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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MHT 4002.1-201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ICS33.060.01V54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02.1—2015代替MH/T4002.1-1995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GeneralspecificationforgroundsystemofHFvoicecommunication-Part1:Technicalspecification2015-04-08发布2015-08-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4002.1—2015I前言MH/T4002《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计划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技术要求;――第2部分:维修规范。本部分为MH/T4002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T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与MH/T4002.1-199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名称由《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改变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在短波语音地面通信系统的组成中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享单元(见4.1.2);——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享单元的技术要求(见4.1.3);——修改了发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频率稳定度、工作种类、峰包功率、音频频率响应、载波抑制、音频输入、天线阻抗、MTBF。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杂散窄带射频分量、相对音频互调产物、边带抑制、带内副波、ALC、PTT响应时间(见4.2.1,1995年版4.2.1);——修改了收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镜像抑制、中频抑制、音频频率响应、音频输出、MTBF等参数。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带外互调、杂散抑制、AGC、AGC时延等参数(见4.2.2,1995年版4.2.2);——修改了部分天线调谐器技术指标,包括输出匹配范围、自动调谐时间、自动调谐精度。删除了昀小输入功率相关内容(见4.2.4,1995年版4.2.3.4);——增加了天线的技术指标(见4.2.5);——修改了工作环境温度相关要求。增加了部分工作环境要求,包括昀大海拔工作高度、机房环境要求等(见5.1,1995年版4.3);——增加了短波台站场地选择的要求(见5.2);——修改了电磁环境的要求(见5.3,1995年版4.4);——删除了短波设备技术标准的说明(1995年版附录A);——增加了对各项技术参数的定义和测试方法(见附录A);——增加了第一菲涅尔区的计算说明及举例(见附录B)。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卜恩书、蔡晶、李晓翼、安文彦、左童林、罗翔、李亘一。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部分于1995年12月首次发布。MH/T4002.1—20151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1范围MH/T4002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规划、设计、制造、检验和更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934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GB13614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及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MH/T4020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防雷技术规范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groundsystemofHFvoicecommunication用于实现短波语音通信功能的地面系统。3.1.2天线调谐器antennatuner连接发信机与天线,使发信机与天线之间阻抗匹配,保证天线在使用频率上有昀大辐射功率的一种阻抗匹配网络。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AGC自动增益控制(AutomaticGainControl)ALC自动电平控制(AutomaticLevelControl)CW载波(CarrierWave)DSP数字信号处理(DigitalSignalProcessing)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TimeBetweenFailure)MHMH/T4002.1—20152PCM脉冲编码调制(PulseCodeModulation)PEP峰值包络功率(PeakEnvelopePower)PTT应答键(PushToTalk)4技术要求4.1一般要求4.1.1工作方式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在话音模式下应使用抑制载波上边带、模拟单信道无线电话音工作方式(J3E)。选呼模式下应使用全载波单边带电报、模拟单信道无线电电报工作方式(H2B)。4.1.2组成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由短波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遥控器、选呼器(可选)、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和电台共享单元(可选)等组成。4.1.3设备技术要求4.1.3.1短波发信机4.1.3.1.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4.1.3.1.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等工作状态显示。4.1.3.1.