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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介绍阎东兴2013年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1)(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1、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2、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即逃避招标;3、内幕交易、“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4、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6、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7、围标、串标、操纵招标结果;8、骗取中标;9、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10、有关部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规定,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机制不完善,分散管理,同体监督。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二)原因分析(体制、制度、利益)(三)法律规制趋势研判1、打破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2、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3、划清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4、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5、严格法律责任二、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不统一,政出多门,招投标市场被人为分割;(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比较突出;(四)地区封锁、行业保护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五)行政监管行为不规范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并存,投诉机制不健全;(六)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使部分招投标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三、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三)解决突出问题原则(四)协调性与前瞻性原则(五)可操作性原则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1-1)(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1、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F-T2)2、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1-2)(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3、结论:(1)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都适用于《招标投标法》。(2)《招标投标法》的规定(3)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1)(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1、强制招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F-T3-1)(2)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TL-T2-1)①工程;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2)(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1、强制招标(3)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TL-T2-2)(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TL-T2-2)(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TL-T2-2)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3)(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1、强制招标(6)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F-T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TL-T3)注:法和条例表述上的变化。(7)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T3-3)(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2)(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2、自愿招标可以不招标的范围:(F-T66、TL-T9)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1)(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原则,邀请招标是例外)1、公开招标(F-T10-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F-T25)(2)公开招标的范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TL-T8)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2)(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2、邀请招标(1)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的范围:(TL-T8)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3)(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P25)(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和费用不同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4)(四)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F-T12)1、自行招标(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TL-T10)(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代理招标(1)不得强制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自行选择的原则: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3)不得指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5)(五)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TL-T-7)(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P5)1、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2、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五、关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1)(一)《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F-T3)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项目”(TL-T2)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政府采购法》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F-T2)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五、关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2)(四)立法协调1、《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协调(T4、T26)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协调。(TL-T84)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1)(一)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F-T7)1、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执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授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4、具体管理体制(TL-T4)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2)(一)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F-T7)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3)(二)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SM:P44)(三)关于行政审批的权限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2、注册招标师制度,即招标职业资格制度七、关于招标代理(1)(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1、代理的特征:(P38)2、招标代理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3、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F-T13-1)4、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七、关于招标代理(2)(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体和监督主体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F-T13-2)(P35)七、关于招标代理(3)(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TL-T13)1、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6、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F-T14-2)(P37)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F-T15)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七、关于招标代理(4)(四)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TL-T12)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五)招标代理的形式要件(TL-T14)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六)招标代理收费(TL-T14)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关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1)(一)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1、招标公告(1)公开招标要发布招标公告(F-T16-1、TL-T15-1)(2)对强制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须指定媒介发布(3)招标公告的内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数量;④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⑤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⑥其他事项。2、投标邀请书(F-T17)(1)邀请招标要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投标邀请书的内容:①招标人名称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数量;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⑤获取投标邀请书的办法;⑥其他事项。八、关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2)(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编制的主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F-T19-1)2、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F-T19-1)3、招标文件内容(F-T19、T23-24)4、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F-T19-20、T22-24)九、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1)(一)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1、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F-T18-1)2、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F-T18-2)3、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类别(1)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TL-T15-2)(2)投标人资格后审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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