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SBT 10104-2017 糖果 充气糖果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67.180.10X33备案号:58129—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104-2017代替SB/T10104—2008糖果充气糖果Aeratedcandy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0104-2017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B/T10104—2008《糖果充气糖果》,与SB/T10104—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依据GB/T31120—2014《糖果术语》明示了充气糖果的定义;——依据GB/T23823—2009《糖果分类》明示了充气糖果的分类;——完善了对“感官要求”的描述;——增加了对“其他原辅料”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对“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的规定;——将卫生指标修改为食品安全指标,相关指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一致;——简化了抽样方法;——增加了对“标志”和“销售”等要求的规定;——列出了“GB/T23823—2009《糖果分类》”作为本标准的参考文献。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糖果和巧克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5)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奇峰(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中兴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北京中商华测商业标准咨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浦建元、詹新峰、李旭辉、刘冬、林景昌、施双全、马浩、梁镖、翁延俊、楚朝阳、魏建华、陈楚锐、王佳、林志奇、张华显、陈莉、罗蔓、高峰、张斌、刘振宇、陈丽平。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B/T10104—1992、SB10104—2001、SB/T10104—2008。SB/T10104-20171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糖果充气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充气糖果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充气糖果系列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1120—2014糖果术语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术语和定义GB/T31120—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SB/T10104-20172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3.1充气糖果aeratedcandy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内有分散细密气泡的糖果。[GB/T31120—2014,定义2.7]3.1.1高度充气型糖果highaeratedcandy呈海绵状的弹性或脆性的充气糖果,如棉花糖等。3.1.2中度充气型糖果moderateaeratedcandy组织细密略有弹性的充气糖果,如牛轧糖等。3.1.3低度充气型糖果lowaeratedcandy组织紧密有咀嚼性的充气糖果,如求斯糖等。3.2发泡剂foamingagents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能产生气泡的物质。4分类依据充气糖果体内细密气泡的程度分为:a)高度充气糖果;b)中度充气糖果;c)低度充气糖果;d)其他型充气糖果。5技术要求5.1原辅料5.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5.1.2奶油应符合GB19646的规定。5.1.3炼乳应符合GB13102的规定。SB/T10104-2017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5.1.4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规定。5.1.5发泡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6其他原辅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7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8食品营养强化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形态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组织高度充气类胶质型糖体表面平滑,细腻,按压后可复原,无皱皮砂质型糖体有脆性,表面及剖面不粗糙,无皱皮夹心型糖体内有夹心,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中度充气类胶质型内部气泡均匀,软硬适中,有咀嚼性砂质型软硬适中,内部气孔均匀混合型糖体内果料等混合均匀夹心型糖体内有夹心,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低度充气类胶质型软硬适中,有弹性,内部气孔均匀,表面及剖面不粗糙砂质型软硬适中,内部气孔均匀,不糊口,有咀嚼性混合型糖体内果料等混合均匀夹心型糖体内有夹心,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滋味、气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SB/T10104-2017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表2理化指标项目高度充气类中度充气类低度充气类胶质型砂质型夹心型包衣、包衣抛光型胶质型砂质型混合型夹心型包衣、包衣抛光型胶质型砂质型混合型夹心型包衣、包衣抛光型干燥失重/(g/100g)≥14.0≥9.0≤9.0同主体糖果≤9.0同主体糖果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5.0同主体糖果10.06.010.08.0脂肪/(g/100g)≥—1.5注1:夹心型充气糖果的还原糖、脂肪以外皮计。注2:无糖充气糖果干燥失重应符合相应充气糖果类型的要求,无还原糖要求,其糖含量声称应符合GB28050规定的要求。5.4食品安全指标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4.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7399的规定。5.4.3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4.4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5.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SB/T10104-20175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6.2干燥失重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3还原糖按GB5009.7—2016规定的第一法测定。6.4脂肪按GB5009.6—2016规定的第二法测定。6.5食品安全指标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6.6净含量负偏差应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0.2%,或每组批不少于1kg。7.3出厂检验7.3.1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和还原糖。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质量、干燥失重和还原糖。7.3.3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2、5.3、5.4.1、5.4.2、5.5和9.1规定的项目。SB/T10104-20176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8判定规则8.1出厂检验判定8.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2型式检验判定8.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9.1标签9.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1.2配料中水果/果汁成分(果浆、果粉、果酱、果汁、浓缩果汁)含量不低于糖果总质量分数2.5%(以原果或原果汁计)的产品,可标为XX(水果/果汁)糖果;当糖果中添加多种水果/果汁成分(果浆、果粉、果酱、果汁、浓缩果汁)时,其中某种水果/果汁成分不低于糖果总质量分数的1.5%(以原果或原果汁计),可用该水果/果汁代表的水果命名,标为XX(水果/果汁)糖果。9.2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3包装9.3.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9.3.2包装箱应严密、整齐、无破损。9.4贮存9.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凉爽、干燥的仓库内。9.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9.5运输9.5.1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9.5.2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9.6销售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SB/T10104-20177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干燥失重检验方法A.1原理将已知质量的糖果样品,置于真空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测定挥发物的质量。A.2仪器A.2.1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1g。A.2.2干燥器:装有有效的干燥剂。A.2.3真空干燥箱:80℃±2℃。A.2.4称量瓶:瓶深20mm,直径60mm,带有合适的皿盖的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要求在检验条件下不易腐蚀。A.2.5真空泵:真空度应达0.09MPa。A.3操作方法A.3.1样品处理将样品粉碎,用四分法对角取样,约取25g,置于清洁、干燥、带盖的广口瓶内,混匀待用。A.3.2测定精确称取已干燥恒重的称量瓶,精确称取样品约3g~5g。放入真空干燥箱内,使真空度达到0.09MPa,温度控制在80℃±2℃,干燥至少4h取出称量瓶,加盖后放入干燥器内,放置冷却至室温后取出称重,精确至0.0001g。重复操作,加热至少1h称重,直至连续两次称重所得的质量差不超过0.002g。糖果中干燥失重的含量按式(A.1)计算。m1–m2X=──────×100………………………(A.1)m1–m式中:X——糖果中干燥失重的含量,%;m1——装有样品的称量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2——样品干燥后和称量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m——称量瓶
本文标题:SBT 10104-2017 糖果 充气糖果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80242 .html