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4.1.3.1.4应具有激励器、功放模块、电源模块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4.1.3.1.5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E&MV型标准。4.1.3.1.6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4.1.3.1.7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方式。4.1.3.1.8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4.1.3.1.9射频端输出应有50Ω非平衡输出端。4.1.3.2短波收信机4.1.3.2.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4.1.3.2.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接收电平等工作状态显示。4.1.3.2.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4.1.3.2.4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4.1.3.2.5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或人工可调。4.1.3.2.6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钮。4.1.3.2.7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4.1.3.2.8射频端输入应有50Ω非平衡输入端。MH/T4002.1—201534.1.3.3短波收发信机4.1.3.3.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并满足体积小、安装容易的要求。4.1.3.3.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接收电平等工作状态显示。4.1.3.3.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种类等,并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时相同。4.1.3.3.4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4.1.3.3.5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或人工可调。4.1.3.3.6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钮。音频线路输出端口应能输出发射及接收的音频信号。4.1.3.3.7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4.1.3.3.8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4.1.3.3.9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够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模式。4.1.3.3.10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E&MV型标准。4.1.3.3.11射频端输出应有50Ω非平衡输出端,射频端输入应有50Ω非平衡输入端。4.1.3.4遥控器4.1.3.4.1遥控器直接或通过传输设备连接短波设备,为使用人员提供操作界面,可以连接单路短波设备,或可以连接多路短波设备。4.1.3.4.2应具备控制发信机射频发射和监听收信机信号的功能。4.1.3.4.3应具备每个信道的PTT、SQL指示和音量调节。4.1.3.4.4多路遥控器应具备多个信道的收发选择和正在使用信道的指示。4.1.3.4.5与短波设备或传输设备的接口应至少符合四线E&MV型标准。4.1.3.4.6应具有收发合一的录音接口。4.1.3.5选呼器选呼器的功能应符合4.2.6的规定。4.1.3.6传输部分4.1.3.6.1传输部分由传输设备和接入设备组成,适用于控制信号和音频信号的传输和接入。4.1.3.6.2应至少支持四线E&MV型信号和监控信号的传输需求。4.1.3.6.3传输系统总损耗应不大于3dB。4.1.3.6.4传输和接入设备应具备电磁防护能力。4.1.3.7监控部分4.1.3.7.1应能对短波设备进行全面、实时的本地和远程控制及管理,具有友好的使用界面。4.1.3.7.2应能设置分级的账户及密码,不同级别的账户具有不同的监控功能。4.1.3.7.3应具有系统日志和工作日志的存储和读取功能。4.1.3.7.4监控部分的故障应不影响短波设备的正常使用。4.1.3.7.5应能监控每一台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的工作状态和性能参数。4.1.3.7.6应能监视和调节工作频率、发射功率等指标参数和工作种类。MHMH/T4002.1—201544.1.3.7.7应能监视前向功率、反向功率(驻波比)和电源状态。4.1.3.7.8若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能发出和显示告警。4.1.3.7.9监控部分所具有的操作应完全包括在电台本地面板上的操作功能。4.1.3.7.10应能对多个地面站的设备进行联网监控和操作。4.1.3.7.11监控接口应提供RS232和以太网接口。4.1.3.8天馈部分4.1.3.8.1天馈部分应提供符合发信机和收信机射频输入输出的接口。4.1.3.8.2天线可为全向天线,也可为定向天线。4.1.3.8.3天线可为宽带天线,也可为窄带天线。4.1.3.8.4天线驻波比无法达到4.2.5.2的规定要求时,应安装天线调谐器。4.1.3.9电台共享单元4.1.3.9.1应支持多用户共享。4.1.3.9.2电台共享单元提供的接口应符合四线E&MV型标准。4.1.3.9.3应具备呼叫竞争功能,在电台共享时,若多个用户呼叫竞争使用电台,电台的使用权应由时间上先到达的呼叫占有。4.2收发信机技术指标4.2.1发信机4.2.1.1频率范围:2.8MHz~22MHz。4.2.1.2频率稳定度:小于或等于5×10-8(0.05ppm),在24h内测量。4.2.1.3频率间隔:10Hz。4.2.1.4工作方式:J3E,H2B,CW。4.2.1.5峰包功率:额定值±1dB小于或等于2kW(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务管理);小于或等于6kW(用于对空广播)。4.2.1.6音频频率响应:300Hz~2700Hz内变化不大于3dB,4000Hz以上频段变化大于60dB。4.2.1.7杂散窄带射频分量:谐波分量小于或等于-45dB;寄生分量小于或等于-60dB(发信机功率小于或等于200W),小于或等于-75dB(发信机功率大于200W但小于或等于1000W)。4.2.1.8载波抑制:大于或等于50dBPEP。4.2.1.9相对音频互调产物:小于或等于-30dB。4.2.1.10边带抑制:大于或等于60dB。4.2.1.11带内副波:发信机功率小于或等于200W时,
本文标题:MHT 4002.1-201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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