部批准发布的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行后,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制订地方标准”,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部以建标[2000]85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如连续梁计算支座弯矩时,取活荷载作用满布,而计算跨中弯矩时,则取活荷载隔跨分布(邻跨无活荷载);对基本组合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1.0。因此“从严”的提法是不确切的。2.不能正确应用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A.上海市地方标准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标准。B.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编制依据是建设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张芹同志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冯国勤副市长函指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时,于2004年4月27日颁发(沪建研[2004]26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中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通知修正后公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反复查证,只有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80)建发设字第8号关于颁发《工程建
本文标题:招投标通病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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