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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事件隐患管理,建立公司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环境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环境隐患)分为重大环境隐患和一般环境隐患两类[其中一般环境隐患分为一般环境隐患(A类)、一般环境隐患(B类)]。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环境隐患:(一)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二)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隐患。(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获取环保相关批复及资质证照。一般环境隐患(A类)指除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治理排除的隐患。—2—一般环境隐患(B类)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其它岗位人员职责(一)各二级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副职协助一把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各二级单位配备一名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三)车间主任(工区长)、班组长是本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协助一把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四)公司每名员工都有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的义务,员工在本—3—职工作范围内,按本单位要求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是公司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修订公司环境事件隐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各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包括组织、排查、报告、整改、验收等工作;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章排查治理及验收第七条排查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是指以责任区域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区、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公司及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第八条排查内容: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情况;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情况;现场是否存在跑冒滴漏和“小散乱污”情况;危废管理情况;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情况;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及人员管理、环境—4—安全培训等风险防控是否存在问题;在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等情况下,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以及历史遗留的环境隐患问题等。第九条排查频次(一)公司应每季度至少1次综合排查;(二)二级单位每月至少1次综合排查;(三)车间(工区)、班组每周至少1次排查;(四)公司应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环保措施进行专项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环境隐患排查。(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六)发生环境事件或者同类企业发生环境事件的;(七)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十一条组织实施(一)排查。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5—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二)报告。公司员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三)整改。一般环境隐患(B类)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一般环境隐患(A类)和重大环境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环境隐患名称及内容、发现时间、隐患具体位置、隐患等级、整改措施及所需资金、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治理目标、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整改期限、验收人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发,抄送公司相关部门落实治理。(四)验收。一般环境隐患(A类)治理结束后,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填写验收表,由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重大环境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予以销号。—6—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十二条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按月度、年度统计、分析公司和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详细记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一般环境隐患(B类)排查治理台帐至少保存1年;一般环境隐患(A类)和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报表,于月底前将本月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A类)排查治理明细表及整改进展情况表电子版报送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环境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期组织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排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不健全、报表不及时等按公司环保绩效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环境事件发生的,根据环境事件调查结论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发现和排除环境隐患。对及时发现、消除环境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环保绩效考核细则予以奖励。—7—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3.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4.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A类)排查治理明细表及整改进展情况表—8—附件1**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排查时间:年月日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排查结果是,证明材料否,具体问题其他情况1.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1)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与预案一起备案。(2)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3)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变化是否影响风险等级。(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正确合理。(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否通过评审。2.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7)是否按要求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否及时落实。(8)是否将预案进行了备案,是否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9—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排查结果是,证明材料否,具体问题其他情况预案并备案(9)出现下列情况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1)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报告联络信息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4)环境应急应对流程体系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5)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及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6)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7)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10)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隐患分级规定。(12)是否有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13)是否建立隐患记录报告制度,是否制定隐患排查表。(14)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15)是否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16)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7)是否将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18)是否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19)是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10—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排查结果是,证明材料否,具体问题其他情况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20)是否按规定配备足以应对预设事件情景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21)是否已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22)是否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23)是否对现有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24)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11—附件2**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排查时间:年月日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可能导致的危害(是隐患的填写)隐患级别治理期限备注一、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统称应急池)1.是否设置应急池。2.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4.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二、厂内排水系统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12—排查项目现状可能导致的危害(是隐患的填写)隐患级别治理期限备注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10.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三、雨水、清净下水和污(废)水的总排口12.雨水、清
本文标题: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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