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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号:ahca002安徽省电子认证系统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招标书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2005年11月1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安徽省电子认证系统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招标编号:2买方: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地址:合肥市太湖路99号招标人: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招标人地址:合肥市太湖路99号3招标方式:邀请招标4投标有效期:开标后30天5投标书递交至: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投标截止时间:2005年11月29日下午17时整投标书接收人:刘克胜徐剑联系电话:0551-5205726传真:0551-52057196开标时间:2005年11月30日上午9:00时开标地点:合肥市太湖路99号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四楼会议室7项目完成时间:待定项目实施地点:合肥8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9签订合同地点:合肥10重要注意事项: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技术规范”。2第二部分商务要求第一章总则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安徽省电子认证系统项目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的产品提供(包括应用开发工具包和各种接口软件)、技术培训、产品维护以及技术支持等内容。1.2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1.2.1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1.2.2招标原则1.2.2.1凡是受到邀请的符合投标邀请书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1.2.2.2本招标投标工作按照《招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进行。1.2.2.3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书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单位有约束力。1.2.2.4本次招标为安徽省电子认证系统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招标,中标者将负责向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提供USBKey产品。1.2.3对投标方的基本要求1.2.3.1投标方基本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与投标和履行合同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2)公司成立3年以上(含3年);(3)投标人投标的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产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主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国密局批准的进口部件除外)。(4)投标人必须具有类似本标书涉及的产品应用和实施的经验;(5)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产品维护、备件供应、技术培训以及其它技术服务能力;(6)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7)投标人非产品原厂商的必须取得原厂商的授权并经省级及以上密码管理部门的许可。31.2.4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方资质要求:(1)投标方必须是国家密码管理局(简称:国密局)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定点生产单位、销售许可单位。(2)有很强的技术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并具备相关经验。(3)投标人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投标的整体方案并提出长期保修、维护、升级、服务以及今后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4)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产品能满足标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5)招标方保留对初审通过的公司的资格、资信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做出相应决定的权力。(6)投标方的投标产品必须取得安徽省商用密码销售许可或者在安徽省商密办取得备案。1.2.5对中标方的基本要求投标人中标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后,作为产品出卖人的中标商,若由于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对其提供给买受人使用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以及技术支持服务时,合同若未履行完毕,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出卖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合同若履行完毕,买受人有权要求退还产品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1.3投标费用1.3.1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第二章招标书的说明2.1招标文件构成2.1.1招标文件包括: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商务要求第三部分技术及规格要求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招标文件的澄清42.2.1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方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3日内按投标邀请书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邮等)通知招标方。2.2.2招标方对在2.2.1条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答复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某些情况下,招标方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这些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3.2投标人应尽快以传真形式回复招标方对收到的说明函加以确认。2.3.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方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章投标书的编制3.1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3.1.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3.1.2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投标书构成3.2.1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书(按照本招标文件附件一的格式,并将一份复印件密封于开标信封中)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投标报价表4)投标人提出的解决方案5)资质证明文件6)相关案例一览表7)规格、技术偏离表3.2.2投标人应按照上述章节顺序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3投标行为要求53.3.1投标书应包括第2.1.1条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3.3.2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3.3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招标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3.3.4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干扰招标方的评标活动;(3)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4)中标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方签约。3.4投标货币投标中所涉货币币种均系指人民币。3.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文件3.5.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副本原件)3.5.2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3.5.3投标人必须独立投标,不接受联合投标的形式。3.6投标有效期3.6.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方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3.6.2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序号5中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7投标书份数和签署63.7.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序号8中规定份数的投标书。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3.7.2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书上,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字号,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需加盖逐页骑缝章。3.7.3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范例中,凡注明投标人签署或盖章之处必须签署或盖章。3.7.4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3.7.5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第四章投标书的递交4.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包装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的副本再装在一个或几个密封袋中,且在封皮的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这些“正本”和“副本”再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4.1.2内外层密封袋均应:(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方;(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05年xx月xx日xx时(开标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序号7的规定)之前启封”的字样;4.1.3投标人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招标方时,能原封退回。4.2迟交的投标书招标方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4.3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7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4.3.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第4.1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第五章开标与评标5.1开标5.1.1招标方将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5.1.2开标前,先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提交专家组。5.1.3招标方将做开标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5.2评标5.2.1开标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5.2.2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进行。5.2.3评委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2.4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投标书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1)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2)投标书编排混乱或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3)未能满足招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求资质条件的。5.2.5在复审阶段,评委会将采用打分法,从技术、经济、资信等几个方面按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打分法采取百分制。以下为评审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1)经济上的评审,主要是评审投标人的产品及服务报价;该价格应包括商品的产品成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培训费和相关的服务费用等。(2)技术上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除了要评审系统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实现、性能指标、系统特点外,还要评审投标书所承诺的售后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以及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3)资信上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投标人承担本项目信誉、经验方面的能力,包括所提供商品与服8务的正当性、可靠性、实施经验、运营经验、资质文件、公司业绩及将投入到该项目中的技术力量等。5.2.6在复审阶段,评委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数量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当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5.2.7评委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5.2.8在复审阶段,评委会将对投标方的投标书向投标人进行提问和质疑。投标人对评委会提出的与招标有关的重大问题,如投标书中未予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答复,该答复将作为投标书的有效组成部分。5.3投标书的澄清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5.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5.4.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4.2在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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