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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与实务(含2017-2018新规新政)2018年6月一、基本法律要求及建筑行业新政策二、招标过程中主要文件的编制依据三、招标投标常见问题及案例四、招投标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目录1.1、招投采购两大主要法律体系1.2、两法律体系的适用性对比分析1.3、招标投标流程1.4、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过程时间节点的规定1.5、必须招标项目1.6、2018年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新标准1.7、2017年招投标主要新政1.8、关于委托招标与自行招标的规定1.9、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10、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1.1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基本法律要求及建筑行业新政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03-0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2013年5月1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令【2017年5月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2017-10-0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03-11】1.1、招投采购两大主要法律体系1.2、两法律体系的适用性对比分析1.3、招标投标流程招标方案招标开标定标评标•法律依据•招标范围确认•行政监督•资格设定•合同调研•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保密措施•评委会责任•澄清•废标•详评中的监督•推荐候选人监督•重新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异议提出与答复•投标准备会与踏勘现场•投标文件接收•开标会议•开标异议与答复•公示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禁忌行为1.4、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过程时间节点的规定1.5、必须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设备和材料。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1.6、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最新规定——2018.6.1施行的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6、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最新规定——2018.6.1施行的发改委16号令1、审计结果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2、增值税(严查转包、围包、分包、挂靠)调整【2018-04-04】3、多省严查围标、串标4、环保停工政策5、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化(取消园林绿化资质)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2018-01-01】7、发展装配式建筑8、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令)——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7、与招投标有关的建筑行业主要新政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经过核准和备案同意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委托招标是由业主委托招标理机构为其组织招标过程中一系列活动,在众多投标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1.8、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1.9、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03-11】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1.9、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设计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当具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当具有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和建设项目管理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监理招标、含工程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招标应该具有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采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方式,一般自工程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提供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其招标条件只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1.9、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10、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实施条例第32条)(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1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实施条例第41条)2.1、招标文件范本2.2、招标公告编写要求2.3、合同的制订依据2.4、评标报告编制要求2.5、中标候选人公示编制要求2.6、法规中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相关要求二、招标过程中主要文件的编制依据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pdf2.1、招标文件范本——2018年1月1日实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2.2、招标公告编写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3、合同的制订依据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doc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doc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0).doc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doc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doc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4).doc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doc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2.4、评标报告编制要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2.5、中标候选人公示编制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2.6、法规中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相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3.1、招标投标常见的问题三、招标投标常见问题及案例投标人存在的问题(1)弄虚作假(2)收买贿赂(3)投标单位恶性竞争(4)分包、转包谋利(6)围标、陪标、串标(5)阴阳合同招标代理单位存在的问题(2)评标方法不够科学具体(3)招标代理人员业务水平欠缺,造成招投标程序客观违规(4)未能配合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邀请和招标项目的合理划分(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6)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缺陷,造成招投标资料保管不完善,给招投标审计带来困难(1)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内容不规范招标人存在的问题(2)招标信息公开度不足、规避招投标程序(3)违背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4)排斥竞争,以邀代招(5)表明倾向量身招标(6)达到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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