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招标前期工作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概算(含调整)、投资估算(含调整)、投资预算(含调整),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投资概算(估算)时应列明工程建安投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或审核)单位在委托合同中向委托人作出工作深度、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和责任赔偿承诺,未作出书面承诺的,委托人不得支付相关费用;招标后因咨询成果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承诺进行赔偿。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质量保证和责任赔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经验业绩及诚信记录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比选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接受招标代理业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同一个招标项目的预算价编制(含审核)业务。预算价编制审核单位及编制人员名称等在开标前应当保密。第七条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提交咨询成果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估算的1‰。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成果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咨询成果质量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未能履行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二)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计算误差导致累计项目预算价误差超过±5%的;(三)因违法或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招标无效的或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合理的时间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备案;(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应当有不少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额度的银行存款证明;(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项目应当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含地质勘察资料)等。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二)开标时间、地点有变更的,招标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三)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向统计部门填报招投标统计报表。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含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近几年内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重大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实施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省和本市已经的编制示范文本。第十三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如实公布该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公布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估算)中的工程建安投资额,规定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招标公告的发布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同时应抄送市指定网络媒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并列明工程场地具体位置、周边环境的详细情况和招投标活动计划;(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招标项目的规模、内容、标准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明确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具体规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规定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企业(含项目经理)在该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投标;(五)实行网上投标答疑和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的制度;(六)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度,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较大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外,市场变化等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暂定材料品牌、暂定价格或暂定金额,不得留有其它报价缺口;(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规定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招标人有要求时)、报价文件分别密封,公布工程量清单和经批准的工程建安投资概算(估算);(八)规定工程建安预算价和招标最高限价不得早于开标前三日公布,公布招标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九)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标明所有法定废标条款和约定废标条款,标明主要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公布低价风险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低价风险保证金=系数(1-2)×(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的形式及提交、返还办法;(十一)明确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项目应依法赔偿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十二)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十四)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该招标文件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法定废标情形之外的约定废标情形不得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一般仅限于以下情形:(一)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企业(含项目经理)参加投标的;(二)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宣布不得参加投标的;(三)资质、业绩、信誉、资金、设备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四)资格文件或技术文件中体现投标报价的,技术文件中施工组织的内容体现投标人名称的;(五)投标报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估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或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六)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七)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低于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八)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作出说明或其说明不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九)报价出现负数的。投标人除违反法定废标条款和约定废标条款外,不得被评为废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如果必须引用某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标明“或相当于”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少于三家。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前款所指“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是指低于项目等级所需的资质要求,“过高的资质要求”是指高于项目等级所需的资质且导致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应当实行不记名制度;(二)招标人应在两个以上的地点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并应同时采用邮购方式发售招标文件,逐步推行网上下载的方式发售招标文件;(三)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应当保密。第十八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承包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允许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或其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挂靠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的印章、姓名等行为。第二十条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对项目情况特殊确需组织踏勘现场的,应当在实施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实行不记名制度。投标人愿意自行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提供条件。投标人是否踏勘现场、参加投标答疑等活动由投标人自行决定。第二十一条解答投标疑问实行网上答疑:(一)投标人的投标疑问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或通讯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但投标人不得署名;(二)招标人应当对所有的投标疑问进行答疑,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招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应在国家指定媒介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布,同时应在该媒介告知投标人索取上述书面文件的办法,并实行不记名制度。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必须实行“一编一审”的制度;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单位在编制、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深度未达到规范要求导致工程量不清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深化设计的要求;(二)工程量的核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一般不设置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公布工程建安预算价和招标最高限价。工程建安预算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中的工程建安投资。招标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建安预算价×(l一下浮幅度)。具体下浮幅度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评审意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超过期限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五条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鼓励推行网上招标、电子化招投标,推进招投标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具体方案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制定,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为资格审查的内容,投标人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等内容。招标人认为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含报价承诺函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计价格式的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等。第二十七条工程建安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应当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要
本文标题: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66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