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故意杀人案辩护词篇一: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来源:作者:日期:09-07-06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第1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china.findlaw.cn/fangdichan/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第2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china.findlaw.cn/fangdichan/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2、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不能证实林某某已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更不能说明控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一)抛尸用的箱子。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旅行箱作为抛弃被害人头颅的包装物。该旅行箱上应当留有被害人血痕,案发后该旅行箱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旅行箱未能检出血痕。旅行箱作为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是连接杀人、分尸和抛尸这三个作案环节的关键证据,现在该箱未能检出血痕,说明杀人分尸和抛尸之间的证据链已经断裂。在没有被害人尸体、尸块,没有作案工具、没有抛尸现场的情况下,现在又失去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更充分证明本案事实不清,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证据不足。二)林家的拖把。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该拖把拖过厕所,拖过血迹。案发后将它带到自己家中,后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拖把未能检出血痕。拖把是认定被害人血迹、组织碎屑数量多少的重要证据,如果拖把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可以考虑现场不仅仅只有少量血迹和组织碎屑,可以考虑林某某已经死亡。所以拖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证据。但现在拖把没有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那只能说,认定林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不足。三)陈某的裤子应当作为重要证据加以收集。被告人在2006年11月18日第三次供述中说:“她(林某某)当时是蹲在厕所里洗裤子”,陈第3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china.findlaw.cn/fangdichan/某在11月14日的报案笔录中也说:“本月8号我走时在厕所里扔了一件要洗的裤子,昨天回来时,我看到裤子还在那里。”这就是说,裤子一直在卫生间里。从警方2007年8月28日的《现场补充勘验检查笔录》中可以看到,在案发近一年后,在卫生间内三面墙上都还发现并提取了“疑似血迹”和“油状物资”,最高距离地面2.2米。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可见当时是血肉横飞。那么近在咫尺的裤子上一定会沾满血迹和肉屑。可是陈某竟然没有注意到这一异常,办案机关至今都没有将其作为证据,对其做痕迹鉴定。该裤子是认定被害人血迹、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组织碎屑数量多少的重要证据,如果裤子上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那么可以考虑现场不仅仅只有少量血迹和组织碎屑,可以考虑林某某已经死亡。所以裤子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证据。不对其进行痕迹鉴定或者检不出血痕,认定林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显然不足。四)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裤。虽然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在分尸时将外衣、长裤脱掉,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在实施杀人和抛尸时是穿着外衣、长裤的。该衣裤被告人作案后没有换,并一直穿到看守所,直到2007年10月25日被释放时才丢弃。对此重要证据,不知警方为何没有将其作为证据收集。被告人衣裤上面有没有被害人血痕,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杀人、分尸、抛尸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不是可有可无的证据,不对其进行痕迹鉴定或者检不出血痕,那只能说,认定被告人杀人并分尸、抛尸的证据不足。五)控方没有当庭播放长江大桥监控录象,只是口头表示,长江大桥第4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china.findlaw.cn/fangdichan/监控录象证明被告人曾拖着一个旅行箱经过大桥。辩护人认为:首先,这个录象应当当庭播放。没有播放,被告人、辩护人无法辩认它的真伪,无法发表意见;其次,即使录象清晰、真实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是用旅行箱装着尸块去抛尸。因为:一、经过大桥不等于抛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当有抛尸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的录象资料或其他证据加以补强;二、旅行箱没有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说明旅行箱与尸块、抛尸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监控录象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抛尸行为,长江大桥不能被认定为抛尸现场。六)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分尸时曾使用林家的一块白色塑料砧板,但今天法庭质证时出示的是一块黄色砧板的照片,是不是塑料的没有加以说明。是被告人记忆错误、故意乱说还是警方取证有误,应当通过调查予以查明。七)警方2007年8月28日所作的《现场补充勘验检查笔录》中提到的在卫生间三面墙上发现多处“可疑油状物质”,警方没有将其进行法医鉴定,该“可疑油状物质”究竟是什么物资,是被害人的还是其他人的,或是其他动物、植物的,不得而知。如果得不出“可疑油状物质”系被害人所有的结论,那么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结论显然证据不足。同样,如果得不出“可疑油状物质”系被害人所有的结论,那么卫生间里的可疑物的数量和分布范围将会降到只有少量几个点状血痕和组织碎屑的程度,根本不可能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结论。八)警方出示的2008年1月12日作出的4048号《法医鉴定书》、2008第5页共8页房产纠纷律师china.findlaw.cn/fangdichan/篇二: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见青为变卖父母名下并有其儿子等居住的房产遭拒绝后,竟将其父母双亲杀害,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死父母双亲,社会危害极大,且颠倒是非,认罪态度较差,情发不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立即执行。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判决书(第2页下方)中的审理查明叙述是:“、、、、、、向其父母提出变卖农药厂宿舍以帮助其偿还其债务的想法,遭其父杨继昌的极力反对和责骂被告人杨见青变卖父母名下的房产等原因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遂先后将父母杀死,、、、、、、。”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主观作出行为判断。1、根据王琦萍(前妻)、杨正南(儿子)、钱建龙(同学)等证人证言,被告杨见青在外面连续几年欠款数额巨大,也并没有影响他的行为无论是对父母还是对他人态度依然温和,也没有与父母打架,仅仅是与父亲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的性格不合,这是其父杨继昌严格使然。而且在与同学、朋友间的几年交往中一直对别人有欠款,但也没有过激反应,仍然心态平稳。2、被告人杨见青一直与母亲感情比较亲,而对父亲的责骂也应该习以为常了,在家也没有暴力反应,因此,不可能因为一次责骂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3、根据刑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因为欠债买房就表明其必然有杀人歹念,尽管被告杨见青在外欠款的数额巨大,但也没有对其他人有杀人的想法,从此行为可以看出其对欠款开的比较开。4、根据被告人描述其杀害父母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杨见青应当属于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其次,买房行为与杀人没有因果关系,房子的抵押是被告父母同意并签字的,即使卖房被告依然有较大数额外债,被告父母内心也清楚,否则被害人杨继昌就不会向证人于龙德诉说做人失败,并表现情绪低落。二、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不充分。首先,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首先,因此司法实践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包括:(1)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2)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愤犯罪的;被告杨见青具有以上三种《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其次,从犯罪动机讲,而是被告杨见青没有犯罪动机而是激情杀人。从犯罪手段上讲,没有实施残忍手段,仅是在下意识用手捂压致被害人死亡。从犯罪时空环境讲,仅在自家临时激情行为。总之,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达不到罪行极其严重,其社会危害性相其他杀人罪对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
本文标题: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691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